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2日,經過近60天的庭審(含庭前會議),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對吳加豪、張啟壽、林毅、李勇樹涉嫌“詐騙罪”一案終于辯論終結,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劉校逢等律師辯護意見指,該案在程序、實體事實和證據方面均存在嚴重問題,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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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建立的萌語公司2019年12月招聘員工,銷售由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寶豐瑤浴用品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寶豐廠)生產、由瑤族藥材加工而成的浴粉“瑤浴包”。瑤族藥浴是瑤醫特色療法之一,受到瑤醫藥學專著、相關管理部門肯定,為消費者經歷所證實,即通過泡澡、泡腳而達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在瑤族世代傳承,被列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
律師指出,本案程序方面系沒有被害人真實報案、不符合立案標準、違反法定程序、是被國家禁止的“遠洋捕撈”行徑;
實體事實方面,4名被告人系在網絡銷售由正規企業生產、由廣西金秀縣瑤藥材加工而成、有實際功效的浴粉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廣告法》等行政違法行為的企業經營活動;證據方面存在大量明顯違反醫藥科學、商業運營以及法律法規等常識,真實性嚴重存疑。
筆者通過旁聽知悉,辯護人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和入庫案例所揭示的裁判規則相契合,也與杭州市公安局、檢察院及市場監管部門意見不謀而合。
1.立案偵辦程序違法明顯
據披露,此案于2022年9月偵辦單位趕赴杭州經過近3個月的“項目研發”,12月27日,在重慶市巫溪縣轄區找到一名消費者陳某明后,通知其去偵辦單位充當“被害人”制作筆錄,于同日審批立案。
警方通過前期偵查,掌握了巫溪籍客戶陳某明的個人信息和1682元的消費信息,在他沒有主動報案、且涉案金額沒有達到法定的最低3000元立案標準的情況下,予以立案。
同年12月31日,偵辦單位跨省將該公司高管和員工150多人抓捕至該縣,認定涉案金額高達2億元,追繳“贓款”3870萬元,并隨即對此事廣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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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巫溪警方在立案之前,就對案涉公司進行了三個月的調查,律師指,該調查行為違反《刑事訴訟法》。
吳加豪等人于2023年1月2日晚上被押解至該縣偵辦單位,次日下午17時,偵辦人員對被拘留人訊問,4日零點34分第一次訊問結束。
被告人親屬隨后在杭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偵辦單位并未按照規定向杭州警方遞交異地協作辦案手續。
此時,國家已經開始著手治理此類“遠洋捕撈”趨利執法問題,杭州方面建立起來對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機制,被偵辦單位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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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的審訊過程, 幾乎所有的筆錄中都存在“記錄與供述不一致”的情況,即,問話的沒問那個問題,答話的自然沒有這樣回答,卻在筆錄中“自認實施了詐騙”內容。
其中有員工稱其要求對筆錄中自己沒有說的內容進行修改時,遭到威脅。在律師據理力爭后,非法筆錄被撤回。
2.呈遞法庭的邏輯閉環
此案在春節前后開庭20天休庭后,4月21日繼續開庭,公訴人以偵辦單位在金秀縣獲取的詢問筆錄和在案微信聊天記錄,來證明他們賣的瑤浴包沒有功效,成為“詐騙的道具”。
5月9日,由辯護人律師劉校逢開始發表質證意見,他向法庭呈現了一個完整的邏輯閉環,證明瑤浴包確實有效。
這個邏輯閉環,包括從瑤醫藥學專著闡述的用藥形式,到管理部門對瑤浴包生產廠家的評價,再到檢測機構的檢測結論,最后通過消費者反饋的意見予以確認。
