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之“情勢”,是合同基礎,或者法律行為的基礎,是構成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它既不是合同的內容,也有別于單方的動機。而變更則是指合同成立后情勢發生的重大變化。情勢變更,指的是合同基礎的變動,是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
![]()
商業風險,是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的,給商業主體帶來獲利或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的一種客觀現象,是市場主體作為理性的商人,在從事商業活動時所應當意識到并應當承擔的固有風險。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均為客觀情勢發生變化,兩者在發生原因和表現形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性或近似性,但兩者存在本質不同。
![]()
首先,是否具有可預見性。
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預見,或者難以預見的,不具有可預見性。而商業風險則具有可預見性。商業風險是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交易當事人在訂約時都應當合理預見,作為合同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并非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承受。商業風險,有的時候指的是某種外在的、客觀的危險,有的時候則是指經過評估的并歸結為特定主體的不利益,需要注意區分“客觀意義上的商業風險”與“主觀意義上的商業風險”。
![]()
其次,影響的范圍不同。
情勢變更,一般情形下,作為情勢變更的風險的影響具有廣泛性,一方面,該風險對一系列交易產生影響,不僅對個別的、特定的交易產生影響,另一方面,該種風險對一系列交易的當事人產生影響,而不限于對特定的當事人產生影響。此外,是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達到異常程度,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商業風險是在商業活動過程中,交易雙方應當承擔的由于市場變化所帶來的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損失,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
![]()
第三,是否可以有效防范。
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時可以將潛在的商業風險計算在合同價格中,或者通過約定的方式來實現對商業風險的預先管控,故而可以防范商業風險,而對于情勢變更,因為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故無法有效防范。
第四,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情勢變更導致當事人權益失衡,根據公平原則,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再協商義務以及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商業風險是與市場交易行為相伴而生的。作為市場活動主體,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防控和承受能力,在其基于自主意志從事商品交易活動,享有收益權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風險的責任。
![]()
第五,是否產生收益。
情勢變更中當事人面臨的風險是純風險,不會因其風險而產生收益,但商業風險中的風險卻與收益相伴,高風險意味著高回報。
最后,是否屬于交易固有風險。
情勢變化的因素并非交易活動內在的,具有外部性,通常不是交易中固有的風險,而商業風險則通常來源于交易關系內容,是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
![]()
總之,對二者的區分是復雜的,在具體認定時,要結合個案并考慮市場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商業風險與能否判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商業風險的判斷實際上劃定了當事人預見能力的客觀標準,當事人的預見能力原則上應當依據客觀標準判斷。對于某一合同,應當按照其合同內容,結合交易發生的領域、行業以及合同性質、標的額因素,判斷相關變化是否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或者說該變化是否在該領域、行業通常從業者合理的預見范圍之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