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加裝強光燈的話題登上熱搜,群眾紛紛表示深受其害,引起社會廣泛熱議,北京、上海等地交管部門針對此問題開展專項整治。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加裝強光燈的問題緣何愈演愈烈,給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了哪些安全隱患,我們又該如何共同發力,讓這盞燈成為照亮黑暗的燈塔,而非刺穿生命的光箭。
一、不可限“亮”,改裝竟成“時尚”
我是外賣帥小哥,日夜穿梭城鄉村,晚上送餐真受罪,路窄燈暗樹還多,有次差點跌進坑!老孫他們幾個騎手早就悄悄加裝了強光燈,五顏六色的,都說亮堂多了,見我還在猶豫,他們拍著胸脯打包票:“放心加,跑了大半年,查個鬼啊,沒人管這個,你看多少兄弟都裝了!”于是我也成了“閃亮快車”的一員,直到......
(一)多種改裝燈并存形成光污染、光陷阱
一是亮光模式繁多且標準不一。市面上存在多種高亮度燈具,其模式不限于持續常亮、爆閃型強光連續閃、左右側燈交替閃等,干擾視覺注意力,嚴重影響道路安全。另外,不同產品的照射亮度、距離也不同。圖1-1所示為改裝強光燈與原裝車燈照射對比。二是燈色“花哨”但無實際安全價值。除了最常見的白光與黃光之外,不少改裝燈還加入了紅、藍、綠、紫等彩色爆閃效果(如圖1-2所示)。這些特殊色光擾亂道路照明秩序,極易誤導其他道路使用者或造成視覺眩暈。三是產品質量無保障。大量無質量保障的產品充斥市場,甚至來自無資質的小作坊和網店。“買來就裝、裝上就亮”,但這些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沒有保障,電路設計、光束控制、防水防塵等各方面都存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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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電動自行車原裝車燈與改裝強光燈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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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 不同顏色改裝燈(圖片來源網店商品介紹)
(二)改裝不規范現象普遍
一是固定方式差異大。加裝燈的固定方式五花八門,有的用螺絲固定,有的采用魔術貼粘貼,甚至還有用滑塊拼接、扎帶固定的,這些固定方式難以保證效果,車輛在顛簸路面行駛時,加裝燈容易松動掉落,可能掉入車輪造成跌倒或阻礙他人通行,如圖1-3所示。二是安裝電路方式混亂。部分騎手將燈具接至電瓶供電,直接改裝電路,這種方式若操作不規范或絕緣處理不良,容易引發電路故障,增加自燃風險;另有依靠外部充電和遙控器控制開關的加裝燈,騎行中控制遙控器可能導致分心駕駛或誤操作。三是改裝后的燈光角度、高度隨意。部分騎手為了追求醒目效果,將燈光照射角度調得過高,破壞了正常的照明范圍和效果。另外還有頭戴式照射燈,隨著騎手頭部運動而隨機照射,實際照明效果下降的同時,還可能擴大眩光范圍。電動自行車強光燈實拍如圖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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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改裝燈不同安裝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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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電動自行車改裝燈實拍效果
(三)多種因素交織導致燈光改裝泛濫
電動自行車燈光非法改裝泛濫是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騎手行為認知層面,一些區域照明條件相對較差,如老舊小區、農村、新開發地區等,夜間行駛視野受限,部分騎手認為原裝燈光無法及時辨清路況,從而自行加裝更亮的光源。從實際駕駛需求來看,只要按照規定限速騎行,原車燈可以滿足基本照明需求。但騎手普遍追求送貨效率,存在嚴重的超速行為,騎行視野變窄,擔心遇到突發情況來不及應對,因此選擇改裝照明裝置。騎手心理層面,從眾心理、效率驅動和僥幸心理相互作用,看到同行都安裝了高亮燈具,害怕自己“效率低人一等”便跟風改裝;擔心高速行駛中不易被其他交通參與者察覺,故“超亮”改裝;覺得改裝后燈光鮮亮,車輛更拉風的同樣有之;另外,相關執法檢查較為受限,僥幸心理支配下,騎手覺得“沒人查、不被查到就沒事”,更加肆無忌憚。市場供給層面,對原車燈的改裝或維修步驟多、價格相對高,因此外加強光燈逐漸風靡,甚至形成“線上+線下”完整產業鏈,其中燈光加裝路徑多樣、成本低廉,電動自行車銷售店、維修店普遍提供燈具改裝服務,網上也能輕松買到各類零部件和改裝教程,價格在百元以下,甚至二三十元,改裝成本極低。便捷的渠道和低廉的價格,使得改裝極易實現。
二、觸目驚心,群眾苦改裝燈久矣!
