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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否以股東存在過度支配與控制、
資本顯著不足
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
和股東有限責任為由
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除可以追加符合其中所規定情形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外,執行程序中不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本案申請人申請追加一人股東為被執行人,審查范圍應為股東財產是否獨立公司財產,若申請人認為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除財產不獨立之外的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其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案例索引
《 云南某公司、廣州某公司等執行 異議 之訴 案》【(2023)最高法民申567號】
爭議焦點
當事人能否以股東存在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為由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裁判意見
最高 院 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為:一、本案的審查范圍;二、《專項審計報告》是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一、關于本案的審查范圍
本案系追加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之訴。強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是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圍內對于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主文沒有明確的義務履行主體的擴張,追加被執行人應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唯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除可以追加符合其中所規定情形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外,執行程序中不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股東承擔責任的普通民事案件有區別,二者審理對象不同,審理范圍不同,法律依據不同,裁判主文亦不同。本案中,xxx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申請追加廣州xxx集團為被執行人,本案的審查范圍應為廣州xxx集團為河南xx公司的一人股東期間,河南xx公司的財產是否獨立于廣州xxx集團的財產,不應將審查范圍擴展至審查廣州xxx集團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
二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三款審查廣州xxx集團是否應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若xxx公司認為廣州xxx集團與河南xx公司之間存在除財產不獨立之外的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xxx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對于xxx公司關于存在廣州xxx集團對河南xx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不予審查。
二、關于《專項審計報告》是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中,廣州xxx集團自行委托鑒定的情形應適用上述規定。當事人自行委托得到的意見雖然不能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類型中的鑒定意見來看待,但可以準用私文書證的質證規則來處理,人民法院可以著重圍繞接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的資格、資質,意見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可靠,意見形成過程,意見與案件的其他證據有無矛盾等問題進行審查,故一、二審法院未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并不必然排斥將《專項審計報告》作為定案依據的可能性,《專項審計報告》是否能夠作為定案依據也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
其次,xxx公司提出《專項審計報告》遺漏河南xx公司將持有的前海xx公司55%股權無償劃轉至萬寶商發公司名下的特殊交易。由于本案中xxx公司以河南xx公司無償劃轉資產的特殊交易為由主張存在廣州xxx集團過度支配與控制河南xx公司的情形,并未以該特殊交易為由主張河南xx公司財產不獨立。鑒于對xxx公司關于存在廣州xxx集團對河南xx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的再審申請理由不予審查。因此無論《專項審計報告》是否遺漏該特殊交易,均不影響對河南xx公司財產是否獨立的認定,xxx公司以《專項審計報告》遺漏上述特殊交易為由主張《專項審計報告》不應被采信,理由不成立。
再次,就本案而言,在認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獨立中,股東廣州xxx集團提交了由具有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質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該報告是依據河南xx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憑證等財務資料和內部控制資料所作出。xxx公司對《專項審計報告》提出了反駁意見,認為《專項審計報告》存在未逐筆審查款項往來情況,遺漏可通過公開渠道獲得的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中涉及的關聯交易信息、高管人員經濟犯罪、虛假交易信息,“經營場地”“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執行”審計內容失實等審計失敗情形。對此,現無證據證明專項審計須對被審計單位的所有款項往來情況逐筆審查;xxx公司提交的刑事判決書均于《專項審計報告》出具之后作出,且所涉內容不能證明《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失敗;民事判決書雖于《專項審計報告》出具前作出,但所涉內容與財產是否獨立無關,不能證明《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失敗;“經營場地”“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執行”審計內容失實等其他審計失敗的理由亦均不成立。在xxx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專項審計報告》的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廣州xxx集團已完成了河南xx公司財產獨立于廣州xxx集團財產的舉證責任。二審法院未調查收集xxx公司申請調查收集的《專項審計報告》核查資料及底稿并無不當,xxx公司關于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再審情形的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因此,一、二審法院將《專項審計報告》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采信并無不當。
最后,xxx公司雖在二審中申請對河南xx公司與廣州xxx集團之間在資產及其使用、財務資金往來、財務管理和控制的獨立性進行司法鑒定,但上述鑒定事項與《專項審計報告》內容具有重復性,且xxx公司在一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廣州xxx集團申請對河南xx公司財產獨立于廣州xxx集團進行審計鑒定,在已采信《專項審計報告》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不準許xxx公司的司法鑒定申請并無不當。xxx公司的其他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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