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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辦一宗故意殺人案,該案案卷數量雖不多,但卻有數量巨大的言辭證據,包含了嫌疑人供述各十份,二十余名證人的證言,言詞證據幾乎占案卷總量的一半以上。
在進行案卷摘錄的時候,我發現公安對許多實施細節的發問非常細致,如嫌疑人在案發前后的行程情況、證人與嫌疑人之間的家庭關系等等,均作了詳細的記載。這當然給我的證據摘錄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也讓我產生了疑惑:為什么辦案民警要把這些明顯與核心案情無關的內容也寫進去?
在與同行的交流過程中,我逐漸解開了這個迷惑:言詞證據不僅僅是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爭辯“是罪非罪”的素材,更是偵查機關調查犯罪事實、鎖定犯罪嫌疑人的工具。
對于檢察官、律師而言,接手刑事案件時,往往已經有了相對明確的犯罪指控對象與指控事實,就像是一名槍手舉起槍對準目標,而大家無非是基于槍手的姿勢、持槍的角度、槍手的經驗、槍支的精準度、射擊的距離、可見度和風速等因素,來判斷能不能擊中目標,但對于偵查機關而言,調查刑事案件就像是槍手在叢林中尋找目標,因此信息獲取的密度和廣度,必然遠高于前者。
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 公安機關所制作的筆錄必然帶有另外一重職責:成為縮小排查范圍,并且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實的工具,筆錄必然將會帶有許多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時所收取到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未必完全都有助于指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
我們為什么要摘卷?我們要通過摘卷實現什么目的?這個問題我在文章《》中有所討論,但在這里,我發掘出來摘卷的新的意義:將體量龐大的公訴證據卷提純,剔出那些與是否構成犯罪無關的因素以及與量刑無關的干擾信息,以輔助司法機關更準確的對案件進行罪名的定性以及刑期的定量,最終實現辯護目的。
2025年6月25日,寫于領取某案46卷、10000頁案卷的晚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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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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