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看的腦殼大了,國企近親繁殖話題今天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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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全國多地相繼釋放整治國有企業招聘“近親繁殖”問題的信號。
據中國組織人事報9月刊文介紹,今年以來,內蒙古霍林郭勒市推動防范整治“近親繁殖”監督檢查不斷深化,累計排查干部職工7441人,已完成任職回避整改13人。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湖北孝昌縣國資局對6家縣屬國有企業338名干部職工開展全覆蓋排查,共排查出問題線索6條。
據報道,我國已經實行國有企業招聘用人“任職回避”制度。近年來,國有企業均明確要求,“應聘人員報考崗位應符合任職回避原則,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中層管理干部及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現在的問題是,說歸說,做歸做,陰陽人,兩面派。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法違紀現象。我們最應該思考的是治理國企近親繁殖靠什么,靠回避制度?我認為,靠回避制度管用,但只能管一點點用,屬于治標不治本。大禹治水前為什么都不成功,因為方向搞錯了,只是一個堵,不從疏的角度深層次考慮。
國企近親繁殖上,同樣存在此類問題,你只是堵堵堵,沒從根本上解決這部分人的去路問題。但凡去非國企更有前途,更有希望,更有奔頭,又何至于頭磨尖、胸擠破去國企?
說到底,冒著違法違紀讓子女去國企的風險,就是因為國企日子太有保障,太有安逸,日子太滋潤了。滋潤到很多家庭都有“子承父業”的執念了。前幾年有一篇關于“三代煙草人傳承”的文章,很多網友看了都說大受感動,感動到尿不濕都濕透了。這就是國企子承父業的魅力和張力。
國企的飯碗鐵又香,收入也不錯,地位也挺高,這種吸引力根本就無法通過“任職回避”解決,“任職回避”避不了無數人向往國企的躁動不安的心。冒著殺頭的危險都有人去販毒,何況頂多違法違紀進國企?
中智咨詢發布的《2025年度人力資本調研數據成果》顯示,2024年國有企業的員工辭職率為8.7%。國家電網等特定央企的辭職率則更低,約為1.2%。同期,非國企呢,非國有企業辭職率(通常指民營企業)在2024年約為18.4%,大大高于國有企業的8.7%.。
數據最能說明問題,國企和非國企的安逸度、滋潤度是有明顯區別的。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走,誰不向往更滋潤的崗位呢?這是人之常情,人之常理,人之常性。
所以啊,解決國企近親繁殖的問題不能光靠“任職回避”,而是要靠削減國企不該有的待遇,在待遇上要讓“體制”人員和廣大群眾打成一片,要真正實現能上能下能辭能開的良性競爭局面,而不是讓人一進國企就進保險箱。
唉,國企的魅力不一般,據說魅力大到刑滿釋放人員都趨之若鶩了,今天再看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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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回應刑釋人員被舉報任職高管# 工資表、董事會表決票、董事會決議簽字等多方證據顯示,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泰州市姜堰區原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卜某山,刑滿釋放后又擔任當地國有控股企業——泰州夏北新型綠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北公司”)的“高管”。
據新聞,2020年1月6日,夏北公司第1次董事會表決通過“原則上同意夏北公司成立市場營銷部”事項。隨后,時任金東城投董事長的李某權,直接任命剛剛出獄不久的卜某山為夏北公司市場營銷部負責人。
一份《董事會決議》書面證據顯示,2020年3月11日,夏北公司第2次董事會召開,卜某山正式作為夏北公司市場營銷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此前,卜某山于2014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時間這么算下來,其出獄后馬不停蹄就去夏北公司任職了。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 ……”
顯而易見,不要說國企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了,就是一般性的公司,經濟犯罪的釋放人員也不得在五年內任職公司的高管啊。這是鐵律。
但歷史上無數反轉新聞的經驗教訓提醒我們,作為理性的網民又不能人云亦云,見風就是雨,任職限制限制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非普通員工,普通員工不在限制之內。
再見另一個法律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該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可見,任職限制限制的是高管,是領導,而非普通員工。從目前的法律層面上,并無有犯罪前科人員禁入國企的規定。《監獄法》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刑滿釋放人員也是有就業的權利的。所以現在的問題就簡單了,集中到一點了——卜某山算不算夏北公司的“高管”(領導)?何為“高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據新聞,一份《董事會決議》書面證據顯示,2020年3月11日,夏北公司第2次董事會召開,卜某山正式作為夏北公司市場營銷部負責人列席會議。
可見,卜某山是夏北公司市場營銷部負責人,不是“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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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會議表決票》書面證據顯示,2022年11月21日,夏北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金東城投副總經理蔣某平等參會,會議表決通過任命卜某山為夏北公司“高管”。此處的“高管”有沒有在公司章程里約定呢?
目前夏北公司的公司章程具體內容不得而知,現在就立馬分析判斷卜某山是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還為時過早。好在紀監等部門已經進行調查,我們吃瓜群眾就少安毋躁,看戲不怕戲大,拭目以待吧。
最后必須說,暴露出問題總比隱瞞住問題好得多,在輿論中能夠暴露出國企的諸多問題,恰恰說明我們的國企和體制的強大生命力和自凈能力,這是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公開任命自己女婿為政府采購大臣的體制根本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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