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執行異議之訴與新解釋的出臺
自200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確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以來,關于該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理論上進行了大量研究,實踐中也積累了豐富經驗。2015年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條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基本裁判處理方法。然而,規范不足、依據不明,仍是一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承辦法官的重大困擾;類案不同判、法律適用不統一,則是很多此類案件當事人的普遍感受。從結果來看,大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裁判說理和法律適用,沒有超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的框架,兩類程序高度同質化,不但沒有充分實現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判程序的制度功能,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導致兩類程序邊界不清和程序空轉。這既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本身的復雜性有關,也與理論上對該程序的研究尚不深入,尤其是關于該程序的本質屬性尚未形成一致認識有關。
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性質,域外理論界曾經進行過長時間的爭議,但至今尚未形成一致意見。在我國,從常見的裁判說理方法看,實踐中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傾向。
一種是完全不顧執行,僅處理案外人與執行債務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最終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通常民事之訴完全等同起來。
另一種則完全囿于執行,在審理(查)對象、裁判的法律依據等方面沒有脫離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框架,最終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完全等同起來。
第一種傾向抽象為理論觀點時,多主張廢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認為應當賦予案外人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第二種傾向抽象為理論觀點時,則往往與審執分離的理念相沖突。
從當前的研究和實踐狀況看,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性質的問題上,暫時難以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但應當看到的是,一方面,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屬于執行救濟的范疇,它的提起離不開已經實施的執行行為,沒有相應的執行行為,案外人就沒有提起此種訴訟的必要。換言之,沒有異議被駁回的基本事實,案外人就沒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訴的利益。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不同于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爭議直接提起的民事之訴。另一方面,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已經超越程序性執行救濟的范疇,在目的和功能方面與案外人執行異議具有根本性區別。只要以上兩點能夠成為共識,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性質的認識就會清晰很多、相關爭議就會減少很多。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經過數年討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10號,以下簡稱《執行異議之訴解釋》),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并一同發布了6個執行異議之訴典型案例。《執行異議之訴解釋》細化了執行異議之訴管轄、當事人的確定、合并審理的范圍、與執行實施程序的協調等程序規范以及排除執行的常見事由。該解釋為人民法院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提供了更為明確、具體的指引,強化了案外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可操作性。為了準確理解和適用該解釋,有必要明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路徑。
02
裁判對象的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裁判對象是由訴訟標的決定的。關于訴訟標的的識別有多種理論,舊、新實體法說和訴訟法說各有所長和所短。以我國學界傳統定義的“法律關系說”來分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則具有特殊優勢。
法院駁回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后,案外人仍堅持對該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其實質是案外人與執行債權人形成了爭議:案外人主張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請求判令不得通過處置該財產以實現執行債權人的債權;執行債權人則否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認為應當繼續執行該財產以實現自己的債權。該爭議的實質內容是“執行標的是否為執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財產”。顯然,案外人與執行債權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不同于通常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
首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當事人爭議的是民事執行程序的發展方向問題——對特定財產的執行程序是否應當終止。該爭議涉及的法律關系是民事執行法律關系,而不是單純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
其次,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當事人爭議的實質內容是責任財產的范圍問題——正在執行的財產是否為責任財產而應當用于清償執行債務人的債務,換個角度看即是否應當排除執行。
再次,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當事人爭議的實體關系是權利位階關系——誰對執行標的享有更高位階的權利。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執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權利恒定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則包括物權、債權、生存權及其他權利。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爭議的權利位階關系,既包括民事權利的位階關系,如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也包括其他權利與民事權利的位階關系,如生存權與債權的關系。
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內容及實體關系不同決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對象與通常民事訴訟的裁判對象具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對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證據事實進行裁判,以確定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只有確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才有進行權利位階衡量和責任財產范圍判斷的必要與可能。
