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在行政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如何計算行政賠償金額
——鄭某訴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賠償案
入庫編號2024-11-3-020-002 / 行政 / 行政賠償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浙行賠終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行政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關鍵詞
行政 行政賠償 土地征收 賠償數額 酌定條件
基本案情
鄭某與浙江省臨海市括蒼鎮某村等村民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承租近35畝土地用于種植苗木,約定種植時間6
年。因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括蒼樞紐落地匝道延長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鄭某承租的苗木基地劃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由于有關部
門與鄭某就苗木基地的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涉及的鄭某苗木基地未完成清表工作,影響工程建設。2017年6月5日,杭紹臺高 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括蒼鎮人民政府向某村下發交地清表告知書。2017年6月29日,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括蒼
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案涉的苗木基地強行清理。鄭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另查明,經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的委托,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估價報告》,確定鄭某所
屬的苗木大棚在價值時點2017年6月10日用于征收的評估價值為235795元;某工造價咨詢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 報告書》,確定鄭某苗木定案造價為1615061元。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浙10行賠初10號行政判決:被告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人民
政府賠償鄭某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零八百五十六元,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各方當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浙
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浙行賠終8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10賠初10號行 政賠償判決;二、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括蒼鎮人民政府賠償鄭某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付
清。三、駁回鄭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鄭某的舉證能證明杭紹臺高速公路臨海段建設指揮部和括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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