當天劉校逢律師帶了10本瑤醫藥學方面的專著來到法庭,發言中,或直接引述這些專著的原文,或闡述閱讀心得,進行了詳細陳述。
由廣西民族出版社《瑤醫概論》、《瑤藥概論》和軍事醫學出版社《瑤醫藥浴保健康》等專著,通過這些基本的瑤醫藥常識內容,辯護人劉校逢等律師向法庭說清楚,瑤浴包是瑤藥的基本用藥形式之一。
這一用藥形式,與漢族人對傳統醫藥的經驗有很大差異,但從根本上符合中醫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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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意見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從四個方面環環相扣,層層推進,證明4名被告人沒有虛構產品功效、沒有導致消費者對自身身體狀況陷入錯誤認識,從而根本否定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
劉校逢律師當庭還舉示金秀縣瑤醫協會領導人的話說,否定瑤浴包就是否定瑤族的老祖宗。
辯方提交質證證據100多本,形成一個完整體系,多個方面環環相扣,層層推進,證明4名被告人沒有虛構產品功效、沒有導致消費者對瑤浴包的性質和功效以及自身身體狀況陷入錯誤認識;也沒有對消費者財產非法占有目的。
3.瑤浴品領域正規廠家
辯方當庭舉示證據,從寶豐廠被傳承瑤藥配方等核心“軟件”到廠房設施等硬件,以及至今仍在生產銷售的產品,均表明,該廠在瑤浴藥包領域屬于正規廠家。
寶豐廠法定代表人,為祖傳瑤醫藥傳承人,10歲開始跟隨祖父學醫識藥,歷經半個世紀的實踐歷練,于2010年創辦該公司,入駐工業園區從事瑤浴藥包產品的加工生產。
該公司廠房為桐木鎮工業園區的多層樓規范廠房,室內六面經過表層涂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衛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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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金秀縣桐木鎮實地看到,該廠具備相對完整的瑤藥材分揀、配置、炮制、消殺、化驗、分裝等品質管理系統,當地無論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均認可該公司能確保瑤族藥浴產品的品質。
當庭舉示的證據顯示,廣西壯族自治區疾控中心的檢驗記錄、金秀縣衛計局的年度檢查記錄表明,自2018年至2024年度每年一次的日常檢查結果,各項應檢項目均為合格;
經北京、上海(均為具備檢測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對由寶豐廠生產系列瑤浴包檢測,證實該廠產品所含瑤藥材成分,與外包裝所標識的配料表一致。
證據顯示,寶豐廠董事長因為是瑤醫藥傳承人,被廣西壯族自治區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瑤浴粉產品企業標準時,吸收為標準制定的參與者。
截至目前,在廣西金秀縣瑤醫藥協會的瑤醫館和多個當地瑤醫診所,均正常使用寶豐廠所生產的瑤浴包產品。
4.案涉產品獲消費者認可
偵辦單位在2023年1月將萌語公司155名員工從杭州押解至巫溪縣后,同步扣押了他們的手機,后來員工被釋放,只羈押了該公司三名股東吳加豪、張啟壽、林毅和一名銷售人員李勇樹共4人,但手機作為涉案工具未予以發還。
偵辦單位從這些手機中隨機抽取了2277個消費者,公訴人稱這些“被害人”是因為受到“話術”欺騙。這些“被害人”,有的沒買瑤浴包,有的買了,還有的多次購買。
辯護人當庭指,他們完整地查看公訴人舉示的這些聊天記錄時,發現部分因對該公司產品不了解、使用方法不當而產生誤解的消費者,在堅持使用一段時間后,在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對該公司產品表示了好感,并當庭將這些內容提交給了法庭;
自5月9日至13日,劉校逢律師向法庭展示,據由偵辦單位扣押手機中,律師隨機尋找出超過3500名消費者向該公司業務員表示,消費者使用了瑤浴包之后,取得了其預期效果。
這些獲得預期效果的消費者,感受到功效的時間長短不一,在使用瑤浴包泡澡、泡腳之后,有的一周就感覺到明顯效果,而有的需要經歷三個多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效果最明顯的,大多表現在睡眠改善,肩頸腰椎活絡,女性慢性疾病,婦科疾病乃至更年期綜合征,特別是身體很多難以受藥的部位,例如鼻竇炎、濕疹、蕁麻疹等頑疾,瑤浴包浸泡后的效果出人意料。
律師經梳理大量的聊天記錄得出結論說,在所有的消費者只要連續使用瑤浴包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的,找不出來一例是沒有效果的。
