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持續關注“奇葩空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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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起,成女士籌辦月子中心,向南通瑞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采購44臺空調……
2023年5月6日,瑞金公司忽持合同訴至法院,索要剩余貨款108000元、違約金40000元;成女士則因貨不對板反訴對方欺詐,要求退貨。
一審二審再審,成女士三連敗。
南通中院民二庭副庭長韓興娟,向以“專家型的法官”自居,是二審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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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解析其二審判決書釋法說理,是如何個無法無天、蠻不講理。
“本院認為”第一條說,成女士主張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假的,空調型號等關鍵信息被篡改,但舉證不能,應負不利后果。第二條結尾說什么呢?對她的合同鑒定申請,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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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自相矛盾嗎?一邊不讓人通過司法鑒定證明合同為偽,一邊說人舉證不能。首尾不能相顧,不啻自我打臉啪啪啪。
成女士陳述,2022年12月11日簽合同,瑞金公司吳廣智就以拿回公司蓋章為由,把一式兩份都帶走再未歸還。
瑞金公司有沒單方把持合同?一眼即明。
因為,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首頁有公司公賬;但簽約次日吳廣智加成女士微信索款,一上來卻給的“張娥英”私人銀行賬號。說明成女士手上沒合同,吳廣智也知她手上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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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專家”很快就被母校打臉啪啪啪。
二審后,成女士自行委托鑒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報告顯示:第5、6頁紙質報價單頁,和前4頁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也無第4頁上簽名的字跡壓痕;說明這兩頁是瑞金公司后期單方添附的;因蓋了騎縫章,說明這6頁作為一個整體后期被做了手腳,其中第4頁是原始件;又由于關鍵頁第2頁首部空調信息欄,和第5、6頁紙質報價單內容一致,可明確第2頁是后期被抽換過的。第2頁付款方式第2條、第3條也有掉行的蹊蹺跡象。鑒定報告因裝訂孔較大,傾向認為重復裝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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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第二條說,成女士的應以微信報價單為準主張不成立。又在顛倒黑白了。
如微信磋商在前,簽約在后,當然合同為準。
但本案情況是,瑞金公司2022年11月30日準備報價單,12月1日敲定報價單,6日發送報價單給到成女士,11日雙方線下簽約;付款前,成女士要求再次確認報價單;12日,微信報價單又在微信群經各方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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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空調信息本應和微信報價單一致。如不一致,則后者體現雙方最終合意,根據《民法典》第469條、543條規定,構成合同變更。
而且,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第2頁,說設備款、安裝工程款全先收掉,然后10個工作日內進場安裝,完全排除合同相對方質量異議權、履行抗辯權等核心權利,免除自身保質保量如期交付的主要義務,是俗稱霸王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一會“設備全款及安裝款的50%”104000元;一會“剩余工程款”104000元;一會“全部貨款”未清所有權不轉移,措辭充斥歧義。
根據《民法典》第497、498條規定,這均指向應否定合同,而以12日微信報價單為準。
微信報價單清楚明確,“方案三”采購新科空調44臺,總價款208000元,分貨款(優惠價)109063元和安裝款98937元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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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備貨前,12月14日成女士就預付了10萬元空調貨款。如在正常送裝情況下,充其量就差了9063元空調貨款。瑞金公司顛倒時序,變安裝款為貨款起訴剩余貨款108000元及違約金40000元,完全就是偷換概念。
至于貨不對板情況,是2臺沒問題,1臺少裝,41臺和微信報價單上不符,其中還出現了29臺“電費刺客”五級能效空調。
瑞金公司解釋系報價單制表人員工作失誤,新科報價單復制了美的空調型號;新科公司也復函稱不產上述型號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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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第二條里就說,瑞金公司解釋“具有較高可信度”“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瑞金公司交付的空調為以次充好”“亦不能據此認定瑞金公司構成欺詐”。
問題是,從11月30日,到12月12日,13天里經多次確認的微信報價單,一朝忽說搞錯了,這不是笑話嗎?瑞金公司作為專業電器經銷商,對于微信報價單制作,本負有高度注意義務。而賣家的錯,憑啥要讓買家埋單?買家基于報價單空調型號中字符“3”,形成的關于三級能效空調的信賴利益,要不要保護?
再有,12日確認微信報價單,14日預付空調貨款,之后還有三四天備貨,這一個禮拜里,按瑞金公司解釋,也已發現錯誤,那干嘛不履行《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的通知義務,要么因無法履行撤銷交易;要么和成女士協商形成關于空調型號、能效等的新合意,再送貨?