我是一個六歲孩子的媽媽,每天最期待的就是晚飯后帶孩子在小區門口散步。那天,如果不是外賣車燈光太刺眼,我不會看不清急速駛來的車;如果不是皮球滾了出去,孩子不會突然跑出去撿球;如果不是外賣車速度太快,孩子不會傷得那么重,然而……
《室外照明干擾光限制規范》(GB/T 35626-2017)中明確定義光污染為人工光各種有害影響總和的統稱,光污染作為新型的城市環境污染,對人類健康和生產生活影響愈發嚴重,錯用、濫用強光燈便是其中之一。
當一盞改裝燈亮起,可能是百米外一個孩子過馬路的最后剪影;當越來越多的改裝燈亮起,必將是交通安全與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脅。非法改裝、錯誤使用燈光對他人、交通環境、自身三個方面產生多種危害,我們不得不怕,也不得不防。
(一)對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危害
一害——造成對向交通參與者眩光致盲
經改裝的超強燈光,會造成對向交通參與者特別是駕駛人的眩光現象,降低其視物清晰度,還可能引起短暫的視力喪失,甚至導致視網膜感光細胞不可逆的損傷,嚴重影響車距判斷、路況識別。部分老年人或眼疾患者所受危害更大,如白內障患者及治療中植入多焦點人工晶體的駕駛人,受到強光源照射時需要更長的時間恢復視覺能力。
電動自行車減震較軟,導致改裝燈光隨路面顛簸晃動、抖動,不規則的晃動強光加重了對象車輛、行人的眩光、眩暈,難以調整適應;改裝燈通常具有“爆閃”模式,較高的爆閃頻率超過人類視覺暫留極限,造成致盲時間延長,甚至可能誘發光敏性癲癇患者發病。另外,不僅對向來車的強光會造成駕駛人眩目,后方來車的燈光照射在前車內、外后視鏡上,同樣會因強反光對駕駛人視覺能力造成影響。
二害——導致對向交通參與者距離、速度感知降低
電動自行車開啟強光燈時,會對對向車輛駕駛人的視覺判斷產生顯著負面影響。夜間照明條件不良的情況下,改裝燈的強光刺激造成對向駕駛人眩光,干擾其對來車車速和車距的準確感知,使其難以對行車速度和安全距離做出正確判斷,易誘發對撞或追尾事故。同時強光燈產生的光暈會在對向駕駛人的視野中形成較大面積的光斑,造成其對來車寬度/橫向距離感知失真,影響對來車寬度以及兩車之間橫向距離的準確判斷。這種視覺上的干擾容易誘發對向駕駛人做出錯誤的駕駛操作,如急剎車、突然變道或轉向過度等,從而增加交通事故風險。
三害——遠光燈“蒸發”現象
當對向電動自行車強光燈與己車的燈光交匯時,兩車燈光照射范圍重合處會形成一個過度曝光的中間區域,導致該區域的人、車、物受光線強度影響“消失”,這就是因強光燈照射形成的“蒸發”盲區現象,會導致駕駛人視線受阻,無法準確感知盲區內是否有行人或障礙物,難以及時避讓;另外會掩蓋盲區內路面的真實情況,如是否有坑洼、積水、塌陷等,影響駕駛人對路況的判斷,導致車輛可能駛入危險區域。
