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所料,廣西防城港亮證姐本人被處罰了:拘留五天。
萬萬沒想到的是,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隱去她全名的同時,暴露了平頭哥的全名和雙方的完整車牌號。但看點遠不止這個。
比如,亮證姐是“順手”亮證,后來還被“抓獲”了。
咱這就逐個賞析。
下面這張截圖,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最初公布的版本。所有“*”都是原先就有的,馬賽克是包括我在內的熱心網友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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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完整車牌號都公布出來,公平了吧?亮證姐名字打碼,只露姓氏,平頭哥全名大白于天下,不合適吧?全網討論很多,我就不補充了,接下來說說其他魔鬼細節。
細節一:爭吵期間侯**順手在其駕駛的車輛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執法證”并***對方駕駛員要“亮證”。
哦!她是“順手”拿出行政執法證的。
可不可以這么理解:因為執法證恰好在手邊,所以侯某某就拿了。如果不在手邊,她可能不會拿。所以,主要怪她的二級消防士老公沒有妥善保管執法證。她這次亮了證,不代表她以前亮過證。大家沒有證據的話,就別妄議,要不然,真要亮證了喔!
“并***對方駕駛員要‘亮證’”,我很好奇這里打碼了什么。后面會揭曉。
細節二: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指認照片、抓獲經過、視頻截圖 等證據證實。
劃重點:“抓獲經過”。另外,“等”字前面多了個空格。
為什么用“抓獲”這個詞?是不是因為蜀黍通知亮證姐到案,但她跑了?這么大動靜的案子,她真以為跑得掉,正如她以為亮證便能解決讓路糾紛?她是什么時候、在哪里被抓獲的?抓獲經過是怎樣的?希望有媒體能跟蹤報道一下。
細節三:寫明了處罰的法律依據,但沒寫明她到底做錯了什么,也沒說清楚那本執法證是真是假、是誰的。
雖然大家前幾天已經通過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通報知道了她亮的是老公的證,但眼前這份處罰決定書是獨立的文件,最好能把事情交代清楚。
我還查了現行和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發現亮證姐要慶幸兩點:第一,消防不再屬于“警”的序列,而歸屬應急管理系統,所以她沒有受到從重處罰(拘留天數往十天靠,還可以罰款);第二,她是今年犯事,所以拘留五天起步,明年要十天起步了。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把招搖撞騙的內容改到了第六十二條,情況也做了細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盜用、冒用個人、組織的身份、名義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你看,她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在受到的不是“五日以下拘留”,這也意味著,蜀黍們認定她不屬于“情節較輕”的情況。按照同樣的認定標準,她如果是在明年犯事的話,就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了。
至于罰款,是“可以并處”,屬于可選項,這次就沒罰。這根本就不是幾百塊錢的事,罰款的意義確實不大。
細節四: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多了一個句號。再次表明發布前的校對工作沒有做細做實。
前面提到的名字和車牌問題惹出異議之后,這份文件的公開發布版本做了修改,雙方的名字、車牌都打碼了,對亮證過程的迷之打碼被去掉了,“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后面多余的句號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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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對方駕駛員要“亮證”,原來是:并向對方駕駛員要“亮證”。
但這句話不通啊!
而且,起初給“向”字打了碼,有這個必要嗎?
點到為止,就寫這么多。“亮證姐”事件太像熱播劇了,每次上新都引來全網熱議。你就說你服不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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