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經執行依據確認, 承包人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主張?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債務人(如建設單位)破產或資產處置時,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于其他普通債權甚至部分擔保權實現清償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通過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獲得補償的實體權益。實踐中常出現該權利未被生效法律文書(即執行依據)明確確認的情形,此時承包人能否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主張此優先受償權?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承包人在審判程序中未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執行依據亦未確認其享有此項權利,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
案情簡介
一、承包人甘肅某建設集團因與發包人清水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天水中院提起訴訟,但未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該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亦未確認甘肅某建設集團享有此項權利。
二、因清水某房地產公司未履行該判決確定的義務,甘肅某建設集團向天水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該院裁定將清水某房地產公司名下經兩拍流拍后的案涉房產交付甘肅某建設集團,用于抵頂清水某房地產公司欠付其的工程款。
三、利害關系人陳某甲、陳某乙向天水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以其因?間借貸對案涉房產享有保全權益,執行依據未確認甘肅某建設集團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由,請求停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拍賣所得價款由其優先受償。
四、天水中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甘05執異9號執行裁定,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優先權,人?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均可以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本案中甘肅某建設集團行使優先受償權未超過法定期限,故裁定駁回陳某甲、陳某乙的異議請求。
五、陳某甲、陳某乙不服,向甘肅高院申請復議,該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甘執復264號執行裁定,駁回陳某甲、陳某乙的復議申請。
六、陳某甲、陳某乙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請執行監督,該院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330號執行裁定,駁回陳某甲、陳某乙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經執行依據確認,承包人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審理法院認為: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此項權利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設立,只要具備了法定條件,承包人可不經審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張此項權利。
2.就本案而言,雖然甘肅某建設集團在起訴時未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案據以執行的天水中院(2016)甘05?初33號?事判決亦未確認其享有此項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人?法院亦可結合執行依據裁判內容,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其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
3.結合(2016)甘05?初33號?事判決已對工程款債權數額、權利主體等涉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斷,本案實際僅涉及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問題,故原裁定就行使期限問題進行審查,并認定甘肅某建設集團在執行程序中可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無明顯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此項權利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設立,只要具備了法定條件,承包人可不經審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張此項權利。
2.如承包人在審判程序中未主張此項權利,執行依據亦未確認其享有此項權利,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人?法院亦可結合執行依據裁判內容,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其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
3.因為執行程序對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審查,如果嗣后經實體審判對其作出了實質認定,應以該實質認定為準。但是在沒有實體審判作出相反認定的情況下,執行程序經審查認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立的,應依法保障其優先受償。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此項權利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設立,只要具備了法定條件,承包人可不經審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張此項權利。就本案而言,雖然甘肅某建設集團在起訴時未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案據以執行的天水中院(2016)甘05?初33號?事判決亦未確認其享有此項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人?法院亦可結合執行依據裁判內容,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其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結合(2016)甘05?初33號?事判決已對工程款債權數額、權利主體等涉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斷,本案實際僅涉及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問題,故原裁定就行使期限問題進行審查,并認定甘肅某建設集團在執行程序中可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無明顯不當。
案件來源
陳某甲、陳某乙與甘肅某建設集團、清水某房地產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330號】
裁判規則一: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對優先受償權能否成立作形式審查。但各方主體對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以及優先受償權范圍等問題存在爭議,最終應通過審判程序予以確認。
案例1:鎮賚某銀行與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呂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239號】
最高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依照《最高人?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關于“人?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規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法院有權對優先受償權能否成立作形式審查。但各方主體對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以及優先受償權范圍等問題存在爭議,最終應通過訴訟經審判程序予以確認。就本案而言,執行程序中,田某某作為利害關系人主張其對以物抵債的案涉工程享有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提交《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結算協議、欠條等證據材料加以證實,被執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亦認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裝修以及相應的工程結算價款,吉林高院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結合田某某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初步認定其對案涉工程裝修增值部分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具有一定事實依據,符合本案實際。進而,吉林高院對于可能損害田某某優先受償權的白城中院將案涉工程以物抵債給鎮賚某銀行的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并無明顯不當。本案后續執行中,如田某某暫未取得確認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法律文書,案涉工程仍未能變價成功且鎮賚某銀行同意以該工程抵償債務,可在預留或者提存相當數額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優先權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債等處理,妥善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裁判規則二:案外人雖支付商鋪全部款項并已占有,但不能對抗施工人對該商鋪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例2:葉某、朱某與某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5民初38號】
瀘州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外人對商鋪的交付請求權是否能對抗施工人對商鋪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四川高院作出的(2022)川民終327號生效民事判決,已確定了某集團公司對某置業公司開發建設的瀘州某長島國際社區項目一期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至于該條的“但書”情形,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生存性權益,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情形下方可排除執行。而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是“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本案中,葉某、朱某購買的系商鋪,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其要求排除執行的主張,瀘州中院依法不予支持。另,案涉房產登記權利人為某置業公司,瀘州中院予以查封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