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點小忙就能“躺著賺錢?
有人以為自己碰上了“美差”,
殊不知已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新豐法院審結了一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2024年4月,湯某在某網絡游戲中認識了一名網友曾某(另案處理),曾某以需網上購買黃金為由,找湯某借某平臺賬號。湯某明知對方可能用于詐騙犯罪,仍將自己的賬號、密碼及登錄驗證碼提供給了曾某。曾某將騙來的銀行卡賬戶綁定到湯某的某平臺賬號,然后使用該銀行卡資金在某平臺購買黃金18筆,支出共計63萬余元。湯某出借自己的平臺賬號獲利2500元,此外湯某還協助曾某簽收所購黃金的快遞。
與此同時,為便于收取上述黃金快遞,曾某向劉某提議,讓其幫忙取貴重物品快遞,每天給500至1000元報酬。劉某明知收取的快遞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同意參與,并代替湯某簽收黃金快遞,再轉交給曾某,短短幾天內,累計簽收快遞15個,涉案黃金總價值5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為牟取利益,受他人指使,明知他人在實施詐騙犯罪,仍提供本人的某平臺賬號給他人用于綁定被害人的銀行卡,使得他人以網購黃金形式轉移被害人的銀行卡資金,并按指示,要求快遞員將黃金包裹交給指定接收人員,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為牟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受他人指使,接收以詐騙所購得的黃金快遞包裹,轉交給他人,從而掩飾詐騙犯罪所得。湯某、劉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湯某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法院提醒:廣大市民不要因為蠅頭小利鋌而走險,淪為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和賬戶信息,切勿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等出租、出售給他人,更不要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資金和貴重物品,一旦觸碰了法律底線,必將承擔相應責任。
文字:李景清 劉青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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