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己蠢還是對方手段高?與女同事曖昧聊天被女方丈夫發現,轉給女方丈夫6萬元作為精神補償,事后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被法院駁回!這種錢為什么有的能要回甚至認定是敲詐勒索,有的給出去就要不回來?不同結果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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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了浙江湖州的一起案件,2024年6月,田某通過微信與某女同事聊天,并邀請其外出吃飯。同年7月14日,女同事告知田某,其丈夫冒某已經看過兩人的聊天內容。同日田某主動聯系冒某見面。見面后田某通過微信向冒某轉賬6萬元,并按冒某要求備注轉賬原因:因微信工作內容與私生活內容未區分,造成雙方家庭誤解影響家庭和睦,給對方家庭造成傷害,現已轉賬6萬作為精神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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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田某向法院起訴稱,當時被困在車內受到脅迫才轉賬的,對方獲利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6萬元。被告冒某否認脅迫,表示田某與其妻子曖昧聊天導致他們夫妻吵架,是田某主動聯系見面并主動補償的。
法院審理判決:法院認為構成不當得利的前提是沒有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而本案是田某主動與冒某聯系協商后付款,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受到脅迫,付款后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據此,法院認定不構成不當得利,駁回田某的全部訴求,案件受理費1314元由田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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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說法:這案子是不是仙人跳沒證據我不好評價,但以公開的案情看,造成這個結果是田某操作不當也不懂法!與女同事曖昧的錯就不說了,從女同事說被丈夫發現后到起訴,田某每個環節都有問題。
1、在女同事告訴他聊天內容被丈夫發現后當天,田某主動聯系冒某見面。人家丈夫沒找來追責,你主動約人家干什么?這個主動會在后面的訴訟中造成田某被動。
2、我相信如果沒受到威脅,田某不會給對方6萬元,但問題是他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受脅迫。主動約人見面,又不做好相關取證的準備,還輕易給人6萬元并按人家要求備注是給人造成傷害的精神彌補,這不是自己挖坑埋自己嗎?
3、不管是不是仙人跳,做了類似的事被對方丈夫找來或毆打或脅迫的情況下,給了對方錢的,即使因為沒有準備或對方有防備,沒有取得現場被脅迫的證據的,其實還有一個彌補的機會,就是脫身之后立刻報警。報警后如果警方認定構成敲詐勒索,會立案追責。即使警方認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第一時間的報警記錄本身在民事訴訟中也有證明不是自愿給錢的作用。
4、最后再說起訴,這種案情以不當得利起訴案由就不對,應該是以被欺詐或脅迫為由要求撤銷給錢的行為,并返還款項。
總結這類案子,如果錢是自愿給的,一般不支持要回,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受到了暴力或言語威脅,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給的,通常是可以要回的,但要有證據!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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