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庭審第23日。
寧遠喜繼續昨日的發言,就幾份寶麗華與中國銀行梅縣支行借款合同、金融服務費協議等書證質證,雖然與昨日內容基本重復,但更加概括、完整。
從他對這部分書證的質證過程隱約能夠看出,他對待這類客觀證據的典型質證、辯解邏輯和模式,值得完整還原。
這幾份書證在形式上,是分別加蓋了出具單位中國銀行梅縣支行公章、經辦人章和寶麗華公章的復印件,以說明被控侵占930萬元發生時期,存在銀行收取類似財務服務費的客觀情況。
客觀而言,該部分書證本身以及控方想達到的證明目的與案涉事實并無直接關聯。
但寧遠喜用了近40分鐘條分縷析:
關于借款合同:
1.對真實性、來源存在質疑。銀行用章極不規范,未嚴謹的蓋在落款位置,而是壓在了合同主文,不符合國有大行應有的規范性、嚴肅性,違背常識。
2.寶麗華的用章也不規范,僅有印章外圍的圓圈,肉眼無法看到印章內容,且蓋章同樣沒有蓋在落款位置,而蓋在主文上。
3.寶麗華一方僅有會計李艷簽名,未蓋法人章,會計無權簽署千萬元級別的借款合同,且中國銀行也不會認可。
4.李艷字跡與其記憶不符,有造假可能,并要求辯護人注意比對。
5.合同中有兩頁的字號、行間距存在明顯差異,內容對不上,騎縫章對不齊,有換頁、變造嫌疑。
因此,寧遠喜認為這幾份分別蓋有中國銀行梅縣支行公章、寶麗華公章的合同復印件系造假,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這一部分內容,寧遠喜用時15分鐘。
關于財務、金融服務費協議:
1.與借款合同無必然聯系,也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2.金融咨詢服務費用不屬于銀行借貸業務收入范圍,屬于中間業務收入,2015年之前有過銀行業追求提高此類中間業務收入的情況,且與前臺人員收入掛鉤,但監管層認為擾亂了央行對信貸資金的調控價格體系,導致利率的嚴肅性下降,經整頓后,此類費用不再出現;且這類收費實質上也是客戶資金成本的一部分。
3.結合之前借款合同,寶麗華以6.3%利率貸款3000萬元,并支付了45萬元服務費,綜合計算其該筆貸款實際利率為7.8%,與梅州官方公布的7.65%平均資金成本基本持平。相比該筆擔保、短期借貸,其促成的3.1億元融資金額更大,6%的利率更低,并要求辯護人要把這筆賬算清。
4.3.1億元是寶麗華史上獲得的最高額融資,葉華能當然滿意、高興、喜出望外,有充分的獎勵動機,拿出1%作為獎勵只是灑灑水,即便如此,綜合成本也只有7%。
在發表這部分意見過程中,寧遠喜對他認為關鍵的部分進行了逐字、逐標點符號的宣讀,并提及了很多關于銀行業的政策背景,用時略長,約20分鐘。
基于上述兩段質證意見,概括一下寧遠喜收獲的兩大結論:
第一,證明了其3.1億元融資成本更低、更成功;第二,進而支持了其關于獲得融資額1%獎勵的合理性——不過這至少可以說明葉華能并不小氣,反而是個極為大方的人,至少在這次融資中,他慷慨的把節省下的1%費用全部作為獎勵給了寧遠喜,對比寧遠喜每年約80萬元的稅后薪資,這筆9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超過了他十年的總收入。
到這里,這部分質證還有最后的5分鐘——他以“長工、地主和一袋大米的獎勵”為比喻,發表了一番他對這宗指控本身的意見和理解作為此次質證的結束。
寧遠喜上面這段極其有力的質證過程和結論,到底能不能幫助他成功脫罪呢?