莊嚴肅穆的庭審質證現場,如果不是審判席位法官袍、辯護席位的律師袍,人們誤以為是產品推介會,讓人大為驚訝。
連日來旁聽的多名律師也對這些效果表示了強烈興趣,紛紛與吳加豪、張啟壽的親屬加微信,希望能買到這些藥浴包。
5.控方證據存在硬傷
辯護律師劉校逢指,控方“言詞證據不真實,電子數據不全面,內容評價不客觀,關鍵證據關鍵數據搞雙標”,控方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
控方此前舉示言辭證據說,被告人公司所銷售瑤浴包沒有功效、有副作用。律師指,控方證據不真實,主要表現在違反醫學常識、違反商業常識、違反法律常識;瑤醫藥學方面的專著《瑤族藥浴保健康》一書以及金秀瑤醫醫院官方文章《神奇的瑤藥泡浴,你不可不知的秘現反應!》一文中均講到,使用瑤浴包出現頭暈心慌、燥熱發干、瘙癢、關節酸痛、經期波動、出現風疹、濕疹、小丘疹等,均屬于使用過程中的正常反應、好轉反應,不是副作用。消費者使用瑤浴包過程中出現這些反應,恰恰能夠進一步證明案涉瑤浴包具有真實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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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證據存在大量“有標準答案”“模版式”的筆錄,有的明明“不識字”卻“看過筆錄”,有的記錄為“瑤族”經查證卻為“壯族”等等明顯違法筆錄。
經過多次質證辯駁,很多明顯不合法的證據被撤回。綜合產品檢測結果、被當地瑤醫藥協會所認可的事實,律師說,詆毀瑤浴包效果的言辭證據,不具備真實性。
辯方還從控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經過閱讀后續內容,發現大量消費者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反饋瑤浴包有效果,順勢將這些證據用以支持辯方觀點。
劉校逢律師指,控方電子數據不全面,主要體現在,只選對被告人不利證據,不選有利證據,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不是整體的、全面的事實。
比如在案的150余部手機中的電子數據,存在大量能夠體現產品具有實際功效的內容、存在大量的消費者對瑤浴包認可和肯定的內容,卻被公訴人無視,沒有向法庭舉示。
這些被公訴人所隱匿的證據,辯護律師分別于5月10日、11日向法庭呈現。
通過查看完整的消費者聊天記錄,人們看見所能證明的:
¨消費者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虛構的情況。消費者對瑤浴包的性質(由瑤藥材組成的瑤浴產品)和功效(具有調理乃至防病治病的效果)是明知的。
¨業務員對消費者的身體狀況進行分析以后,向其推薦了適合其身體情況的瑤浴包。
¨另有證據證明,業務員在客戶不想買時,公司有順暢的退費機制;業務員向三位股東提出退費的要求的時候,三股東的態度,就是不問原因、不問理由,秒退。且公司要求對已付費的客戶,不得刪除拉黑,使得與客戶溝通渠道通暢。
這證明被告人及其公司沒有非法占的目的。而這些內容,在公訴機關這十多天的當庭舉示的證據中,幾乎被無視。
律師認為,控方這樣做,與刑訴法第52條規定是背道而馳的,公訴人舉證應當客觀、全面。
律師指公訴人對證據內容評價不客觀,主要體現在舉示證據之前和舉證過程中。
律師指,公訴人在出示證據之前,對于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并沒有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
¨忽視案涉瑤浴包由真實瑤藥材組成的客觀事實;
¨忽視眾多消費者使用瑤浴包之后的良好反饋,使用一些內容嚴重失實的詢問筆錄;
律師指,公訴人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認為業務員對消費者的病情分析是錯誤的,扣上虛構病情的帽子;
¨將產品使用過程正常現象、好轉反應,比如“秘現反應”,錯誤的理解為副作用,并且作為一塊重點內容,向法庭出示;
¨控方對中醫常見的范疇“冬病夏治”“治未病”大肆嘲諷;
律師辯護指,業務員在給消費者分析病情的時候說的話,不是憑空編造出來的,是根據相關的醫學資料整理,符合基本的醫學常識。
律師指,公訴人在關鍵證據、關鍵數據上搞雙重標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對于案涉公司的銷售金額,讓審計機關根據那個所謂林毅電腦上的excel表格來認定。
出庭的審計人員也說了,“這個不叫審計,就是對提供給我們的數據做一個簡單的求和。也沒有核對每一個數字是不是真實。”
這是審計人員當庭說的,原話已經記入筆錄。
¨但是同樣是本案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數據,就是廣告費支出。這在扣押的電腦當中也有excel表格,而且記錄的非常詳細具體。
