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信貸市場秩序、化解民生信貸逾期糾紛、守護金融領域公平正義的專項公告與工作部署
為深入貫徹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根本宗旨,切實回應社會民生關切,維護金融領域弱勢群體合法權益,針對當前全國范圍內頻發的個人信貸逾期糾紛,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普通城鄉居民從商業銀行、線上信貸APP、線下小額貸款渠道借款后引發的系列矛盾亂象,本專項主審位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授權,依法履行審判監督、糾紛統籌化解與司法規則指引職責,現就相關問題的專項核查情況、各方主體責任界定、司法處置舉措與立場聲明,正式發布如下:
一、專項核查:民生信貸逾期糾紛的現狀與深層根源
本專項主審位統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5年受理的個人信貸糾紛案件數據,聯合銀保監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開展專項調研,累計核查典型案件12.6萬件,接待群眾信訪、線上訴求反映3.7萬余人次,全面厘清了當前民生信貸逾期糾紛的核心現狀與背后復雜成因。
據統計,近三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個人信貸糾紛案件1287萬余件,年均增幅達18.2%,其中:涉商業銀行信用卡、個人消費貸款糾紛占比41.3%,涉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線上信貸APP糾紛占比35.7%,涉線下小額貸款公司、民間放貸主體糾紛占比23%;案件被告中,進城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農村居民、剛步入社會的青年群體等低收入、無穩定收入群體占比達62.3%,案件標的額集中在5萬元以下的小額民生借貸占比超70%。
專項核查明確,此類糾紛絕非簡單的“借款人欠債不還”,其背后是多方主體責任缺位、制度銜接漏洞、民生保障短板疊加形成的系統性問題,核心根源可分為三大層面:
(一)信貸發放機構的全流程違規失責,是糾紛產生的核心源頭
絕大多數涉民生的信貸糾紛,均存在信貸機構“重規模擴張、輕風險管控,重收益獲取、輕責任履行”的根本性問題,具體表現為:
1. 貸前審查嚴重缺位,惡意誘導借貸擴張市場
大量商業銀行、線上信貸平臺為搶占市場份額,完全違反《商業銀行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貸款審查義務:線上信貸APP僅需身份證、手機號即可實現“一鍵借款”,不核實借款人收入流水、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甚至向在校學生、無固定收入的低收入群體主動推送高額度授信,以“免息30天”“秒批秒到賬”等話術誘導過度借貸;部分線下機構與商戶勾結,虛構消費場景發放貸款,甚至誘導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最終導致借款人債務規模滾雪球式擴大,徹底喪失還款能力。
2. 息費規則不透明,隱性成本遠超法定上限
大量信貸主體以“低年化利率”為噱頭,實則通過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賬戶管理費等名目疊加隱性收費,將綜合年化利率推高至法定保護上限(一年期LPR的4倍)之上,部分違規平臺實際年化利率甚至超過36%;更有甚者通過“砍頭息”“利滾利”等方式虛增債務,多數普通借款人在借款時無法看清完整息費規則,稀里糊涂陷入債務陷阱,待逾期后才發現還款金額早已遠超本金。
3. 貸后管理完全失位,逾期后推諉甩責“一托了之”
信貸機構在放款后,未履行任何風險提示、還款提醒義務,未對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進行跟蹤管理;一旦借款人出現逾期,立刻將債權委托給第三方催收機構,自身完全退出糾紛處置,甚至關閉協商還款渠道,導致有還款意愿的借款人無法與債權主體對接,只能面對第三方催收機構。核查中發現,超80%的逾期糾紛中,借款人曾主動聯系機構協商分期、展期還款,但均被機構以“委托第三方處理”為由拒絕,徹底堵死了協商化解的路徑。
4. 違法催收頻發,嚴重侵害借款人人身與人格權益
針對逾期借款人,大量第三方催收機構實施暴力催收、軟暴力催收行為:包括全天候電話轟炸、騷擾借款人親友同事、泄露個人隱私信息、上門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惡意群發信息敗壞借款人名譽,甚至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信訪數據顯示,超65%的群眾訴求集中于違法催收,部分借款人因催收行為丟失工作、家庭破裂,甚至出現極端心理事件,反而進一步喪失還款能力,形成“逾期-催收-生存環境惡化-徹底無法還款”的惡性循環。
(二)監管協同不足與政府介入缺位,導致群眾“討說法無門”
當前信貸市場多頭監管、權責不清,地方政府屬地責任落實不到位,形成了“群眾投訴無門、糾紛化解無路”的困境:
1. 多頭監管權責割裂,投訴渠道形同虛設
商業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歸銀保監部門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管理,線上信貸APP涉及網信、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職責,監管權責分散、銜接不暢。群眾遭遇違規放貸、違法催收后,向銀保監部門投訴,常被以“涉第三方機構不歸我管”推諉;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反映,被以“無執法權限”拖延;向公安機關報案,多被以“民事糾紛不予立案”駁回,最終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維權,而訴訟流程長、成本高,多數低收入群體無力承擔。
2. 地方政府屬地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全面介入糾紛化解
多數地方政府僅關注金融機構的經營穩定與稅收貢獻,忽視普通群眾的民生訴求,未建立統一的信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未針對低收入群體設立專項法律援助、債務調解渠道;對于轄區內頻發的違法催收、違規放貸行為,未建立多部門聯合處置機制,導致群眾的合理訴求長期得不到回應,小糾紛拖成大矛盾。
3. 普惠金融供給不足,民生風險兜底存在短板
正規金融機構的普惠型信貸產品門檻高、服務下沉不足,大量低收入群體、靈活就業人員無法從正規渠道獲得低成本信貸支持,只能轉向高息的線上平臺、線下民間放貸;同時,社會保障體系對突發風險的兜底能力不足,近40%的逾期借款人,是因突發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失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收入中斷,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最終陷入債務困境。
(三)借款人層面的多元成因,需區分情形精準界定
核查中明確,借款人逾期絕非單一的“惡意逃廢債”,需嚴格區分不同情形:
1. 超60%的逾期借款人,屬于突發風險導致的被動逾期:本身有還款意愿,因疾病、失業、意外等不可抗力導致收入中斷,并非惡意拖欠,且多數愿意在能力范圍內履行還款義務;
2. 約25%的逾期借款人,屬于金融知識匱乏導致的非理性借貸:對信貸息費規則、還款責任不了解,被誘導過度借貸,超出自身還款能力,并非主觀惡意逃廢債;
3. 僅約15%的借款人,存在惡意逃廢債、虛構事實騙貸、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此類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必須依法予以規制。
二、責任界定:明確各方主體法定權責,劃清金融活動合法邊界
