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屋中介購買二手房
卻發現中介居然向自己虛報房價
不僅獲得了中介傭金
還從中賺取兩萬元差價
當不小心掉進中介“吃差價”陷阱
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01
案情簡介
張某從事房產中介業務,某日在平臺發布一則標價為21萬元的房源信息,劉某在平臺看到房源信息后,與張某取得聯系,并表達對該套房源的購買意向。后雙方就房屋購買價款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告知劉某應向其支付1%的中介費并支付購房定金。劉某隨即向張某轉賬2100元作為中介傭金,并轉賬4萬元作為定金。
幾日后,張某告知劉某,賣方房主要求加價4萬元,作為家電、家具的折價。劉某表示同意,與房主簽訂購房合同,并向房主轉賬21萬元。劉某最終以總價25萬元購入該套房產與房產內的家電、家具。
次日,劉某收到來自張某的消息:“客戶問起來你就說成交價25萬元,別說漏嘴,定金他給我轉了4萬元,我轉給你是2萬元……”該信息內容系張某原想發給賣方房主,以便統一口徑,結果錯誤發送給劉某。
后經確認,房主實際只收到房屋款23萬元,而張某從中獲利2萬元。結合張某誤發的消息,劉某確認自己上當受騙,遂多次要求張某返還該筆差價,張某卻以該筆款項系房主支付的中介費為由拒絕返還。
劉某遂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張某向其返還不當得利2萬元。
02
審理裁判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房產中介張某是否應向原告劉某返還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房屋中介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即房產中介人接受買房人的委托,在促成與賣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期間,應當向委托人(買房人)如實匯報房屋真實售價,不得故意隱瞞房屋真實售價,提供虛增的售價。
本案中,張某作為房產中介職業人員,先與賣方房主約定好房屋售價21萬元,后向買房人劉某隱瞞真實房屋售價,誘導劉某與房主訂立25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利用與客戶之間的信息差從中“吃差價”2萬元,該行為違背了中介人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合同事項的義務,損害了劉某的合法利益,為非法收益,其所吃的“差價”應當向劉某返還。綜上,法院判決張某向劉某返還2萬元。
03
法官說法
房屋中介人員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堅守職業道德和行業操守,向委托人如實匯報房屋狀況、房價等合同事項,向社會公眾提供真誠、優質的服務,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買房人在通過中介人員進行房屋交易時,最好是三方到場,公開、透明交易,審慎簽訂合同,避免中介人員利用信息差賺取差價。相關主管部門與行業協會應通過制度化約束,引導中介機構提高服務水平,推動行業建立良好生態。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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