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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8月30日的杭州之江飯店,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舉辦的“民營企業涉刑案件辯護”論壇上,有不少律師對刑辯的未來頗感悲觀,有律師甚至發出了“刑辯已亡,刑辯精神永存”的悲壯聲音。
當天晚上與在杭學生就餐時,一位律師表示自己在刑事辯護中經常會有一種無力感,并詢問我如何看待?我答曰:不僅時感無力,而且是深深的無力感。這促使我思考為什么刑辯律師界普遍彌漫著這樣一種情緒?無力感主要體現在無情、無奈、無助、無用這“四無”上。
無情,殘酷的生存競爭壓力和來自“三座大山”的壓力壓得刑辯律師們喘不過氣來。在筆者看來,這“三座大山”就是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侵犯執業權的壓力、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處罰和懲戒的壓力、來自本方當事人投訴的壓力。我國律師人數即將達到90萬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每萬人擁有的律師比已經超過20人,達到英美法治國家水平。競爭之慘烈可以想象。為了生存不少律師不惜壓低價格,導致惡性競爭,傷害了整個律師行業。這就是無情的現實。
無奈,主要體現為當律師辯護權受到公權力侵害時,他們并沒有有效的救濟手段和救濟管道。在我國刑事司法中一種不對等的現象是,當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稍微“越雷池一步”時,便會遭到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發出的處罰或者懲戒建議,但是當辦案人員剝奪或者限制律師辯護權時,他們卻無處訴說,沒有有效監督的主體或者渠道可以尋求。有人說,各司法機關內部都有監督機構,他們既可以向辦案人員所在機構投訴,也可向其上級機關反映。但是,這種來自內部的監督具有“同體監督”性質,極有可能發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乃至“官官相護”的監督失效現象。他們采取“庭外辯護”“刨祖墳式辯護”等非常態辯護手段,也許是被逼無奈的結果。因為程序內的手段通常“失靈”,于是就“另辟蹊徑”,有的律師組成專門的投訴團隊,有的在開庭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旨在促使法院依法公正審判。
在本次論壇上,聽到一位資深刑辯律師介紹:為了見到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自己拉著被褥和液化氣瓶到公安機關門口,液化氣瓶是做飯用的,不是搞爆炸和自焚的,吃住都在辦案機關門口。結果是效果較好,辦案人員馬上接待了他。筆者聽后,不禁一陣心酸,刑辯律師見辦案人員,這不是基本的辯護程序嗎?這難道不是辦案人員的義務和職責嗎?為什么如此艱難?且律師采取這樣一種極端方式達到能見到辦案人員的目的,哪里還有人格尊嚴?沒有人格尊嚴,沒有平等地位,何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平等協商?又何談辯護有效性呢?這不就是律師們戲稱的“乞討式辯護”嗎?!筆者在多個場合斗膽說過一句話:“何時司法、監察人員請律師吃飯了,法治中國也就建成了。”
無助,本來律師的辯護權遭受公權力機關侵害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和控告,或者向所在的律師協會尋求“維權”。但是有時候侵權主體就是檢察機關,尋求自己的“對手”給予救濟,無異于“與虎謀皮”。筆者多年前進行的一項實證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如果尋求律師協會幫助維權,多數情況下效果不彰。于是乎,律師只有通過自媒體進行揭露和投訴。但是,辦案機關對外公布案情和調查結論屬于“依法公開”,屬于“司法公開”范疇,而律師公布遭到不公待遇、揭露辦案主體違法就是“違規炒作案件”,面臨被處罰的危險,這是一種典型的“雙規標準”。刑辯律師并無可依賴的力量,公眾也許是他們最后和最強大的依靠,他們自己只有“孤軍奮戰”甚至“孤注一擲”。如果真正實現了庭審實質化,“審辯沖突”將大幅度減少,刑辯律師也具有了可以依靠的力量。如今,這都是奢望。
無用,不僅社會大眾認為請律師無用,即“律師無用論”,而且就連律師自身都認為自己“無用”。一方面,法律人工智能的發展和普及,導致刑辯律師行業面臨巨大的挑戰。在本次論壇上,有位刑辯律師介紹,未來幾年刑辯律師將有不少人員“失業”或者“轉崗”。有律師坦言:如果將起訴書和起訴意見書輸入軟件系統,轉化出的辯護意見比自己撰寫的還要精準、專業和到位,質量更高。當事人花費極少的錢甚至免費即可做到,何必再花大價錢聘請律師呢?另一方面,監察委員會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辯護空間不大,大多律師不愿接手這類案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認為辯護無用。此外,二審刑事案件不開庭審理,導致律師辯護意見不能在法庭上發表,無法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二審辯護效果不彰。因此,他們也不愿意辦理二審刑事案件。
深深的無力感,是當前刑辯律師們的普遍感受。“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也許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的確,作為私權代表的個體,面對強大公權力這一“利維坦”,這種天然的不平等就足以使不少人感到無力。
“Fair Play”的“平等武裝”也許是刑事訴訟的最佳結構,否則刑辯律師就如塞萬提斯筆下的堂吉訶德大戰“風車”一樣。保障私權、限制公權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法治主題,耶林提出的“為權利而斗爭”仍然是一項未竟的事業。
試想,刑辯律師們因為無力感而普遍“躺平”的后果是什么?那就是刑事案件律師參與辯護率更低或者刑事案件中只有法律援助律師的身影,其結果可能是司法愈加不公,冤假錯案叢生。因為,司法失去了重要一極,司法官的“兼聽則明”無法實現。這事細思極恐,當務之急是“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司法,今夜我不再為你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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