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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12月04日12時21分左右,陳某鋒駕駛一輛車,途經新昌-蟠溪10公里700米處,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查獲。
另查明:2014年01月14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新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陳某鋒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陳某鋒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違法行為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縣拘留所執行。
文章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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