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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任進教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紀欣采訪,談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此之前,有關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最重要的兩個文件是:1995年《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規定》和2006年《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而這兩個規定自2010年《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出臺后就已經廢止了。
根據現有規定,縣處級以上的干部,不管是公務員還是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單位、事業單位干部,都要申報。申報的范圍分為財產性事項和非財產性事項。
這個規定是一個進步,但它的實施效果不是很理想。現在存在不足的地方:第一,它不是一個法律,而是一個黨規。對于違反規定的處理,最多是免職,違紀要處分,所以處理力度不夠大,沒有法的強制性、權威性以及沒有法律責任的要求。盡管后來提出要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第二,財產事項和非財產事項中,財產事項分6種,涉及到個人,個人、配偶、子女和配偶、子女三種情形,而且是一年一報,對于最重要的存款事項,卻沒有要求申報。而《刑法》第395條已對境外存款申報作出規定,否則要入罪,如果公務員在境外有存款,就應該按規定申報。
第三,現有規定要求的是申報,而不是公開,主要是黨委、紀委、組織和人事部門內部掌握,沒有在本單位、本部門或本系統通報,更沒有向社會公示。
將來怎么樣健全制度?首先要立法。2005年,在《公務員法》的起草過程中,原來是想把公務員申報等相關內容間接反映進去,但后來因意見不統一而沒有寫入。2009年,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的內容,隨后,發布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將官員財產申報進而公開,不能說沒有法律依據,甚至說侵犯官員隱私權。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要搞清楚,而絕不能成為抵制財產申報公開的借口。《憲法》和《公務員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人民的監督;按照憲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根據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加國家事務、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而且官員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供養,不僅要接受組織的監督,更要接受群眾包括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務員也是一種職業,也要養家糊口,但為官從政是在履行公職,而作為履行公職人員,與作為公民的身份是不同的,其履職行為要接受群眾包括社會公眾的監督,群眾包括社會公眾有知情權,官員作為公民的隱私權要受一定的限制。《公務員法》《刑法》是公法,而《侵權責任法》更多屬于私法,能一樣嗎?在案件的處理上也歷來是分來的。
建議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和公開制度試點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制定《官員財產申報公開法》,當然,對不同職務級別的公務員、新老公務員、申報公開的范圍(即向社會公開還是在一定級別、范圍公開)等,要通過試點研究確定;更重要的是,要盡快開始與《官員財產申報公開法》相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建設。
以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為例,這個制度按國務院的要求今年6月底就要制定行政法規,應盡快建立實施。它本身主要不是為了反腐,是為了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為改革稅制作鋪墊,但如果和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結合起來,肯定有反腐的功能。又如,要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出臺并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這幾項制度建立起來,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就擁有了重要的制度基礎。再加上其他制度的運用,對官員的監督應當會取得成效。
對于如何界定官員概念的問題,任進教授解釋了三個概念。
第一個概念公務員系統。包括七類(黨、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政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中的700多萬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包括使用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和行政類事業單位兩大類工作人員)。這兩類加起來不到800萬人。
第二個概念官員。現在要求申報的官員一般是公務員、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處級以上干部,當然也可以擴展到鄉(鎮)、科級。軍隊是另外規定的。
第三個概念黨和國家LD人。政治局委員以上是黨,國務委員以上是政,軍隊僅包括軍委副主席以上,這些都叫“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協不是黨和國家機關,而是多黨合作、政治協商的機構和統戰組織,但全國政協正副職領導人也算。
來源:愛思想網,轉自: 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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