但是,卻不根據這個表格來認定廣告費支出,而是根據不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不完整的流水來認定。
這導致了一個問題,就是在審計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當中,所認定的廣告費支出金額,大大的低于實際支出金額。
律師經粗略統計發現,大概少了4500萬左右,這可能影響到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
控方的《審計報告》 被出庭的專家證人、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會計學一教授援引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說,所有的成本都必須納入計算,才能得出客觀真實結論。
6.案例及杭州答復:不構成犯罪
庭審中,辯護人劉校逢等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入庫案例,這些案例中所揭示的裁判規則,清楚地劃定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界限、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等相關犯罪的界限。
由于被告人所銷售的瑤藥浴包,雖然在瑤族居住區域被當做正常的用藥方式,也具備相應的功效,但由于尚未按照我國《藥品管理法》獲得“藥準字”批號,因此,不能進行功效宣傳。
因此,被告人及其公司150多名員工只好打擦邊球,他們的廣告以“調理身體”的名義進行宣傳,在對各個客戶的單獨交談中,談“預防、調理改善疾病”的功效;
他們還有一個違法行為是,每一個業務員都是以該公司合作形象代言人、金秀縣瑤醫名義與顧客交談。
在眾多員工被羈押巫溪縣期間,有員工為了盡快取保候審或者立功,檢舉了杭州其他同類企業“冒用瑤醫名義售賣瑤浴包”的事實,人們看出,這些被舉報的企業行為性質,遠比萌語公司要嚴重。
于是,巫溪縣公安局將這些舉報材料匯總,鄭重其事以該局公文行文杭州警方,要求其予以偵辦并回復。
今年5月初,杭州市公安局錢塘分局回復巫溪縣人民法院說,經該局研判,并與區檢察院會商,認為被舉報企業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律師也從公開渠道,獲取了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已對被舉報企業以違反廣告法為由進行了行政處罰。
前述提交法庭的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和入庫案例,相關論證表明,被告人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虛構事實”、也不具有“以非法占為有目的”,這與杭州市警方、檢察機關及這里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不謀而合。
劉校逢總結說,證據清楚顯示,吳加豪等四名被告人,不存在詐騙意義上的虛構事實;案涉瑤浴藥包成分真實、功效真實、消費者對瑤浴藥包的性質和功效、對自己的健康狀況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被告人系以實現銷售盈利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劉校逢律師說,被告人也不構成虛假廣告罪的。虛假廣告罪在客觀方面,是對產品本身及功效進行虛假宣傳,而本案被告人并沒有對瑤浴藥包這一產品本身及其功效進行虛假宣傳。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違反廣告法的行為,系行政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被告人吳加豪的父親等多名家屬在庭審結束后表示,全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同類的案件應當作出相同的處理,否則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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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22日休庭至今,已近兩月,巫溪法院尚未宣判。筆者將對本案持續關注。
(文:武中道。作者投稿,不代表本公眾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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