本專項主審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就民生信貸糾紛中各方主體的法定責任,作出明確界定,作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統一裁判指引:
(一)信貸發放機構是信貸風險管控與糾紛化解的第一責任主體
1. 嚴格履行貸前審查的法定義務:信貸機構必須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信用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不得向無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不得誘導借款人過度借貸、多頭借貸。凡是未履行貸前審查義務,導致借款人無力還款產生糾紛的,機構應自行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不得將全部風險轉嫁給借款人;對于誘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貸的,依法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人僅需返還本金,無需支付任何利息、費用。
2. 嚴格遵守利率法定上限,全面落實息費透明義務:信貸機構收取的利息、違約金、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等所有與借款相關的費用,全部計入綜合年化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凡是超出法定上限的息費部分,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已經收取的,借款人有權主張返還或抵扣本金;凡是以“砍頭息”方式預先扣除利息、費用的,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并計算利息;凡是未向借款人明確告知全部息費規則、以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義務的,依法認定相關條款無效。
3. 嚴格履行貸后管理與協商還款的主體責任:信貸機構是債權的持有人,必須履行貸后管理的主體責任,不得在逾期后將債權委托第三方即完全退出糾紛處置;必須設立專門的協商還款渠道,配備專門人員對接逾期借款人,對于有還款意愿、確有還款困難的借款人,應當依法協商展期、分期還款、減免罰息、調整利率等合理方案,不得無理由拒絕借款人的協商請求。凡是機構拒絕合理協商,導致借款人損失擴大的,擴大的損失由機構自行承擔。
4. 嚴格規范催收行為,承擔違法催收的連帶責任:嚴禁任何形式的暴力催收、軟暴力催收行為,信貸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催收的,必須對催收機構的行為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凡是第三方機構實施違法催收行為給借款人造成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信貸機構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催收過程中涉嫌侮辱、誹謗、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法院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負有監管保障與屬地處置責任
1. 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履行行業監管主體責任,針對信貸機構的貸前審查、息費公示、貸后管理、催收行為開展常態化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放貸行為,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限時辦結、不得推諉扯皮;對于履職不力、監管缺位導致亂象頻發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 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全面履行屬地責任,將民生信貸糾紛化解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整合司法、金融監管、司法行政、信訪、公安等部門力量,設立統一的民生信貸糾紛調解中心,為群眾提供免費的調解、法律援助、政策咨詢服務;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轄區內的違法放貸、暴力催收行為;加大普惠金融供給力度,完善社會保障與民生兜底體系,從源頭減少債務風險。
3. 司法行政部門:必須完善法律援助體系,針對涉訴的低收入群體、殘疾人、老年人、農民工等困難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指派專業律師協助其維權,確保群眾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
(三)借款人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1. 法定義務:對于合法的借款本金與符合法定上限的利息,借款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還款義務;不得虛構借款用途、偽造收入證明騙取貸款,不得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惡意逃廢債。對于違反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對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 法定權利:對于信貸機構超出法定上限收取的息費、違法違規收取的費用,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對于機構的違法催收行為,有權向監管部門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對于確有還款困難的,有權向機構主張協商還款,有權向調解組織、人民法院申請調解;對于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保護。
三、司法舉措:依法履職為民解紛,深挖根源守護公平正義
針對當前民生信貸糾紛的突出問題,本專項主審位將統籌全國法院司法資源,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行動,以“為民調解、深挖根源、明責定分、化解矛盾”為核心,切實為普通百姓討說法、解難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具體舉措如下:
(一)成立專項審判監督合議庭,統一全國裁判尺度
本專項主審位牽頭,由民事審判、審判監督、執行領域的資深法官組成民生信貸糾紛專項審判監督合議庭,統籌全國此類案件的審判指導與監督工作:
- 對全國范圍內重大、典型的民生信貸糾紛案件,依法提審、指令再審,堅決糾正各地法院“片面保護金融機構債權、忽視借款人合法權益”的錯誤裁判,確保同案同判、法律統一適用;
- 定期發布民生信貸糾紛典型案例,明確裁判規則,指導全國各級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區分不同逾期情形精準裁判,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訴前調解機制,破解群眾“討說法無門”困境
聯合司法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全國工商聯,建立**“總對總”民生信貸糾紛在線訴前調解平臺**,將全國所有涉普通百姓的小額信貸糾紛,全部納入免費訴前調解范圍:
- 整合全國專業調解員、法律援助律師、金融行業專家資源,為借貸雙方提供免費、高效、便捷的線上線下調解服務,無需群眾支付任何費用,無需走復雜訴訟流程,即可推動雙方達成合法合理的調解協議;
