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盜竊、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6)滬0114刑初681號裁判日期:2017.02.10
入庫編號:2023-04-1-221-002
關鍵詞:刑事 盜竊罪 合同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新型支付方式
裁判要旨:涉及支付寶的侵犯財產權案件的刑事定性應當采取區分原則,對于不同情形下的侵財行為分別從刑法上加以評價。如果是利用“螞蟻花唄”“京東白條”“螞蟻借唄”的方式購買商品、獲得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是通過支付寶、微信使用被害人的銀行卡內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是盜竊了支付寶內的錢款,構成盜竊罪。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案件事實:
被告人何某某分階段實施三類侵財行為:(1)竊取被害人實體建設銀行信用卡,通過ATM取現及刷卡消費2020元;(2)冒用被害人身份登錄支付寶、京東賬戶,通過“螞蟻花唄”“京東白條”賒購商品(價值11,975元)及通過“螞蟻借唄”貸款1萬元;(3)利用竊取的SIM卡綁定被害人銀行卡,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非法占有銀行卡資金15,700.5元。
爭議焦點:
- 使用“花唄”“白條”“借唄”等電商信用產品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 盜用綁定銀行卡的第三方支付賬戶轉賬應認定為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
- 是否應將全部行為整體評價為一罪?
二、法律分析:新型支付場景的罪名界分(一)電商信用產品的合同詐騙本質
辯護人主張“花唄”“白條”等屬于信用卡的觀點不符合刑法規范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信用卡需滿足雙重要件:
- 發行主體特定性:須為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
- 功能法定性:需具備消費支付、信用貸款等金融功能。
本案中:
- 京東白條系《信用賒購服務協議》約定的商業賒銷,屬買賣合同關系;
- 螞蟻借唄雖名為貸款,但阿里巴巴非持牌金融機構,其貸款業務實質是民間借貸合同
被告人冒用身份訂立電子合同騙取財物,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條“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構成要件,故成立合同詐騙罪。此處與貸款詐騙罪形成法條競合,因被害單位非金融機構,排除特別法適用。
(二)第三方支付綁卡操作的信用卡詐騙認定
通過支付寶/微信使用綁定銀行卡資金的行為定性,需厘清三重法律邏輯:
- 排除盜竊信用卡擬制條款適用《刑法》第196條第3款“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以盜竊論”系法律擬制,其適用前提是物理載體盜竊+實體卡使用。本案中實體銀行卡已被丟棄,后續操作系利用信用卡信息資料,超出擬制范圍。
- 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本質依據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使用,屬于《刑法》第196條“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告人通過SIM卡盜取支付賬戶權限,實質是冒用銀行卡電子支付功能,侵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 區別于普通盜竊的關鍵特征若直接盜取支付寶余額(非綁卡資金),因侵害的是被害人已有財產占有,應定盜竊罪;而本案通過綁卡操作觸發銀行支付指令,本質是欺騙支付系統處分財產,符合詐騙類犯罪構造。
三、理論深化探討(一)電商信用產品的合同詐騙罪本質:“雙重冒用”理論
- 冒用行為的規范結構
- 第一層冒用:冒用被害人身份登錄支付賬戶(侵害身份管理秩序)
- 第二層冒用:冒用被害人名義與電商平臺簽訂電子合同(侵害合同信賴利益)刑法第224條“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本質在于破壞合同相對方的意思表示真實性。被告人通過控制被害人賬戶,使京東、阿里陷入“交易對手方真實”的認識錯誤,進而基于錯誤意思表示處分財產。
- 信用支付產品的非信用卡屬性功能主義刑法觀分析:
- 發行主體非法定性: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屬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其發行的“花唄”“借唄”本質是商業信用憑證而非金融信用工具。
- 法律關系異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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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資金來源于電商平臺自有賬戶而非銀行結算系統時,侵財行為侵害的是平臺財產權而非金融管理秩序,故排除信用卡詐騙罪適用。
- 與貸款詐騙罪的規范排斥即使“螞蟻借唄”具有貸款外觀,但因被害單位浙江網商銀行雖為持牌機構,但貸款資金實際來源于阿里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不符合《刑法》第193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規范保護目的——該罪旨在維護國家金融信貸監管秩序,而本案侵害的是企業財產權。
- 對傳統理論的批判與發展
- 支付系統“準意識性”論證:現代第三方支付系統通過生物識別、風控模型等實現智能化決策(如支付寶的AlphaRisk風控系統),已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處分意識”雛形。
- 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擬制載體”地位: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將“信用卡信息資料”擬制為信用卡本身,實質是功能等同解釋——當信息組合能完整替代實體卡完成支付指令時,即具備同等法益侵害性。
- 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理論界分
對比項目
盜竊罪
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本質
打破舊占有,建立新占有
使處分人陷入認識錯誤
侵害法益
財產占有權
信用卡管理秩序 + 財產權
既遂時點
資金脫離被害人賬戶
支付系統驗證通過指令
本案特點資金轉移需銀行系統對信用卡信息進行實時驗證(CVV2 碼、短信驗證等),符合“詐騙”模型:被告人→欺騙支付系統→銀行處分被害人財產
四、辯護思路反思與裁判啟示(一)原辯護策略的局限性
辯護人主張全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存在兩重誤區:
- 概念混淆:將具有支付功能的網絡賬戶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忽視發行主體法定性要求;
- 行為混同:未區分“冒用信用合同”與“冒用銀行卡”的本質差異,導致罪名認定偏差。
- 分行為辯護:對實體信用卡盜竊部分可主張未達數額標準(需驗證當地立案標準);
- 量刑突破點:強調三類行為均源于同一非法占有故意,符合連續犯特征;退賠意愿、如實供述等酌定從輕情節應充分量化;
- 技術性辯護:論證“螞蟻借唄”資金轉移至本人賬戶時犯罪既遂,后續使用系事后不可罰行為。
本案確立的“支付場景穿透審查”規則具有標桿意義:
“對新型支付侵財行為,應穿透支付形式外觀,根據底層法律關系的性質(金融賬戶/商業合同/電子資金)分別定罪。”
該規則有效解決了支付創新帶來的定性混亂,為類案提供清晰審查路徑:
- 查行為對象是否屬于法定信用卡;
- 辨電子協議是否創設合同關系;
- 析資金轉移是否依托銀行結算系統。
個人觀點 AI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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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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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務方面有較大優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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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職務
北京朝陽區律協第三屆刑法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
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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