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團隊(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否定涉案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是辯護的核心策略之一。因為“非公知性”是構成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若能成功證明該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則不構成商業秘密,指控犯罪的基礎自然不成立。以下幾類是我們所總結的否定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常見方法,在此與諸位作個分享。
一、該信息已通過公開渠道披露
1.出版物公開。通過查找并提交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報刊、雜志、專利文獻、學術論文、技術報告、行業標準、產品說明書等,其中明確記載了與涉案技術信息實質相同的內容。在此需要關注幾點:其一,公開的時間,公開時間必須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其二,公開程度,披露的信息必須足夠詳細、具體,使得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直接或通過簡單組合、推導即可掌握該技術信息。其三,地域性,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只要信息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上披露,即視為全球范圍內的公開,喪失非公知性,但需考慮該出版物在國內相關領域的實際可獲得性。
2.公開使用或公開展示
其一,產品銷售。證明含有該技術的產品已經在市場上公開銷售,且相關技術人員通過觀察、測繪、反向工程等手段能夠合法、容易地獲得該技術信息。在此需注意,反向工程本身是合法的,但需證明其合法獲得產品且反向工程過程不復雜、不困難。其二,公開展覽或演示,例如證明該技術曾在公開的展覽會、技術交流會、產品發布會上被展示或演示,且展示的程度足以讓相關技術人員了解其核心內容。其三,公開報告或演講,權利人自己或其員工在公開場合(如學術會議、行業論壇)報告或演講中披露了該技術信息。其四,網絡公開,能夠證明該技術信息已在互聯網上的公開網站、論壇、博客、數據庫等平臺被發布,且處于任何不特定公眾均可訪問的狀態,需固定證據。其五,其他公開方式,例如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報道。
二、證明該信息屬于行業常識或一般技術
其一,論證涉案技術信息屬于該技術領域內普遍知悉的基礎理論、基本原理、公知技術、行業慣例或通用技能。其二,提供該領域的教科書、綜述性文章、技術手冊等作為證據,證明所述內容屬于該領域技術人員普遍掌握的知識。其三,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或提交專家意見書,由該技術領域的權威專家論證該信息的公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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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明該信息容易獲得
即使該信息的特定組合或表達形式未被直接公開,但若能證明該信息是該領域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通過以下方式獲得,也可能喪失非公知性,如通過簡單觀察,觀察公開銷售的產品即可直接獲得。如簡單推導,基于公知信息進行常規的邏輯推理、簡單計算或實驗即可獲得。如常規組合,被害人僅是將該領域公知的多個技術信息進行簡單的、常規的組合,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總的來說,即使需要證明這種獲得途徑是顯而易見的,不需要付出實質性努力或創造性勞動,也是需要結合具體技術領域和該領域技術人員的平均水平來判斷。
四、證明因權利人自身行為而導致信息喪失秘密性
權利人主動公開,如前述的公開演講、發表論文、參展等。保密措施嚴重缺失,雖然保密措施缺失本身不直接等同于信息已公開,但極端情況下,例如將技術圖紙隨意丟棄在公共區域、未與員工簽訂任何保密協議、在無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廣泛傳播等,可能被推定為默示公開或導致信息極易泄露,從而削弱其非公知性的主張。在此注意,我們需證明非公知性主要還是依賴信息客觀上是否已為公眾所知悉,保密措施是另一個商秘的構成要件。
五、利用技術鑒定結論
在訴訟中,通常會進行技術鑒定,作為辯方,我們應該要仔細審查鑒定報告,對鑒定機構、鑒定人資質、鑒定方法、檢索范圍、對比分析過程、結論依據等進行全面質證。其次,可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例如發現鑒定程序違法、依據不足、檢材不全、檢索范圍過窄、對比分析錯誤等,應積極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再次,可聘請己方專家輔助人出庭對鑒定意見提出專業性質疑,指出涉案技術與公知技術的相同點,論證其屬于公知信息或容易獲得。最后,可提交反證,通過向法院提交自行檢索到的、能夠證明涉案技術已公開的證據,要求鑒定機構或法庭予以考慮。
六、對指控的“非公知性”證據進行有效質證
其一,通過質疑其技術查新報告的范圍、數據庫、關鍵詞設置是否全面準確。其二,質疑其聲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否僅基于其未找到公開文獻,而非該信息客觀上未公開。要知,未找到≠不存在。其三,通過質疑其技術信息的具體“秘密點”是否描述清晰、具體,是否確實具有區別于公知技術的實質性特點。其四,通過質疑其是否將公知技術包裝或夸大成“秘密”。
總而言之,在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假定要以“非公知性”為突破點,其一,需聚焦“秘密點”,要求權利人清晰、具體地界定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的“秘密點”,以區別于公知信息的具體技術內容、配方、參數、訣竅、特定組合等等。對此,辯護人應精準針對這些“秘密點”進行公知性否定。其二,堅持證據為王,辯護律師需盡可能收集全面、權威、時間節點清晰的公開證據,例如出版物、專利、產品實物等,進一步來說,可通過公證書、專家意見等提高說服力。其三,辯護律師需了解技術深度,深入理解涉案技術,厘清其技術原理、構成要素、與公知技術的區別與聯系。其四,通過法律與技術結合,將找到的公知技術證據與法律規定(非公知性的認定標準)相結合,進行有力的法律論證。其五,利用程序權利,積極行使申請鑒定、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申請調取證據、質證等訴訟權利。其六,區分“非公知性”與“價值性”、“保密性”,即使成功否定非公知性,也需全面審視,有時其他要件的弱點也可作為輔助攻擊點。
成功否定“非公知性”是顛覆侵犯商業秘密罪指控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徑之一。這要求辯護方進行深入細致的證據挖掘、嚴謹的技術分析和有力的法律論證。然而,個案差異巨大,每個案件涉及的技術領域、具體信息、公開證據情況都不同,上述觀點僅作為參考,具體策略必須量身定制,方可具有更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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