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北路改造項目(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論證后,擬對烽火北路改造項目一期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立足于本區實際,特制定如下補償方案。
一、征收與補償原則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證被征收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次征收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原則。
二、征收范圍的確定
東至:烽火北路;南至:規劃紅線;西至:規劃紅線;北至:濱江中路(涉及的烽火A區1、2、9、13號樓,東林3、4、7、8、13號樓(華城小區3號),工會22號樓,別墅7、8號樓,車庫、鍋爐房、網點)。
三、征收主體: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四、征收部門:高新區房屋征收管理局
五、征收實施單位:吉高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六、征收實施時間: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七、征收補償簽約期限:三十日。簽約期限的起始時間為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報告之日。
八、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
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造成調查結果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由
被征收人承擔相應責任。調查結果將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
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調查結
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辦提出書面申請。房屋征收部門辦將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予以公布。
九、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一)高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1.由未經登記建筑的法定權利人填寫《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申請表》,并承諾對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據承擔法律責任;
2.到未經登記建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公安等部門核實情況;
3.由市城鄉規劃部門責成其派出機構提出認定處理意
見;
4.認定處理意見在吉林市建設信息網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七日,公示期滿后送達法定權利人。公示期
間,有投訴或者舉報的,對投訴或者舉報問題調查核實,并
將調查核實結果予以公布;
5.按照認定處理意見處理。
法定權利人對認定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
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未經登記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合法建筑。
1.有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歷史文件證明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建造的;
2.自1984年1月5日起,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其規定建造的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為準;
3.由鐵路部門、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歷史文件包括審批文件、規劃批件附圖、處罰文書、文字檔案、測繪資料等。
十、征收評估
(一)評估機構選定后,由房屋征收主體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二)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三)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入戶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并通過拍攝等方式取得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入戶進行實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鑒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四)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新舊程度、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五)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六)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時,以適當方式向被征收人介紹評估的基本方法。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其存在的錯誤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七)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核評估申請書,并具體說明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內容。
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八)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得知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原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鑒定后,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復核評估或者未對復核結果申請鑒定的,視同對評估結果或者復核結果無異議。
(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十)超出受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范圍的機器、設備、設施等對象需要評估的,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對本條所指評估機構的選定、確定及其評估、復核結果的認定以及鑒定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條例》規定執行。
十一、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構成、補償方式及住房保障的特殊規定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額度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產權調換房屋。
(三)產權調換房屋由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安置戶型建筑面積從63㎡至144㎡。(其中每增加9㎡為一種安置戶型)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和獎勵:
1.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比被征收房屋增加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的面積不足九平方米的,增至九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積部分的差價款和增加面積部分的價款。
2.被征收房屋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1項規定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未達到一室設計最小戶型面積的,無償增至一室設計最小戶型面積。
3.產權調換房屋土地級別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級別一級,套內建筑面積除按照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外,再無償增加百分之五,百分之五面積不足五平方米的,增至五平方米。
4.按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算出被征收人應得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后,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大于且最接近該面積的設計戶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選擇小于該面積的戶型。選擇就近上靠的,對戶型面積超過應得面積部分,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千元標準交付價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項。對戶型面積少于應得面積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小于部分的面積進行補償。
按照上款規定結清差價后,還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每戶給予八千元獎勵。
(五)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照《條例》的規定確定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后,仍需增加面積的,應當書面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同意其申請的,被征收人對增加部分按照該房屋價值交付價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按照《條例》確定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面積超過最大設計戶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分套調換,也可以選擇對該部分面積給予貨幣補償;確定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面積未超過最大設計戶型,被征收人選擇分套調換的,應當書面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同意的可以分套調換。
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面積超出按照《條例》確定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按照該部分房屋價值交付價款。征收范圍內涉及的住宅房屋為別墅的,考慮其建筑結構的特殊性如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價格在原有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可上浮20%。
(六)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安置層位,由征收部門組織,按照安置戶型及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時間順序號,采用抓鬮的方式依次抽簽回遷安置房源安置。
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履約,或者高新區管委會作出補償決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安置層位。
(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劃要求,需要改變產權調換地點、安置層位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解決。
(八)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按以下辦法計算、結清差價:
1.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為相同建筑結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互不結算差價;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應得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該房屋的價值結算差價。
2.產權調換房屋建筑結構優于被征收房屋的,對原建筑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一千元交付差價;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應得面積部分,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按該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3.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作出征收決定的高新區管委會組織選址、設計、建設或者購置。
未經作出征收決定的高新區管委會同意,不得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和現售備案手續;舊城區改建時,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優先建設后,方可建設其他房屋。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和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閣樓、地下一層、采光間距不符合規劃和設計標準的住宅房屋,不允許用于產權調換。
(九)對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非住宅,若房屋征收部門無法提供產權調換房源的,經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可轉為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價格可考慮在原有評估價格的基礎上上浮20%進行補償。
(十)產權調換房屋的竣工測繪面積少于補償協議約定面積的,少于面積不超過百分之三的,缺少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該部分房屋價值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少于面積超過百分之三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重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也可以協商解決。產權調換房屋的竣工測繪面積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面積的,超出面積在百分之三以下(含本數)的,被征收人按該部分房屋價值交付價款;超出面積在百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對百分之三以上部分不交付價款并擁有產權。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為準。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簿未標注套內建筑面積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測繪機構測繪確定。
