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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位股東想要共同設立公司,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為了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發起人往往會簽署一份《公司設立協議》。而在公司設立后,又會制定《公司章程》作為公司運行的基本規則。這兩份法律文件本應相輔相成,但如果出現了條款間的沖突,究竟應該以哪一份的約定為準呢?
經典案例
甲、乙、丙三人欲共同設立A公司,2021年3月30日,三人共同簽訂《發起設立協議書》,其中約定,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并約定甲出資1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4%,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足額繳納。乙、丙出資已足額繳納。
2021年6月29日,A公司設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三人,并簽署《公司章程》,約定同《協議》。2021年7月30日,甲向A公司轉賬支付投資款8萬元。2022年3月21日,甲、乙、丙共同簽署《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其中載明甲認繳出資額133萬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繳足。2024年2月13日,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乙認為甲已經超過了《發起設立協議書》中約定的出資期限而未繳納出資,故要求甲支付剩余出資額。甲認為《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期限還未到期,拒絕繳納。雙方協商未果,乙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協議》是A公司尚未成立之前各發起人對公司設立所做的安排,在A公司成立后,各發起人均轉為某投公司的股東,故對于公司的運作,應以公司成立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為準。故甲的出資屆滿時間應為2025年12月31日,因目前出資時間尚未屆滿,乙要求甲補足出資的條件尚不成就,判決乙敗訴。
風險提示
在公司設立及運營過程中,《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條款沖突可能引發多重法律風險。當協議約定的股東出資期限與章程后續調整的期限不一致時,法院通常以章程為準,導致早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無法兌現。另外,還可能致使股東在分紅、表決權等核心權益上陷入爭議,或因章程的公示效力影響外部交易安全,例如債權人依據章程要求股東承擔出資責任時,協議的內部約定無法對抗第三人。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應對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可能出現沖突的問題呢?我們建議:
1、明確協議與章程的邊界
協議中可約定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的核心權利義務,比如各發起人負責的具體籌備事項、設立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分攤標準、發起人違約導致公司設立受阻時的賠償責任、以及設立階段臨時決策的表決規則等僅涉及發起人內部協作的內容;章程中則應約定公司成立后的基礎性運營規則,比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經理層的聘任與解聘條件,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處理程序等關乎公司整體運作及對外關系的內容,通過這種針對性約定讓兩者各司其職、減少沖突。
2、通過股東會決議調整出資期限
若公司遇到經營困難,確需要股東出資來填補資金,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來調整股東出資期限。首先應提前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明確會議議題為調整出資期限;會議召開時,需保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并進行充分協商;形成的股東會決議需明確記載調整前后的出資期限、各股東的具體出資義務,由參會股東簽字確認。
3、及時催繳,仍不繳及時起訴
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前10-15天,公司應向股東發送書面催繳通知,明確未繳出資的金額、原定期限、及可能影響的股東權利,通知需通過快遞(簽收記錄)、郵件(已讀回執)等可追溯方式送達;期滿后股東仍拒不履行的,公司應立即整理證據材料(包括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兩次催繳記錄、股東未繳證明等),向公司住所地或股東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明確為補繳出資、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擔訴訟費用,必要時可在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如凍結股東名下對應金額的賬戶或資產),避免股東轉移財產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更多關于公司章程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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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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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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