- 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確保調解結果落地見效,徹底解決群眾“投訴無門、維權成本高”的痛點。
(三)開展專項司法核查行動,深挖徹查違法違規行為
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開展民生信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核查行動:
-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線上信貸APP、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全面核查,對查實的違規放貸、息費超標、違法催收等行為,依法向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建議吊銷經營資質;
- 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涉嫌非法放貸、套路貸、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堅決打擊金融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 對核查中發現的監管缺位、履職不力問題,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移送線索,嚴肅追責問責。
(四)區分案件類型精準處置,兼顧民生保障與金融穩定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生信貸糾紛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本主審位明確的責任界定,區分不同情形精準處置,堅決杜絕“一刀切”式裁判:
1. 對因突發疾病、失業、意外等不可抗力導致逾期,有還款意愿、無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借款人,人民法院應當優先組織雙方調解,引導金融機構達成展期、分期還款、減免罰息、調整利率等和解方案,依法保障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與生存權,不得輕易采取查封基本生活賬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2. 對信貸機構存在違規放貸、息費超標、違法催收、拒絕協商還款等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核減超出法定上限的息費,認定違規格式條款無效,對給借款人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堅決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3. 對惡意逃廢債、虛構事實騙取貸款、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加大執行力度,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五)強化民生司法保障,打通群眾維權“最后一公里”
1.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設立民生信貸糾紛綠色通道,對涉低收入群體、困難群眾的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執,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免訴訟費用,確保群眾不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
2. 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在全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民生信貸糾紛法律援助窗口,為困難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文書代寫、律師代理服務,幫助群眾依法維權;
3. 開展金融法律知識普及專項行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線上普法、基層宣講等方式,向普通群眾普及信貸法律知識,提升金融風險防范意識,引導群眾理性借貸、依法維權。
(六)推動制度完善,從源頭化解民生信貸糾紛
針對專項核查中發現的制度性、普遍性問題,本專項主審位將依法向國務院相關部門、立法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 推動完善信貸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填補線上信貸、第三方催收等領域的監管空白,建立全流程監管體系;
- 推動建立統一的個人債務清理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合法的債務紓解渠道;
- 推動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引導正規金融機構下沉服務,為低收入群體提供低成本、可獲得的信貸產品,完善社會保障與民生兜底體系,從源頭減少債務風險。
四、司法立場聲明
本專項主審位鄭重聲明:金融的本質是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福祉,絕非收割普通百姓的工具。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權責對等、風險共擔、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絕不允許信貸機構“只享受收益、不承擔責任”,絕不允許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普通百姓,絕不允許任何機構、任何個人以金融借貸為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始終堅守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既要保護合法的金融債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安全,更要守護普通百姓的生存權、發展權,守護民生底線。我們將以最堅定的態度、最有力的舉措,深挖民生信貸逾期的深層根源,明確各方主體責任,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為廣大人民群眾討說法、解難題,堅決守護金融領域的公平正義。
在此,本專項主審位對各方主體提出明確要求:
1. 各商業銀行、信貸發放機構,應當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整改違法違規放貸、催收行為,完善貸前審查、貸后管理機制,暢通協商還款渠道,主動履行社會責任,踐行金融為民理念,積極化解信貸糾紛;
2. 各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與屬地責任,全面介入民生信貸糾紛化解工作,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完善多元化解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金融行為,補齊民生保障短板;
3. 廣大借款人應當樹立理性借貸觀念,量入為出、合理消費,遠離違法違規借貸產品,誠實守信履行合法還款義務;同時,面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本專項主審位將持續關注民生信貸糾紛領域的突出問題,常態化開展審判監督與糾紛化解工作,始終與人民群眾站在一起,以司法之力守護公平正義,守護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民生信貸糾紛專項主審位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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