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期,宗馥莉因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法院審理進展不滿,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一事,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這一事件看似是企業家的維權行為,實則觸及了一個尖銳的程序性問題:當對下級法院的訴訟效率不滿時,當事人訴諸越級舉報的方式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我們認為,此種跨越法定程序、直接訴諸最高司法機關的做法,本質上是對程序正義的誤解與悖離,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長遠來看,更將侵蝕司法體系的根基。
1
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讓權利在制度內實現
程序正義的核心在于嚴格遵循法律設定的程序規則,而非僅僅追求效率或個人意愿的達成。就其本質而言,程序正義要求所有訴訟參與人,無論其身份或訴求為何,都必須在法律已明確規定的框架內行使權利、尋求救濟。
具體到宗馥莉向最高人民法院舉報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速度一事,此事的關鍵矛盾點在于:現行法律體系中,針對基層法院審理進度的異議,并無任何條款預設當事人“因不滿基層法院審理速度,直接向最高司法機關舉報”的程序權利,也未將“最高法受理此類越級舉報”納入司法監督的法定范疇。換言之,宗馥莉的舉報行為,本質上是在現行法定程序框架之外,試圖通過非預設的路徑推動問題解決。程序正義的底線,正在于“任何人都不能脫離法定程序行事”,即便對司法效率的不滿具有現實合理性,但若突破了法律預設的程序邊界,則會造成對程序正義的悖離,進而可能導致程序規則因個體例外而失去普遍約束力。
2
維護審級制度,尊重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我國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每一級法院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并在法定范圍內享有相應的裁判自主性。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主要通過二審、再審等法定程序實現,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正性,而非直接干預下級法院對具體個案的程序安排和審理節奏。
審理進度屬于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具體事項,應由承辦法院根據案情復雜程度、證據調取、庭前準備等實際情況綜合決定。若允許當事人就審理進度問題直接越級投訴,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介入督辦,實質上混淆了不同層級法院之間的法定職責與監督關系,不僅可能影響審理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也有可能損害司法層級的嚴肅性和穩定性。每一級法院都應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履行職責,當事人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尋求救濟,這才是維護司法秩序、保障程序正義的根本之道。
3
影響力越大,責任越重:公眾人物應做程序正義的“守護者”而非“破壞者”
宗馥莉作為知名企業家與公眾人物,其與生俱來的社會影響力本身即具有特殊意義。這份影響力應當用于示范如何“依法維權”,而不應淪為突破程序正義的“特權籌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來不是一句抽象的口號,普通民眾若遭遇案件審理拖延,大多會選擇遵循法定程序推進事務,即便需要等待,也堅守在程序框架內,不逾越半分界限。倘若她憑借個人聲望與企業知名度,跳過法定層級,以越級舉報的方式向司法機關施壓,所傳遞的信號必將加劇公眾的疑慮:難道知名企業家與公眾人物就享有“特殊通道”?此舉不僅可能動搖社會對“依程序可實現正義”的信心,更將悄然侵蝕司法公平的根基。
4
“開口子”的嚴重后果:司法秩序的失守與投機主義的泛濫
反對越級舉報,絕非漠視當事人的權利,而是出于對整體司法秩序的保護。一旦這個口子被打開,其后果將是災難性的:
引發濫訴與投機主義。如果最高層的關注能夠“特事特辦”地加快案件進程,無異于向全社會宣告:“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這將激勵所有訴訟當事人效仿此舉,無論有理無理,都試圖通過輿論造勢、越級舉報等方式向高層司法機關“告御狀”,以期獲得特別關注。這將導致最高法、最高檢被海量的無效舉報淹沒,無法履行其核心職能。
損害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源于其穩定、可預期的行為模式。如果案件進度不再由法律和程序決定,而是取決于誰的聲音更大、誰能找到更高級別的渠道,那么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將蕩然無存。公眾會對司法產生“趨炎附勢”“看人下菜”的負面觀感,最終傷害的是整個制度的權威。
擠壓法定救濟空間。當公眾迷信于“向上舉報”這條捷徑,就會輕視和放棄上訴、申請再審等法定救濟途徑。這會導致法律設計的精密訴訟制度被虛置,正常的審級監督功能無法發揮,整個司法體系將陷入“信訪不信法”的惡性循環。
綜上所述,程序正義,必須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任何試圖在法定程序之外尋找“快車道”“特別通道”的行為,無論其初衷為何,本質上都是對程序正義的傷害。唯有堅持在程序中解決問題、在制度中實現正義,才能避免司法因個案壓力而偏離中立的軌道,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唯有如此,程序才不會淪為空洞的形式,才能成為每一位公民權利最堅實、最可信賴的保障。
苗曉杰
律師助理
工作經歷
青島大學法學碩士,自2024年起,先后為煙臺市蓬萊區委、區政府、山東港口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機關和重點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務經驗。
擅長領域
民商事與政府法律服務
所獲榮譽
獲評2025年度第一期“鑫士銘新星”稱號;參與研發《生物醫藥產業鏈法律服務產品》《企業破產重整產業法律服務產品》,均榮獲煙臺市律師產業法律服務產品大賽一等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