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權車位業主請求確認開發商出售無產權車位合同無效,并判決開發商限期拆除無產權車位,恢復公地原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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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業主停車受影響,投訴相鄰無產權車位
原告伍某取得重慶市璧山區某小區1號車位產權,該車位垂直相鄰車位為2號車位。2號車位使用人為盧某,其以4萬元價格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地下停車位買賣合同》購得。該車位沒有產權證,沒有稅務正式發票。伍某在使用1號車位過程中認為2號停車位對其停車造成影響,后對該車位情況進行了解并投訴。
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后對2號車位的情況進行調查確認,隨后向伍某答復:2號停車位未辦理房屋產權,規資局加蓋印章的車位附圖中伍某所有的車位旁未規劃有2號車位。責成物業立即制作告示牌,放置于2號無產權車位處。并建議伍某等候司法判決并執行。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向2號車位業主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盧某立即停止使用在物業共有部位的無產權車位。
法院判決:開發商侵占公共區域,需恢復原狀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伍某起訴盧某與某房產公司的原因是二被告簽訂《地下停車位買賣合同》并使用2號車位對其使用1號產權車位造成了不便,同時某房產公司擅自將業主公共區域劃線并出售的行為也侵犯了業主的業主共有權利。
原告伍某有權對被告間簽訂車位買賣合同的行為提起訴訟。同時經審查,二被告在簽訂《地下停車位買賣合同》時明知該案涉2號車位沒有產權證,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劃線產生,某房產公司無權出售給盧某,依據法律規定,伍某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某房產公司的處分行為無效,并要求某房產公司清除2號車位標識恢復公區地面原狀。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某房產公司清除2號車位標識并恢復公區地面原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專家觀點:
本案中,伍某合法購得1號車位,其作為小區專有部分權利人,對專有部分的合法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公共區域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們有權針對他人占用公共區域、侵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進行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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