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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潁上縣三金糧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榮珍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法院裁定撤銷本院2025年8月8日作出的(2025)皖1226執1653號之四執行裁定書及同案號公告。其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執行依據——潁上縣法院(2021)皖1226民初5466號民事判決已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后續執行行為涉嫌“適用法律錯誤”,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
執行依據被撤銷仍強制執行
據了解,金榮珍此次提出異議,源于其與被申請人盧剛的民事糾紛執行案。2025年8月8日,潁上縣法院依據(2021)皖1226民初5466號民事判決,作出(2025)皖1226執1653號之四執行裁定書,并同步發布(2025)皖1226執1653號公告,推進相關財產執行。
但金榮珍指出,該執行依據——(2021)皖1226民初5466號民事判決已被安徽省高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4)皖民再272號民事判決明確撤銷。再審判決中,安徽高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再審申請人的部分主張,認定原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存在錯誤”,最終判決“撤銷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12民終7041號民事判決及潁上縣法院(2021)皖1226民初5466號民事判決”(見再審判決第13頁)。
“一審判決被再審撤銷后,已喪失法律效力,不應再作為執行依據。”金榮珍表示,潁上縣法院在明知原判決失效的情況下仍推進執行,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生效裁判優先適用”的基本原則。
合法權益受威脅,異議訴求有法律依據
金榮珍稱,其作為案件利害關系人,名下部分財產被納入執行范圍。若繼續依據已失效的一審判決執行,將導致其合法權益遭受不可逆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上級法院應裁定撤銷或變更異議裁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金榮珍認為,潁上縣法院的執行行為既屬“適用法律錯誤”,亦屬“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
事件折射司法程序監督重要性
業內人士指出,執行異議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當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后,執行法院應及時終止執行程序;若未及時糾錯,當事人可通過異議程序維護權益。
截至發稿,金榮珍已向潁上縣法院遞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媒體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后續將第一時間跟進報道。 (民生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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