那要先看一下這宗指控的核心爭議是什么。
就這宗指控,目前沒有爭議的事實是:
寶麗華以向江西銀行支付貸款財務顧問費的名義,向寧遠喜實控的寶獻公司支付了930萬元。
對此,控方認為該筆付款的性質為:寧遠喜假借向江西銀行支付財務顧問費的名義,伙同溫惠誤導了寶麗華實控人及相關經辦人。
而寧遠喜的觀點是:930萬元是葉華能對其發放的獎勵,并通過寶獻公司收取。
現在,葉華能稱沒有930萬元獎勵一事,江西銀行的證人稱從未因3.1億元貸款收取過財務顧問費,而寶麗華經辦付款的證人則稱當時的付款理由就是向“江西銀行”支付財務顧問費。
為什么上面的“江西銀行”要加引號?
因為這涉及一個非常微妙的歧義,而歧義背后或許是一個非常精妙的心思。
看看下圖這張至關重要的付款報批單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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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萬元對應的報批單)
這張單據的右側方框內,是一個江西銀行的開戶信息,而左側的“用途”一欄,也確實是“財務顧問費”。
所以,寶麗華經辦人員說根據這張報批單“向‘江西銀行’支付930萬元財務顧問費”也沒錯——單子上既有“江西銀行”,又有“財務顧問費”。
很耳熟的感覺,辯方在對寶新能源2014年半年報質證時也有類似的表達:
年報上既有大中公司、又有1500萬元,以證明案涉房產交易一事并未隱瞞。
所以,930萬元財務顧問費確實被付到了江西銀行,不過,它最終并不歸江西銀行所有,而是歸寧遠喜實控且在江西銀行開戶的寶獻公司所有。
這張單子,以及當初“向江西銀行付款”這句話,耐人尋味。
再回顧一下寧遠喜在剛剛結束的質證中得出的兩個于其有利的結論:
第一,證明了其3.1億元融資成本更低、更成功;第二,進而支持了其關于獲得融資額1%獎勵的合理性。
這兩個結論能夠進一步澄清付款過程真相、澄清葉華能到底有無對寧遠喜獎勵930萬元?
好像都不能,但是跟這件事確實又有關系。
這就是寧遠喜對客觀證據質證的模式:長時間的長篇大論、旁征博引,最終也必然能得出很多對他有利的結論,但就是不能直接、明了的證偽被控事實——兩者間的關系很像數學中最無情的一句話:
無限接近,永不相交。
今日上午剩下的兩個多小時以及整個下午的四個小時,全都是寧遠喜在對寶麗華經辦該筆付款的各證人證言質證。
他對所有這些證人證言的意見,完全可以用他自己的一句話概括:
“真實性、合法性均不認可,都是被組織起來的證人做假證,是對我的誣告陷害。”
當然,這種對所有證人證言徹底的否定,絲毫不影響他對每個證人、每份證言中幾乎每一句對他不利的話進行質證。
他的質證深入到甚至能夠洞察證人和辦案人員的思想和動機,也能洞察證言談及的每一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來龍去脈。
不夸張的說,這是一種深入別人靈魂的質證——尤其是當他認為某句證言或某個問題對他非常不利的情況下,他會以一種隔空向證人反問、質問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認可。
因此,即便證言內容本身極其不利,但他以深度質證為矛、以“一切責任在美方”原則為盾,最終總能從幾乎每一句證言中推導出對自己有利的結論,化險為夷。
不過,不要忘了辯方否認侵占930萬元指控的一個重要觀點:
寧遠喜只是擔任寶麗華的黨委書記,并沒有任何實際職權,也不參與寶麗華的任何實際工作,因此他沒有可以利用的職務便利。
如果辯方的這個觀點是事實,那為什么寧遠喜在對證人證言質證過程中卻表現的對寶麗華財務人員和財務工作如此無所不知?
看來寧遠喜不僅絲毫不理會法官的好意指引,他自己辯護人“言多必失”的忠告也根本沒當回事。
寧遠喜再次掉入一個自己造就的困境里:
要么深度參與寶麗華的日常工作,要么在質證的時候胡說八道——要么在前面撒了一個謊,要么在后面撒了很多謊。
如果不幸是后者,那他就會讓法庭陷入了一個更大的困境:
寧遠喜說過的千萬句話里,到底哪一句話是真的呢?
下午,就在寧遠喜滔滔不絕之際,溫惠忍不住舉手直接插了一句話:
“這些情況只有我知道,寧遠喜也不清楚。”
今天,是庭審的第23天,留給他的時間,應該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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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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