(二)對交通環境的危害
四害——雨霧天形成漫反射
強光燈的光線在雨霧天氣中傳播時,會遇到空氣中的大量水滴和霧氣顆粒,這些顆粒會將光線向各個方向散射,使得穿透力急劇下降,形成漫反射光幕效應,使駕駛人眼前出現一片白茫茫的光團,視線受阻、視野范圍大幅縮小,進一步降低能見度,導致駕駛人難以看清車前的路況和障礙物,無法及時發現前方交通參與者,增加事故風險。
五害——改裝不規范干擾駕駛環境
一是彩色燈造成駕駛環境顏色混亂。為追求穿透力,部分改裝燈濫用藍/紅/紫/黃等色調,多色混雜,干擾其他交通參與者的顏色辨別、環境適應。二是改裝燈安裝高度加重影響。電動自行車改裝車燈的安裝高度可能會達到90~100cm,頭戴式車燈更是達到了130~140cm,往往對其他交通參與者,尤其是對小型汽車(視線高度110~120cm)、非機動車駕駛人(視線高度130~140cm)形成直射,導致眩目更加嚴重,影響其安全視野。三是安裝不牢固存在隱患。部分改裝燈直接通過魔術貼或扎帶固定在車架上,埋下了脫落的隱患,一旦掉落在非機動車道,很可能造成后方非機動車碾壓打滑失控。
(三)對自身安全的危害
六害——造成自身車輛性能結構隱患
改裝、加裝強光燈對電動自行車性能安全構成系統性威脅。一是電路系統短路與自燃風險。若加裝大功率、接線款強光燈,改造線路影響電動自行車自身電路系統穩定性,長期高負荷使用易導致電線過熱、絕緣層熔毀,易引發短路。尤其是無產品認證的改裝燈,因使用劣質材料與散熱缺陷,引起短路自燃的風險更大。二是加大電瓶電量消耗。大功率改裝燈造成電量消耗更快,影響續航里程,且電池每公里放電量更大,對電池容量造成不可逆損傷,影響電池使用壽命。三是鉆孔安裝影響車體安全。一些需要內接電線的改裝燈,需在車殼進行鉆孔布線安裝,破壞車殼防水性能,雨霧天水汽浸入電路板,易造成燈光甚至電路故障。另外鉆孔安裝處易形成材料疲勞薄弱區,隨著行駛里程增加或顛簸路段可能引發車架開裂。
七害——違法行為疊加
部分外賣騎手為趕單、抄近路,導致燈光改裝與逆行、超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疊加,造成更大的風險隱患。隨著車速提高,駕駛人注視點前移,視野變窄,對環境的視覺感知能力下降,所接收到的外界信息減少,導致判斷延遲、操作失誤,此時若違規行駛在機動車道或人行橫道,可能造成更嚴重的交通沖突。行駛速度與視野、注視點關系如圖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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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行駛速度與視野、注視點關系
三、日臻完善,使用管理還差在哪?
