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執行, 其他股東能否以權益受影響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當特定股東的股權因仲裁裁決而被強制執行時,其他股東能否以公司股東或者股權比例發生的實質性變化影響自身權益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因執行股權而引起公司股東或者股權比例發生的實質性變化及其對公司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其他股東不具有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外人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一、深圳某廣告公司與某藥科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一案,清遠仲裁委員會作出(2013)清仲字第210號裁決,主要內容為:某藥科公司償還深圳某廣告公司欠款本金18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等。
二、執行法院在執行某藥科公司持有的湖北某藥業公司49%的股權時,作為湖北某藥業公司另一大股東的程某某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是:1.仲裁案件當事人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進行虛假仲裁,第210號裁決處理結果全部錯誤,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申訴人程某某屬于《仲裁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案外人,程某某是被執行人某藥科公司的股東,某藥科公司所持湖北某藥業公司49%股份中有25.82%股份實際歸屬申訴人程某某,本案不應以湖北某藥業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權情況作為實際權利人的判斷標準。3.孫某某實施虛假仲裁的目的是企圖通過虛假仲裁、利用司法程序,非法奪取他人的合法股份。
三、2020年5月21日,武漢中院作出(2018)鄂01執異399號執行裁定,以其與仲裁案件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備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主體資格為由,駁回程某某不予執行第210號裁決的申請。
四、2020年11月24日,湖北高院作出(2020)鄂執復754號、755號執行裁定,駁回程某某復議申請。
五、程某某不服,申請最高人?法院監督。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448號執行裁定,駁回程某某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執行,其他股東能否以權益受影響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審理法院認為:
1.根據《仲裁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條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2.程某某提出的其作為湖北某藥業公司或者某藥科公司的股東,執行某藥科公司股權勢必影響其權益的問題,因執行股權而引起公司股東或者股權比例發生的實質性變化及其對公司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是公司作為?事主體所固有的特性,應當通過《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因此,程某某作為湖北某藥業公司持股51%的股東與仲裁案件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是該凍結股權的利益主體。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條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當執行標的是被執行人持有的某藥業公司的相應股權時,公司另一股東提出的執行公司持有的某股權勢必影響其權益的問題,因執行股權而引起公司股東或者股權比例發生的實質性變化及其對公司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是公司作為?事主體所固有的特性,應當通過《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因此,作為公司股東與仲裁案件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是該凍結股權執行行為所影響的利益主體。對其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應予駁回。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八條 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根據《仲裁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條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本案的被執行人為某藥科公司,執行標的是其所持有的湖北某藥業公司49%的股權,按照工商登記顯示,該股權的權利主體是某藥科公司。雖然程某某在申訴中提出某藥科公司所持有的湖北某藥業公司49%股權中,仍有其一部分股權,但未能就其主張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至于程某某提出的其作為湖北某藥業公司或者某藥科公司的股東,執行某藥科公司股權勢必影響其權益的問題,因執行股權而引起公司股東或者股權比例發生的實質性變化及其對公司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是公司作為?事主體所固有的特性,應當通過《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因此,程某某作為湖北某藥業公司持股51%的股東與仲裁案件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是該凍結股權的利益主體。據此,武漢中院及湖北高院認為程某某不符合《仲裁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駁回程某某不予執行第210號裁決的申請,繼而駁回其復議申請,并無不當。鑒于程某某不具有提出本案申請的案外人資格,其申訴主張的包括本案執行依據第210號裁決存在虛假仲裁等問題,本院不予審查。
案件來源
程某某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448號】
裁判規則:因執行股權而引起公司股東變化及對公司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實際出資人不具有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外人主體資格。
案例:賴某賓等非訴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執復365號】
北京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賴某賓主張其系被執行人的實際出資人,符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148號中認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其以股東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便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前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亦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賴某賓作為被執行人的實際出資人更不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所稱“權利或利益的主體”。綜上,北京三中院認為賴某賓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其具備合法的案外人主體資格并無不當,裁定駁回賴某賓的不予執行申請于法有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