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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信訪及涉法涉訴相關法律法規(guī),針對該信訪件已結案且涉及行政處罰的情形,信訪局不予受理的決定具有明確法律依據,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據,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終結規(guī)定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若已通過法定程序(如行政處罰、訴訟等)依法終結,信訪部門應將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由政法部門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中央政法委《關于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明確,對已依法公正處理且信訪人救濟權利已窮盡的涉法涉訴事項,政法機關可作出終結結論,不再啟動復查程序。
“兩個不再受理”原則,已復核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已依法終結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如本案中行政處罰已執(zhí)行完畢),不再受理。
信訪三級終結制度若該信訪事項已按行政程序經過處理、復查、復核三級程序并作出最終結論,則行政機關有權終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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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具體適用情形
行政處罰已結案,縣信訪局稱該信訪件已通過行政查處結案(沒收財產并罰款),表明其已納入行政執(zhí)法程序處理完畢,符合《信訪工作條例》中“應當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的情形,屬于涉法涉訴事項的法定終結。
信訪局不予受理的合法性,信訪部門需將此類事項轉送政法部門(如公安機關或法院),由政法部門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
若信訪人繼續(xù)以同一事實信訪,信訪局可依據“兩個不再受理”原則直接拒絕受理,并引導其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張權利。
三、例外情形與注意事項
1.程序瑕疵或未窮盡救濟的例外
若行政處罰存在明顯錯誤或未依法履行(如未告知申訴權),信訪人可主張程序未終結,此時信訪部門需重新審查。
信訪人生活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雖信訪事項終結,但地方政府應繼續(xù)幫扶,而非重啟信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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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訪局的告知義務,不予受理決定需書面告知信訪人,并說明依據及后續(xù)救濟途徑(如向法院起訴),確保程序合規(guī)。
綜上所述,該信訪件因已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結案,且無證據表明存在程序違法或未救濟情形,信訪局依據《信訪工作條例》及涉法涉訴終結制度不予受理的決定合法有效。信訪人若不服,應通過司法途徑而非信訪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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