第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進行定性。只有明確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性質,才有可能進行權利位階的衡量和責任財產范圍的判斷。
第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核心是進行權利位階衡量,在此基礎上進行責任財產范圍判斷,即確定正在執行的財產是否應當用于清償執行債務人的債務。
通過合理確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對象,一方面可以防止用案外人的財產清償執行債務人的債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為了實現執行債權人的債權而侵犯案外人的生存權等基本權利,最終目的是確保公正裁判和公正執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在《關于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幾點思考》(《中國應用法學》2023年第6期)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樣,
“確保(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公正性的核心理念應該是‘不應以他人的財產去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不應簡單地以權利外觀去判斷能否排除執行,也不應簡單地以‘案外人對標的物不享有物權,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得出不能排除執行的結論。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必須吃透我國民商法的制度體系,依法作出符合我國實際、符合人民群眾樸素公平正義觀的判斷。”
03
權利位階衡量的基本規則
正在執行的財產是否應當排除執行,基本依據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實體權利的位階是否高于執行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權利位階衡量應當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核心。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位階衡量規則,應當以公平原則為基礎,分別考量權利形成時間、權利位階體系規范、法律特殊保護必要等因素。
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進行權利位階衡量,首先應當確定衡量的時間基點,即確定以何時為基準來判斷案涉財產是否為責任財產、是否得以排除執行。根據民法理論,交易形成時債務人現有的和將來取得的財產均為執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即交易形成時及以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均為責任財產。因此,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交易形成時應當成為權利位階衡量的基準時。一般來說,在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達成交易之前,案外人已經取得權利的財產,應當排除在責任財產范圍之外。案外人在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達成交易之后取得權利的財產,是否應當排除執行,則需要運用其他規則衡量。
權利位階的體系規范,是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對權利位階作出的規定。通常所謂的物權優先于債權、人身權優先于財產權就是典型的體系規范。在財產權體系中,排除執行的位階規范,僅限于“一物一權”等排他性規范,優先權不具有排除執行的效力。例如,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的,案外人只能優先受償,并不得排除執行;而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的,承租人得以排除執行標的的交付,但不得排除執行標的的拍賣。
在法律特殊保護必要方面,一般來說,生存權等基本權利應當優先于債權保護。作為執行標的的財產涉及案外人的生存權等基本權利的,應當優先保護案外人的生存權等基本權利,進而得以排除執行。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位階衡量,應當堅持以公平為基本原則,不得以執行結案需要、案外人有其他救濟途徑為由而降減案外人的權利位階,防止以案外人的財產清償執行債務人的債務。
04
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適用,涉及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在《執行異議之訴解釋》出臺之前,大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均只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復議規定》)作出判決。《執行異議之訴解釋》關于排除執行的規定“細化”了《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的相關規定,二者在具體規定上存在差異,因此需要明確二者之間的界線。筆者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適用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首先,程序法依據和實體法依據應當兼具。其中,程序法依據應當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實體法依據則應當是民法典等實體法律的規定。
其次,適用實體法律規范時應當更多地適用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核心是權利位階衡量。然而,權利位階的規范體系往往不是十分明確,需要裁判者根據自己對于法律制度體系的理解,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場,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裁判。因此,基本原則的適用應當成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實體法律規范適用的常態。
再次,應當避免適用《執行異議復議規定》。應當說,《執行異議復議規定》比較科學地確定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權利保護的基本審理思路。例如,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該條不僅是案外人異議案件的審查內容,也是案外人權利保護的基本審理思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權利保護的重要途徑,此類案件的審理就難以也不應當脫離上述基本審理思路。但《執行異議復議規定》所規定的審查為形式審查,權屬判斷根據的是權利外觀主義。從某種意義上說,《執行異議復議規定》所確立的規則只是初步判斷規則,并不適合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的依據。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依據必須“革新”——對執行標的權利狀況進行實體審理,適用實體法律規定的權利判斷和位階衡量規范作出裁判,而不再適用《執行異議復議規定》所確定的權利判斷和位階衡量規范。否則,就會模糊程序性執行救濟與實體性執行救濟的邊界,造成執行異議之訴程序空轉,嚴重影響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裁判的公信力。
總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十分復雜。完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需要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協同配合,通過理論為實踐提供參考意見、實踐為理論提供研究素材,共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
來源:人民法院報、山東高法
編輯: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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