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高某與劉某有生意往來,后經高某介紹,劉某與某藥材公司簽訂了去頭甘草《購銷合同》。2023年9月8日,合同簽訂當日,該公司收到29490公斤貨物,其中從劉某倉庫中拉貨22130公斤,從高某倉庫中拉貨7360公斤,該公司向劉某支付貨款50萬元。幾天后,該公司經理許某告訴高某藥材質量有問題。2023年10月21日,許某明確要求退貨。2023年10月23日,高某同意將貨卸在約定倉庫,但當被退回的藥材拉至該倉庫后,因高某不能立即退還貨款,該公司便另行租賃倉庫存放這批藥材。后雙方多次就藥材和退款事宜進行協商,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24年5月22日,該公司向隴西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退還貨款50萬元。法院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該案并支持了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提起上訴。2024年8月19日,該案經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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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經過】
執行中,被執行人因無存款和其他財產履行,便申請執行變賣申請執行人應退還的貨物(去頭甘草)后用于履行案款。執行法官考慮到中藥材價格市場浮動大,評估拍賣處置周期長,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債,為防止該批退貨價值減損,便反復向申請執行人釋法析理,申請執行人同意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但必須保證變賣貨款全部用于履行本案執行款。鑒于上述情況,執行法官全程在貨物保管現場監督被執行人變賣過程。首先,執行法官在嚴格審核被執行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收購協議真實無誤、價格合理的基礎上,向收購第三方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收購第三方協助將收購款全部匯入本案執行款賬戶。其次,因貨物由申請執行人存放管理,承辦人多次與收購第三方協商,最終同意在貨物存放處進行稱重結算,第三方于結算第二日將收購款匯入法院賬戶后才將貨物轉出。經過執行團隊幾日的奔波周旋,案件最終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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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隴西作為“千年藥鄉”“中國藥都”,在道地中藥材種植領域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優勢和氣候條件,中藥材已經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支柱和特色產業,近年來,隨著中藥材交易量不斷擴大,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經濟糾紛逐年上升。隴西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適時成立了“黃芪法庭”,著眼于優化營商環境,積極為中藥材交易提供便利法律服務,依法保障中藥材種植戶和經銷商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本案中,根據藥材購銷合同性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藥材質量問題產生糾紛。在一審及二審判決生效后,仍未在法定期間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執行中,考慮到該案涉案標的較大,如果藥材存放時間過長,不及時處置將造成損失擴大的實際情況,執行法官通過多方協調,最終促成劉某將作為退貨的中藥材與第三方達成交易,用所得款項履行了判決確定的全部法律義務,確保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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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隴西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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