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旅游本是開心事,可要是碰上導游強制購物,不買就甩臉子甚至自己走了,把游客扔在半路,這事兒該咋解決?別慌,法律早給咱老百姓撐腰了。今天,全國旅游資訊發布中心的特約編輯來給大家講一下。
![]()
遇到這種情況,旅行社肯定得擔責。首先,咱花的冤枉錢得讓他們賠。像因為滯留改機票、多住酒店花的錢,都是實打實的損失,旅行社必須補上。這些錢可不是小數目,保存好票據就能要回來。
更關鍵的是,除了實際損失,還能要賠償金。《旅游法》第 70 條說得明明白白:旅行社有能力履行合同,經游客要求還不履行,造成游客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游客能要一倍到三倍旅游費的賠償。這兒說的 “旅游費”,就是當初跟旅行社簽合同時定的總價錢。
維權時別忘留證據,合同、交錢的票據、跟導游的聊天記錄,甚至當時的錄音錄像,都是有用的。先跟旅行社好好談,談不攏就找旅游監管部門,再不行走法律途徑,咱合理合法維權,準沒錯。
記住,咱花錢買的是服務,不是氣受。遇到強制購物還被滯留,千萬別自認倒霉,該要的賠償一分不能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