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但債務標的履行費用過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合同責任的承擔。那么,債務標的履行費用過高是什么含義?
![]()
上述條款所指的履行費用,是就違約方而言,是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所需要支出的成本。履行費用過高,也被稱為經濟上的給付不能,履行費用過高,允許當事人終止合同,主要出于成本不合算的考慮。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合同雖然可以繼續履行,債權人所獲利益與債務人為提供給付所支出的費用相比顯著不合比例。但是債務人履約的成本遠遠大于其獲得的履行利益,或者強制實際履行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實際履行不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失去了經濟上的合理性。出現履行費用過高情形,盡管排除給付障礙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即使是一個理性人也無法期待債務人會履行。
![]()
履行費用過高產生的是抗辯權,只要債務人主張本項抗辯,就溯及既往地排除了給付遲延,但因為債務人仍可以不成比例的成本去實際履行,因此,該抗辯應由債務人積極主張。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