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證姐事件,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調查組8月3日發布情況通報,通報的主要內容我把它歸納為:奔馳車女司機侯某某,28歲,戶籍地址為防城港市防城區江山鎮某村,系欽州市某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民營企業)員工,非公職人員,父母均為防城區江山鎮某村村民。其丈夫黎某,系防城港市上思縣某鎮消防救援站二級消防士,侯某某亮的證是其丈夫黎某放在車上的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法證》。侯某某駕駛的奔馳車系其購買的二手車。車上的兩名搭乘人員分別為其父親侯某海及其年幼妹妹,平頭哥李某某系南寧市某托育機構個體經營者,侯某海家與李某某父母家相距約800米,雙方為未出五服的鄰村表親。侯某某與李某某互不相識,但侯某海認識李某某及其父母。侯某某及其父親均無“警務通”和其他政法部門所用的查詢公民信息工具。江山邊境派出所派出1名民警和1名輔警陪同報警人,于7月31日22時17分許到達李某某家中,發現其不在家,遂將情況告知李某某母親,并詢問李某某聯系方式。隨后,民警電話聯系李某某,通話時長約6分鐘,告知其發布的視頻泄露了侯某某車輛信息,涉嫌民事侵權,并轉述了報警人“讓其刪除視頻、進行道歉”兩個訴求,但李某某沒有同意,最后民警告知侯某某保存相關證據,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掛掉記者電話的是自身業務不熟的輔警。事件源于一起偶然的交通爭議,是普通的民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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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用一句話總結:這是一起由“巧合”、“誤會”、“處置不當”和“個人行為”引發的普通糾紛,與公眾認為“濫用身份、公權私用”的特權行為沒毛錢關系。
作為一個喜歡挑刺之人,下面我逐條進行分析這份通報中存在的疑點、不符合常理和可能被公眾認為“荒唐”的地方:
第一、侯某某作為一個民營企業員工,為何能如此熟練地想到用“行政執法證”來嚇唬人?這種“亮證特權思維”從何而來?她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見過或經歷過類似行為,認為這是有效的“通行證”?
其丈夫黎某(消防士)為何會將如此重要的證件隨意放在妻子的私家車上?更有悖常理的是:普通人遭遇路怒糾紛,第一反應是報警或吵架,誰會專門翻出配偶的執法證件“嚇唬人”?此行為更像是特權階層的條件反射。
第二、通報稱“侯某海認識李某某故能說出住址”,卻回避以下事實:現場視頻清晰記錄侯某某曾遞手機給侯某海,隨后侯某海才精準報出信息。如果僅因同村相識就能記住33歲常年在外人員的住址,為何李某某完全不認識侯某海父女?須知侯某海家與李某某父母家相距約800米農村熟人社會的雙向認知規律在此失效。
第三、通報稱侯某海與李某某為“未出五服的鄰村表親”,侯某父親認識李某母子,卻無法解釋:為何侯某海在爭執現場不直接表明親戚身份化解矛盾?反而用“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嗎?”的威脅語氣?
明知是親戚卻不說明親戚關系,這么小一點事,以親戚身份上門溝通不好嗎?為什么出動民警陪同上門施壓?
更奇怪的是,如果是一場誤會,現場不表明是親戚也罷了,在民警陪同上門時為啥還不表明雙方是認識的親戚,進而把事情經過解釋清楚,非要鬧到全國皆知政府成立調查組才說清楚?
第四、李某某母親認識侯某海不等于侯某海能精準背誦李某某住址。農村五服關系覆蓋上百人,如果不是刻意記憶,普通村民豈能脫口而出非直系親屬的具體住址?狹窄村道會車偶遇的陌生人,恰好是自己“未出五服的表親”,侯父不僅認出了多年未見的遠親,還能脫口而出其李某某的姓氏和家庭住址,這種多重巧合的概率有多大?
