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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3年5月,陳明(化名)通過甲公司(中介)與周偉(化名)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以715萬元購買位于某區綠林苑的一號房屋(登記面積209.21㎡)。合同明確寫明:“該房屋存在結構改造,有違建、有查封”。
簽約當日及一周內,陳明分兩筆支付定金共20萬元。雙方約定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過戶。
看房時,周偉僅告知:頂樓的鴿子棚和洗衣房為違建,需拆除。中介也據此制作戶型圖并上傳平臺。陳明基于此判斷房屋主體結構完好,遂簽約付款。
然而,2023年5月下旬,當地執法部門先后拆除頂樓違建及7層朝北的室內客廳。陳明這才得知:被拆的客廳也是違建,且裝修風格與原房一致,難以辨識。
陳明認為周偉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構成欺詐,遂起訴請求:
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返還定金20萬元及利息。
周偉辯稱:合同已寫明“有違建”,房本也交由中介公示,買方應自行審慎核查,不存在欺詐;反指陳明違約未付款,定金不應退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撤銷合同的請求;
周偉返還陳明定金20萬元;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如資金占用損失)。
三、法院說理
合同已明示“存在違建”,買方負有審慎義務
合同白紙黑字載明房屋“有違建、有查封”,且為現房交易。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明應通過查看房本、實地查驗、比對戶型等方式全面了解房屋狀況,不能僅依賴賣方口頭說明。
未特別提示客廳違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雖然周偉未主動說明“客廳系違建”,但:
房屋產權證登記面積為209.21㎡,而實際使用面積更大,差額部分即可能包含違建;
中介繪制的戶型圖雖未標注客廳違建,但亦非以房本為準;
陳明兩次實地看房,未能發現異常,自身亦有過失。
→ 法院認為,周偉的行為未達到“故意隱瞞+誘使錯誤決定”的欺詐標準。
定金返還基于公平原則,非因合同無效或撤銷
盡管合同有效且不可撤銷,但考慮到:
周偉確未明確告知客廳屬違建;
中介及證人均證實賣方僅提及頂樓違建;
合同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周偉另案主張解除),
→ 為一次性解決糾紛,法院酌情判令返還全部定金,體現利益平衡。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二手房交易中的三大風險點:
“合同寫有違建”≠免責金牌:賣方仍應如實披露違建具體位置、范圍,尤其當違建與合法部分融為一體時;
買方不能“只信口頭承諾”:務必核對房本面積、調取規劃圖紙、向城管部門查詢違建記錄;
定金可退≠合同可撤:即使最終拿回錢,也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認定對方欺詐。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購買帶違建房產前,務必委托專業機構做“房屋合規性盡調”,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若存在未披露的違建導致無法過戶或使用,買方有權無責解約并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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