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但是我使用這個商標比他注冊商標還要早啊,我怎么就構成犯罪呢?有一起關于商標在先使用的咨詢,品牌方是生產銷售乳膠枕頭的,委托了打假公司去收集證據,然后就去報案了,指控了被告人在枕頭的枕頭套上使用了品牌方的注冊商標,但是被告人卻始終不認罪,認為自己在網店上對商品的介紹都是使用自己的商標,沒有誤導消費者,沒有讓銷售者以為這些枕頭來源于品牌方,并且從時間上來看,他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要比品牌方注冊這個商標的時間早,所以他這個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看到,被告人的辯解涉及到商標法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識,叫做商標在先使用。
什么叫做商標在先使用呢?它是指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如果被告人已經在這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善意、連續地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那么這個被告人就有權可以繼續在原商品或者原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張三申請注冊了A商標,但實際李四在張三申請商標之前就已經使用了A商標了,這個時候,李四就有權繼續在原商品上繼續去使用A商標,不能基于李四繼續銷售帶有A商標的商品就認定他構成侵權,更不能認定他構成犯罪。
在這里,有人肯定會問,如果放到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中,以商標在先使用作為切入點進行無罪辯護,應當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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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時間先后順序上,它要求同時具備“雙在先”,什么叫做“雙在先”,就是說不僅被告人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要早于商標權利人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的時間,并且被告人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也應該要早于商標權利人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所以啊,這里面存在三個時間線,分別是被告人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權利人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以及,權利人申請注冊該商標的時間。如果要符合商標在先使用規則的,那必須是,被告人使用這個商標的時間比后面的兩個時間要更早。
另外,這個規則也要求被告人必須是連續使用這個商標,所謂連續使用就是說要求不中斷使用該商標。最后,被告人主觀上出于善意的,是因為過失,沒有注意到其他人已經有使用了這個商標,或者是注冊了這個商標。
目前來說,盡管商標在先使用可以成為商標犯罪案件的無罪理由,但是這個規則的要求也是很多的,所以,我們在辦理這種類型案件的時候,需要很認真地去審查每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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