賣家制表錯誤,反倒可以讓賣家自由發揮,任意送貨了?普天之下哪有這樣的道理?要是這還能得到支持,不是公然鼓勵賣家制造錯誤利用錯誤借以投機牟利的不誠信行為嗎?市場秩序還不得亂了套了?消費者權益豈不要成了被無良商家任意宰割的魚肉了?
而且,瑞金公司提供給成女士選擇的三個品牌報價單上,1.5匹壁掛機,TCL、美的均是三級能效;即使新科報價單誤寫了美的型號,實際履約送貨安裝,也高度蓋然的該是送裝新科三級能效空調才對呀(并不要求“將錯就錯”送裝美的產品)!新科固然不產三級能效美的空調;總該生產三級能效新科空調吧?
小孩子都清楚,一分錢一分貨,其他因素暫不考慮,新科三級能效空調和五級能效空調之間,是存在明顯價格懸差的。瑞金公司大批量送裝五級能效空調,這不是以次充好是什么?
尤其是,根據“空調新國標”,五級能效空調自2022年1月1日起,即是強制淘汰的不合格產品。這是2020年多地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密集公告過的,也是主流媒體《新京報》、澎湃新聞,包括法治央媒《法治日報》法治網等廣泛報道過的。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這是不證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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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性“空調新國標”,即是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
五級能效空調,近年被一些無良房東安裝進出租屋,引發租客吐槽,社會詬病,被稱為“電費刺客”。瑞金公司則是把“電費刺客”大批量送裝進弱勢人群母嬰的生活場所月子中心。
“韓專家”卻為之張目,認可無效交易,這不僅把《標準化法》第2條、第25條、《產品質量法》第35條、《民法典》第153條都違反了,也把《民法典》所確立的公平、誠信、綠色、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核心價值觀給顛覆了。
本院認為“第三條”說,成女士“主張型號可以體現能效”,但“雙方在洽談過程中”成女士“并未就空調能耗提出過明確要求……”,偏袒瑞金公司都偏袒到荒腔走板無以復加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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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瑞金公司提供的微信報價單上,型號里“3”字符(雖然型號錯成美的型號),本就令買家產生了關于三級能耗空調的信賴利益。
一方面,賣家對于會影響買家決策的,商品的關鍵、重要參數,如空調型號、能效等,負有主動披露的的義務。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電子商務法》第17條(瑞金公司和成女士是通過微信洽談的)、《民法典》第500條、第509條都規定得清清楚楚。
哪怕買家沒有問,賣家都必須主動說,哪能倒打一耙,怪成女士“未就空調能耗提出過明確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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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專家”顛倒黑白、睜眼說瞎話,完全違背了法律法規要求、商業習慣、社會生活常識,直讓人驚為天人呀!
“本院認為”第三條接著說,成女士此前未提異議,怠于檢驗和通知,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
那反問一句:通知義務本是相互的,且通常也是賣家先發起(簽收驗貨);瑞金公司發現微信報價單填寫錯誤,通知成女士了嗎?
明知有錯,卻不通知,利用錯誤,自由發揮,任意送貨,41臺貨不對板,其中29臺還是已經淘汰的不合格產品五級能效空調,構成故意。根據瑞金公司所謂“解釋”可知:其作為專業電器經銷商,對于送貨不符約定,是具有明知、故意的。
而《民法典》第621條第3款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約定的,買受人不受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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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專家”為何顛倒黑白錯配法條歸咎買家?
“本院認為”第三條還說,“實際總價款為208000元低于報價單中所載243248元……故對成女士提出的價格異議,本院不予采信”,倒似成女士花了真金白銀,買了一堆爛貨,卻還得著瑞金公司的便宜了。
我發現,繼南通港法庭夏建華之后,我是遇到第二個不識數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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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報價單清清楚楚,“方案三”新科空調,空調設備款原價129263元,空調安裝款98937元,合計:不含銳225229元;含稅243248元;而因成女士是大批量采購,適用的空調設備款優惠價109063元,空調安裝款98937元,合計不含稅208000元。
空調交易,商業規則,稅金是賣方繳納,怎么能拿243248元說事呢?貨都貨不對板,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憑啥要給安裝費;而不是退貨退款,安裝費賣方自負?
連采取的什么計算方式、稅金由誰交付、安裝費該不更給,都搞不清楚,釋法說理云里霧里、胡攪蠻纏;還自命“專家型法官”坐堂審案子!我今天沒喝酒,都給搞的飄飄欲仙的要醉了。實在看不下去,不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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