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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明(化名)與李強(化名)于2024年2月8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明購買李強名下位于順義區的一號房屋(登記用途為配套商業,建筑面積53.21平方米),成交價60萬元。合同明確約定李強須于2024年3月3日前辦理房屋抵押注銷登記,張明已支付定金20萬元(合同約定抵作房款)。后李強未按期注銷抵押,亦未交付房屋,且在電話中明確表示“不再出售”,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張明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4萬元并返還購房款8萬元。李強辯稱雙方實為借貸關系,20萬元系借款,非定金,拒絕返還。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李強向張明返還雙倍定金24萬元及購房款8萬元,共計32萬元。
法院說理
合同真實有效:李強在合同上簽字捺印,認可收到20萬元,卻否認買賣合意,未提供充分證據,且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合理解釋簽約行為,故合同成立有效。
根本違約事實明確:合同約定李強須于2024年3月3日前注銷抵押并交付房屋,其未履行且明確拒絕出售,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定金罰則適用合法:根據《民法典》第586條,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60萬元×20%=12萬元)。本案中20萬元定金中,12萬元為有效定金,雙倍返還24萬元;超出部分8萬元不產生定金效力,應作為購房款返還。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核心建議:
定金數額需合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定金不得超過總價20%(如60萬房款上限12萬定金),超出部分不適用雙倍罰則,僅作購房款處理,避免維權失敗;
抵押注銷是關鍵:簽約前必須核實房屋抵押狀態,要求賣方限期注銷,否則易陷違約被動;
證據鏈必須完整:付款憑證、合同、溝通記錄缺一不可,法院以簽約行為認定合同效力;
商住房交易風險高:配套商業用途房屋交易需特別謹慎,務必確認抵押及權屬狀態。
房屋買賣遇違約,及時委托專業房產糾紛律師固定證據、主張權利,確保定金罰則依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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