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現在到處都是,騎上它出門確實方便又環保。但要是用不對,麻煩可就來了。最近陜西洛南縣就出了這么一檔子事:11歲的孩子騎共享單車撞傷了5歲的小朋友,最后家長不僅得賠錢,還惹上了一場官司。今天小編就借著這個事兒,給大家好好說道說道這里面的法律門道。
去年9月的一天,11歲的小紅(化名)趁爸爸不注意,拿過爸爸的手機,“滴”一下掃開了一輛共享單車。她覺得新鮮又刺激,就一個人騎著在馬路上晃悠。騎到一個廣場附近時,沒留神撞上了正在旁邊玩兒童車的5歲小黃(化名)。“哐當”一聲,小黃連人帶車翻在地上,小臉一下子就磕破了,疼得哇哇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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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的爸媽趕緊帶孩子去醫院,檢查、包扎、拿藥,前前后后花了不少錢。交警也很快來了,幫著雙方家長商量怎么解決。可兩邊對誰該負責、該賠多少錢各有各的想法,吵來吵去沒談攏。最后,小黃爸媽只能到法院起訴,要求小紅家賠償醫藥費、來回醫院的車費這些損失。
法院開庭的時候,法官沒直接判,先拉著兩邊家長好好聊了聊,把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條條講清楚。
這里有個很重要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里明明白白寫著,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得年滿12周歲。小紅才11歲,壓根就沒到能騎車上路的年紀,她騎車這事兒本身就不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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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民法典》里也說了,像小紅這樣11歲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意思就是還不能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是這類孩子不小心把別人弄傷了,就得由家長(監護人)來承擔責任,該賠錢就得賠錢。
聽法官這么一講,兩邊家長都明白了。最后小紅的家長愿意賠償小黃的醫藥費、交通費一共5000塊錢,當場就給了錢,這事兒才算解決。
其實這樣的事不止這一件。之前有個12歲的孩子小聰騎共享單車,還帶著11歲的小輝,結果在路口和汽車撞上了。小聰受了點輕傷,小輝腿骨都斷了。法院最后說,小聰年紀不夠就騎車,還帶人、闖紅燈,是主要責任方。
寧波還有個不到12歲的小學生小武,偷偷開了共享電動車,騎車時撞上了正在路邊搬貨的李某,把人家撞骨折了,車也撞壞了。法院判小武的爸爸賠了4萬多塊錢。
這些事都在提醒我們,小孩子騎車真不是小事。他們年紀小,對路上的危險判斷不清,很容易出事。一旦出事,不光別人受罪,自己家也得跟著賠錢、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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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事,家長們可得繃緊一根弦,有些法律常識必須清楚:
首先,別讓沒到年齡的孩子騎車。不滿12 歲不能騎自行車,不滿16 歲不能騎電動自行車,這是硬規定,可不是說著玩的。其次,管好自己的手機。現在共享單車大多是手機掃碼開鎖,家長要是把手機隨便放著,被孩子拿去掃碼騎車,出了事家長就得擔責任。
再者,孩子闖禍家長買單。《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要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孩子不小心把人撞了、把東西弄壞了,家長得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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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共享單車公司也有責任。按理說,他們應該采取措施,不讓未成年人輕易用到車,比如用刷臉驗證的方式,確認是成年人才能開鎖。要是沒做到,出了事也可能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記住了,規矩不能破,法律紅線不能碰,平平安安比啥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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