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 源 | 綜合魯中晨報、九派新聞等
近日,一名自稱民生銀行某支行前副行長的男子肖某開通社交賬號,通過講述入獄前經歷受到網友關注。該視頻賬號自8月19日上傳第一條視頻,一周時間收獲粉絲量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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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回應:將向上級反應
8月25日,三湘都市報記者致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員稱將向上級反應情況。
裁判文書網顯示,肖某生于1983年,大學畢業后到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工作,歷任客戶經理、理財部門經理、見習行長助理等職務,2014年底起擔任負責個人理財等業務的副行長。
公訴書顯示,肖某當年入獄是因涉案時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某,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并將錢款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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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二審法院認定肖某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抖音回應:已禁言
8月26日,@抖音黑板報 回應稱:經核查,報道所示賬號發布內容涉及以犯罪經歷博眼球,違反《抖音社區自律公約》,已處置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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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河北衡水棗強縣民政局原副局長張某因犯罪落馬,卻用前公務員身份在社交平臺上發布多條視頻,有網友質疑他用前公務員身份博眼球薅流量。最終該賬號被封,作品全部下架。
案件回顧:“假理財”騙了27億
裁判文書顯示,北京市一中院查明,張穎擔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期間,自2013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并將購買或受讓虛假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控制的陳某健、王某等個人銀行賬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余元。
而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分管個人理財業務的副行長肖野,明知張穎向被害人轉讓的理財產品存在不規范之處,仍幫助張穎向被害人推銷理財產品,違反規定未將客戶資金存入銀行理財金賬戶,并在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上偽造出讓人簽名,加蓋張穎指使航天橋支行員工何某偽造的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致使客戶資金脫離銀行監管。肖野參與銷售理財轉讓產品13.8余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張穎生于1980年,名校金融系畢業,2011年加入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在張穎任下,該支行資產規模急劇飆升,私人銀行業務也做得風生水起。
而肖野生于1983年,2006年大學畢業后到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工作,歷任客戶經理、理財經理、理財部門經理、見習行長助理等職務,2014年底起擔任負責個人理財等業務的副行長,直接領導是張穎。
2017年4月13日,時任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被公安機關帶走,客戶由此得知他們此前在該支行購買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系張穎等人偽造。一起涉案金額數十億元的“假理財案”,開始逐漸浮出水面。
2017年4月12日,張穎被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約談調查,就在當晚,她和肖野指示員工連夜銷毀資料證據。
裁判文書顯示,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政人員何某瓊的證人證言稱,2017年4月12日,多名客戶到航天橋支行要求核實理財產品的真偽。當天,肖野讓其下班后不要走,一起留在支行等待張穎的指示。
肖野于當晚20時左右前往分行,臨走時,他安排何某瓊和高燕留在支行,看張穎有無其它吩咐。
當晚21、22時,張穎微信告訴何某瓊總行要到支行檢查,讓其把張穎電腦桌面上名為“對賬單”的文件夾刪除,并把張穎辦公室抽屜里的文件拉走。“張穎說這些材料都不能讓總行知道。”何某瓊按照張穎的指示將相關文件永久性刪除。
約22時,肖野發微信讓何某瓊將肖野辦公室的電腦D盤格式化,把肖野保險柜和抽屜里的理財合同拉走,把李亞慧用過的幾臺電腦中涉及“結構性理財”的文件全刪除。
次日,在分行的反復追問下,此前被帶走的合同、公章等才被重新交回。
而在2017年4月13日16時許,在公安機關將張穎帶走前,她還用通訊軟件與何某溝通,讓何某轉告聯系相關人員,并特意囑咐發完信息就刪除。
張穎供述,對于虛假理財產品購買人轉入其控制的陳某健等人民生銀行卡的錢款,她支付給為自己介紹個人客戶定期存款和企業定期存款趙某好處費7、8億元,趙某介紹來的客戶存款共計100余億元。
此外,張穎還用控制的個人銀行卡內的2、3億元購買房產,以其母親、朋友、朋友母親的名義持有這些房產,這些房產有的辦了房本,有的只簽了合同。她還花費幾億元購買了大量的手串、珠寶、玉石、手表等物品,并購買了寶馬X5、MINI、特斯拉等轎車。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野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審認為,張穎、肖野所犯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張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一審判決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張穎、肖野均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進行了二審審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為,建議二審法院對于上訴人肖野以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依法予以改判;對于上訴人張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穎的上訴理由為:1、其構成職務侵占罪;2、其屬于自首;3、一審未考慮其他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導致量刑畸重。
肖野的上訴理由為:1、一審判決改變指控罪名屬于程序違法;2、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僅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北京市高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尤其是考慮到張穎及肖野的供述和辯解,不能排除肖野始終信賴張穎基于自身職務組織銷售理財產品轉讓,無法確認肖野能夠認識到涉案理財產品轉讓就是虛假的,無法證明其具有幫助張穎詐騙客戶資金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認定肖野構成張穎合同詐騙罪共犯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且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一審判決確有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張穎與肖野分別作為航天橋支行的行長、副行長在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范圍內已經成立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張穎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并不影響將肖野的上述違規幫助行為獨立評價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肖野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而張穎的上訴理由未被采納,刑期和罪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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