(十二)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貨幣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持有市人民政府核發的浮房權屬證書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合法建筑給予補償。
征收公益事業用房,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供熱、通信、電力、燃氣、給排水等公用設施被拆除的,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征收租賃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將租賃房屋騰空。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租賃關系。
(十四)征收屬于國有委托產、國有撥用產、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單位自管產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房改政策購置被征收房屋并在補償協議簽訂前辦結房改手續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對其補償。
前款所述房屋的承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因產權調換發生相關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十五)征收屬于國有撥用產非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所有權性質不變;不適宜產權調換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補償給使用權人,百分之五十補償給國有撥用房產管理人。
(十六)被征收房屋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為被征收人。
征收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該宗教團體協商,并征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協商同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的房屋予以重建,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
(十七)征收設有他項權利的房屋,由設定他項權利的當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確定補償方式及補償對象。
(十八)被征收房屋已通過買賣、贈與等民事行為發生權屬變更、轉移,但未依法辦理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的,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產權人為被征收人。法定權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并經確認為新的房屋權屬人的,該法定權利人為被征收人。
(十九)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為被征收人的過渡期限。過渡期限按照產權調換房屋設計層數確定,六層以下不得超過十八個月,七層以上十八層以下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十九層以上不得超過三十個月(均含本數)。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在過渡期間為其提供周轉用房或者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十)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1.征收住宅房屋,每次搬遷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十七元標準發放搬遷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六十平方米的,按照六十平方米計算。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
2.征收非住宅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費。
(二十一)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含越冬采暖補助費):
1.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十四元標準發放。
2.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發放違約金。標準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第一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每平方米五元;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每平方米八元;第二十五個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十元。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六十平方米的,按照六十平方米計算。
4.貨幣補償的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一次性發放三個月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十二)征收營業執照載明的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含越冬采暖補助費):
1.臨時安置費=被征收房屋價值×千分之五×過渡期限(月);
2.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計發違約金,標準為被征房屋價值的千分之二;
3.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按過渡期限三個月支付一次性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十三)征收營業執照記載為經營場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依法納稅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應納稅月平均所得額-月平均納稅額)×過渡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應納稅所得額或者納稅額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委托相關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或者按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房屋價值×千分之八×過渡期限(月)確定;
3.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計發違約金,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千分之三;
4.實行貨幣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按停產停業三個月支付一次性損失補償費。
(二十四)在過渡期限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按照季度或者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支付。過渡時間出現不足整月的天數時,不足十五日的(含本數),按照半個月計算;十五日(不含本數)至三十日的,按照一個月計算。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未按期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臨時安置費的,從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未按期支付額度的千分之五向被征收人逐月另行支付違約金。
(二十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負責房屋征收的高新區管委會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時,補償決定書應載明前款列出的事項。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按照協議約定申請仲裁。
(二十六)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國有撥用房屋使用證以及土地使用權證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持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到房屋、土地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被征收人的申請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款退還被征收人。
(二十七)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江城日報》等市主要媒體予以公告處理,公告期限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仍無法取得聯系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高新區管委會依照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組織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征收。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門主張權利的,房屋征收部門辦應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二十八)征收補償決定等行政文書的送達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十九)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電話遷移、停水、停電、停熱、停氣以及轉學等手續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搬遷的,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行政訴訟期限內仍無法定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三十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審計結果。
(三十二)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予以調整并公布差價結算、臨時安置費(含越冬采暖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搬遷獎勵、違約金等標準。
十二、法律責任
(一)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擅自實施征收、委托不具備相關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擅自提高補償標準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參與征收與補償工作、拒不執行高新區管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征收實施單位業績考核和年度審核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責令限期整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限定期限內未進行整頓,或者整頓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取消委托。
(二)采取暴力、威脅、違法拆除房屋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以及非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房屋征收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采取聚眾鬧事、妨害交通、影響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被征收人采取偽造文書、惡意串通等違法方式騙取征收補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評估機構或者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附則
(一)本方案中所稱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周邊區域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需位于同一均質市場區域(通常以1公里半徑或同一街道轄區為基準)交易案例應為正常市場交易,排除急售、關聯交易等特殊情形。
本方案中所稱套內建筑面積,是由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本方案中所稱房屋的附屬物,是指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與房屋主體功能配套的建(構)筑物。
本方案中所稱簽約期限的起始時間為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分戶評估報告之日。
本方案中所稱浮房,是指于1989年至1996年期間,經確認屬于住房困難戶自建、審批手續不完備,因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核發浮房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
(二)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占地,作為房屋、建(構)筑物等價值評估時應當考慮的影響價值因素,不予單獨補償。
(三)本方案中其他未盡事宜,可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保障措施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30日。被征收人如對本方案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將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辦公地點為火炬大廈15樓,聯系電話64798040.征求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現場辦公室,被征收人可到現場辦公室咨詢房屋征收相關事宜;管委會在現場設立投訴舉報箱,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64798868,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被征收人可及時投訴舉報。
十五、其他事項
被征收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后不履行,高新區管委會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高新區管委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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