當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燈光管理在生產企業產品設計、駕駛人使用知識、源頭監管等方面仍有不足,客觀上影響了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加裝強光燈現象的治理成效。
(一)中央立法授權地方,但具體規定仍較模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由于我國區域間地理環境、道路條件不同,交通形態多樣,各地實際執法能力存在差異,為實現非機動車管理精細化,真正做到“因地制宜”,鼓勵地方探索平衡試點創新與風險防控的管理新模式新方法,制定管理細則。目前各地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程度存在一定差異,個別省市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對燈光使用進行了規定,且越來越多的省市在進一步修訂中考慮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燈光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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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 各地關于電動自行車燈光的管理規定
各地違法處罰標準不同。部分省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規定了違法改裝處罰要求,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經營行為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進行處罰。綜合來看,目前各地針對駕駛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違法,處罰標準相差較大,輕則口頭警告、責令拆除,重則扣留、收繳車輛,罰款金額有20元、50元、20元以上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等;有的地市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者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等教育糾正方式的,不予行政處罰。
另外,由于光污染的影響危害較難量化,對光污染認定存在技術難點,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暫無針對光污染的處罰規定。地方在逐步探索中形成對玻璃幕墻、施工照明的光照污染防治規定,但缺少以光照強度與危害程度為界定依據的處罰規定。
(二)執法手段尚顯薄弱,對違法威懾有限
一是源頭監管乏力。部分省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規定了違法改裝處罰要求,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經營行為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改裝燈市場生產和銷售主體多、分散廣,監管部門難以全面監控非法改裝或銷售強光燈具的行為;且事后追責成本高,行業監管部門難以對非法改裝燈具進行有效溯源和查處。二是路面執法有限。由于警力有限,現場識別與查處改裝強光燈的效率不高,執法成本較高;再者,整治燈光違法行為一般需要夜間執法,與交警日常開展非機動車違法行為查處行動存在“時間差”,導致執法強度進一步弱化,對駕駛人的威懾作用有限,導致僥幸心理滋生。三是技術支持不足。針對非機動車改裝、加裝燈的專業識別檢測裝備技術相對薄弱,難以精準取證和及時處理,進一步削弱查處效率與執法效果。
四、安全出行,打好黑暗中那束光!
盤點其他國家對于電動自行車燈光的使用規定,主要圍繞確保夜間可視性、避免眩光干擾、保障所有交通參與者安全三條原則展開。一是明確電動自行車燈光使用要求,包括安裝主動發光(燈)、被動發光裝置(反光鏡)的要求,前后燈顏色及是否閃爍的要求,安裝位置與可視性的要求等。二是細化燈光照明亮度與安裝參數規定,以保障自身能見度、可視性,并且不能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視線。三是嚴格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改裝、使用燈光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改裝、加裝、銷售企業,追責未按標準要求生產照明設備的制造商;而駕駛人除接受罰款處罰外,還會根據違法次數及嚴重程度參加不同學時的交通安全教育。
對我們而言,需要管理部門及全體交通參與者發揮合力,共同打好照亮前行的那束“光”。
(一)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規范操作不改裝,出行查電量燈光
操作一:不改裝、不超速。避免對電動自行車進行動力改裝、照明改裝,保護車輛穩定性;不超速行駛,安全車速即意味著安全視距,快車亮燈,害人害己;行經小區、商街等區域時自覺降速,注意行人;可通過粘貼反光貼提高自身可視性。
