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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zhèn)€人社會職稱
政協(xié)茂名市電白區(qū)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zhí)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lián)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diào)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yè)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chǎn)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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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法律知識講座現(xiàn)場實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通常涉及的爭議金額較大,而且從拖欠尾款到致成訴訟,案件拖延的時間少則一兩年,多則十年八年,故本金附帶的利息也會隨之變高,這也使得對應付工程款利息的爭訟也成為訴訟的一個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利息起算日,《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將利息的起算日分為了三種情況,分別是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通常而言,爛尾工程是不具備竣工交付條件的工程項目,且實務中涉及爛尾工程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通常未達成工程結算。如果按照司法解釋中對利息起算日的規(guī)定,爛尾工程的承包人主張利息的起算日似乎就只剩下當事人起訴之日。
現(xiàn)實中承包人能否將利息的起算日提前?我們通過最高院的判例來尋找答案。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341號
2011年2月16日,某甲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某乙二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成立后雙方又于2013年4月2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案涉工程暫停施工,施工工期另行約定,某乙二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甲公司提出索賠。
2018年4月17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在《工程結算定案表》上簽字并蓋章,雙方以書面形式進行了結算。但后續(xù)某甲公司并未支付全部價款,于是2016年某乙公司將某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
本案經(jīng)遼寧省高院一審以及最高院二審,雙方皆將重點圍繞在本金上,最高院在說理部分用專章論述了本案的利息起算日,因本案的當事人雙方先是協(xié)商停工,之后又簽訂了《工程結算定案表》,那么案涉工程利息起算日該如何認定,讓我們通過對最高院判決的解讀來釋明。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案涉工程直至起訴之日仍處于停工狀態(tài),雙方又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愿,皆同意解除合同,則本案確系為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糾紛。
對于本案案涉工程的利息計算方式上,《建工司法解釋一》中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關于應付款時間分了三種情形予以確定,分別為: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2日協(xié)議停工時,完工量已相對固定。雙方協(xié)議停工的行為可以視作雙方協(xié)議解除部分工程,但當時案涉工程未進入實質(zhì)結算程序,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未復工也未結算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形下被解除,案涉工程只能以停工時狀態(tài)實現(xiàn)交付,并應視為價款結算條件已經(jīng)成就。所以最高院最終認定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協(xié)商停工之日作為案涉工程的交付日,即為工程款利息起算日。
由上可知,對于爛尾工程而言,并非只能以起訴之日作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完全可以將爛尾工程協(xié)商停工之日視為交付之日,從而協(xié)商停工之日起計算工程款利息。對于施工方而言,在訴訟實踐當中,難點在于如何保留、固定未完工的工程事實上已經(jīng)交付給建設方的證據(jù)。通常的做法是,施工方在工程停工之后,應當書面通知建設方進行場地移交,并對已經(jīng)完成的現(xiàn)場工程量進行確認,雙方對已經(jīng)完成的工程量簽訂補充協(xié)議,為日后進行工程造價的結算保留最有力的證據(jù)。
同時在協(xié)議中約定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現(xiàn)狀交接的時間計算,為追索工程款的利息保留最有力的證據(jù)。當然,如果工程“爛尾”而建設方和施工方又沒有就已經(jīng)完成的工程量就行確認,對于施工方對建設方提出的撤場要求,應保持足夠的警惕。各種緣由,不言自明。施工方在建設方?jīng)]有確認工程量的前提下交還施工場地,施工方的工程款利息有可能收不到,甚至有可能工程款也很難追回。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六十一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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