第五、侯父在現場告知女兒李某某信息的目的是什么?通報說是為了“引導侯某某靠邊讓行”。這邏輯嚴重不通。亮證施壓在前,泄露信息在后,更像為了增強威脅效果,比如“我知道你家在哪”,而不是為了和解讓行。
第六、公安系統排查“無查詢記錄”只能證明當時沒有通過官方系統查詢,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例如:侯父與侯某某是否通過其他非官方、非法的途徑(如認識基層人員私下打聽)提前或事后獲取信息?通報只排除了侯父女有“警務通”等工具,但黎某(消防士)或其同事是否有能力或途徑獲取此類信息?
第七、民警將當時李某某反映的涉及疑似假冒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證件被濫用的問題,推給李某某“向相關部門反映”,是典型的不作為、推諉唐塞。派出所本身就有責任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初步核查和受理。通報稱“符合警務工作規范”是難以成立的,暴露了基層民警對濫用公權力象征行為的敏感性嚴重不足。
第八、侯家報警稱“信息泄露可能被套牌”,這本身是一個需要技術核查的報案。民警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李某某行為構成違法(泄露車牌本身通常不直接構成公安管轄的違法,套牌需證據)的情況下,應侯家請求,深夜(22:17)陪同前往李某某家中施壓,這嚴重混淆了公權力與私人糾紛的界限。
第九、民警在電話中直接轉述侯家訴求(刪視頻、道歉),并提及“涉嫌民事侵權”,這完全是在代表侯家向李某某施壓,扮演了對方代理人的角色,而非中立執法者。執法記錄儀只能證明“說了什么”,不能證明其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李某某在發布的視頻中明確表示:民警上門時稱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被拘留”,并以此施壓要求刪視頻道歉。 這一說法與通報中“僅涉及民事侵權”的結論直接矛盾。
無論具體表述如何,民警深夜陪同侯某某家屬上門施壓的行為,已混淆了“公權力調解”與“私人糾紛”的界限。
第十、在該事件中,民警存在選擇性執法的雙重標準。面對真正的亮證威脅,對比李某某24日報警時民警的冷淡推諉,與31日民警對侯家報案時陪同上門施壓的熱心服務”,這種反差是公眾憤怒的核心來源之一。通報未能解釋這種差異的合理性,僅批評“表述不規范”,卻未解釋為何一起民事糾紛需動用警力上門,也未回應李某某首次報警時警方消極處理(認定“一般糾紛”)與此次積極出警的雙標問題。
第十一、即使侯某某不是公職人員,其行為也涉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或至少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更不用說其丈夫(公職人員)的證件被非法使用。
第十二、在輿情洶涌之際,公安局宣傳科接到記者電話居然直接掛斷,通報用“業務不熟”、“管理不嚴”的解釋過于敷衍,反映出對輿論監督的傲慢和應對能力的低下。
第十三、該事件中,對核心角色丈夫黎某的“空氣化”處理,通報證實亮證為黎某所有,且承認證件由其放在妻子車上,但全篇未解釋黎某作為公職人員,為何將執法證放在妻子私家車內?黎某是否事前知曉妻子可能濫用證件?是否參與策劃?
最詭異的是:侯某某父親被包裝為關鍵信息源,而本該擔責的黎某卻在通報中淪為背景板。
第十四、沒人受到處理,唯一被問責的是掛斷記者電話的輔警,但對以下關鍵責任視而不見:消防員丈夫違規保管證件未被處分,僅立案調查(可操作空間大),派出所民警程序違法行為僅被批評教育,侯某某違法亮證未受任何處理(稱公安機關正調查)。
結論:這份通報用遠親認出的一系列巧合;侯某某嚇唬人、黎某亂放證件在個人行為;民警電話溝通在表述不當;掛電話屬于業務不熟;整體定性為處置欠妥來解釋和化解事件,對關鍵性質的認定嚴重偏差,把亮證威脅視為一般糾紛,對最惡劣的公權力不當介入(民警陪同上門施壓)輕描淡寫,未能有效回應公眾的核心關切,加深了公眾對“特權”、“關系”、“掩蓋”的質疑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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