操作二:出行檢查電量、燈光。首先檢查電瓶電量是否充足,防夜間虧電滯留無燈路段;然后檢查燈殼無裂縫且無水滲入,并且燈具干凈無遮擋;定期清潔,檢查電線連接,確保線路安全且無腐蝕、損壞。長期停車應停放在干燥、有遮蓋的區域,防止水汽損壞電器元件。
操作三:正確應對對向遠光燈。如遇強光直射,緩慢降速、略微轉移視線保護自己,緩慢制動警示后方來車,可短鳴喇叭提示對方。
(二)行人及自行車駕駛人——夜間選擇走大路,身著淺色亮服裝
選擇一:正確選擇服飾,提高自身可視度。為保證自身安全,行人及自行車駕駛人夜間出行需提高警惕,宜選擇白、黃、橙、淺綠等亮色衣服,提高被動識別程度;自行車駕駛人建議佩戴淺色或亮色頭盔,檢查自行車后尾燈反光鏡;若安裝前照燈,需確保角度合適、安裝穩固,避免光線直射。
選擇二:提前規劃,選擇照明條件好的路段。盡可能選擇路燈齊全的人行道、自行車道,避免在黑暗偏僻區域出行;若無法避免,靠右行走/行駛,并時刻注意前后方來車。
選擇三:及時避讓,提高主動安全防御意識。遇到對向或同向安裝強光燈的電動自行車,側身避讓保持橫向安全距離,并暫時轉移視線,避免被強光直射影響判斷;若光線干擾嚴重,主動減速,可選擇安全地帶短暫停留,等待光線干擾減弱再繼續行進。行人經過外賣電動自行車易聚集的店鋪、飯館區域前需格外注意,提前做好避讓。發現非法改裝加裝強光燈違法行為的,積極向主管部門舉報。
(三)機動車駕駛人——路口小區多注意,避免情緒化對射
一注意:通過路口,多加注意。非機動車及行人在紅燈時或交叉口處常有“插隊”“闖行”行為,駕駛人臨近十字路口、小區出入口應提前減速,確保有足夠反應距離,瞭望左右,提前預判非機動車及行人意圖。
二注意:照明不良路段,格外小心。在無路燈、山區、農村道路行駛時,注意保持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的安全距離,并在無法超車時使用近光燈配合理性降速。
三注意:遇電動自行車強光燈照射,避免“路怒”與其對射。當遇到非機動車強光直射時,可通過交替遠近光燈、短鳴喇叭提示對方,保持冷靜理性。
(四)行業企業——加強行業自律,發揮企業引導作用
實踐一:生產制造把好源頭關,嚴格銷售渠道管控。企業應嚴格遵守國標生產,確保車輛產品燈光功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要求經銷商、連鎖門店不銷售、不安裝強光燈配件,并明確對違規改裝加裝強光燈導致的故障不予保修,避免銷售門店成為改裝“陣地”。
實踐二:多措阻斷違規改裝,積極發揮引導作用。銷售門店不得提供改裝、加裝強光燈等服務;建議生產企業優化車身結構設計,避免留下加裝空間,切斷違規改裝路徑;在說明書、包裝顯著位置加注“禁止私自加裝強光裝置”等提示,并附簡明夜間行車用燈指引。
實踐三:平臺企業加強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從業人員使用車輛自查自檢,確保車輛合規;內部明確車輛使用要求、改裝處罰規定,做好主動監管;定期組織騎手安全培訓,做好教育引導;夜間接單時,系統彈窗提示正確使用燈光,做好主動告知;加強政企社聯動,主動與公安、街道、社區合作,倡導“文明用燈”新風尚。
(五)管理部門——法規標準多探索,創新手段罰遠光
探索一:讓每束光都有標準可循。完善地方性法規,鼓勵各地制修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對提供非法改裝服務企業、駕駛非法改裝車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建議依托《環境保護法》科學建立光污染防護監管體系和配套標準體系,明確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探索二:讓每次違法都有代價。一是源頭協同管控,建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源頭、公安交管部門查路面的協同機制,提高非法改裝車輛溯源查處率,加大對線上、線下改裝源頭、改裝渠道打擊力度。二是緊盯重點群體,建立行業主管部門管企業、企業管車輛的自查自糾機制,嚴格外賣、快遞群體監管,探索使用專用號牌進行管理,對平臺騎手進行“鼓勵守法+懲戒違法”,督促平臺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三是創新查處手段,推廣智能車輛燈光檢測設備,借助燈光強度與角度識別技術,實現固定拍攝與處罰;探索便攜式光感監測儀器,配合移動巡查,提高查處效率、覆蓋區域。
探索三:讓每條路都有燈光護航。市政、交通等部門聚焦“照明盲區”,排查道路隱患,改善城市與農村照明環境。結合城區老舊小區改造,完善老舊街區燈光照明;在機動車道開口處設計配套夜間照明,提高道路主動安全水平;配合農村公路建設,隱患路段增設主動發光警示樁,降低夜間行車風險。
結語
光為照明而生,非為刺目而存。
每一次拒絕改裝,都在斬斷一條事故鏈;
每一次正確使用燈光,都在守護黑暗中的生命;
每一次減速讓行,皆因明白:
——道路上的他人,亦是歸途中的自己。
夜間道路川流,璀璨如星河不息;
燈亮,則暢行萬里;
燈滅,則家和人安。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駕駛人安全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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