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朝的財稅制度,一直流傳著這么一種觀點。明朝的官紳利用自身權力和影響,鼓搗出越來越豐厚的“優免”政策,可以名正言順的不納糧繳稅。這真的是事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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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官紳納稅的優免政策起始于朱元璋,洪武十年皇帝詔令,“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但請注意,太祖說的很清楚只免徭役。
有些朋友覺得,這不過是明初的規定。其后隨著文官集團逐漸把控朝政,優免政策也被一步步放大。然而事實卻是,優免范圍和力度在一步步被縮小。
弘治十八年,明孝宗下詔“見任及以禮致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宣德十年武宗再次重申,“文武官員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原本的“悉免其徭役”,已變成只免“雜泛”(徭役分“里甲正役”和“雜泛差役”兩大類,“雜泛”又可細分為經常性的“均徭”和因事派發的“雜役”兩種)。至于官員之外,獲取功名的士子、縉紳的優免,萬歷朝官居刑部侍郎的呂坤,在答復學子的信件里也說的很清楚。
優免差役之法,免雜泛、不免正辦(正稅),曾見累朝有優免正辦里甲之旨乎 …(嘉靖)庚申,坤已在學,可優免矣,每頃猶貼三十兩,每畝每年合銀三分。至隆慶庚午,坤為舉人,可優免矣,經熊公十段錦,每頃止貼應役人十兩,每畝每年只合銀一分。
《去偽齋集·答通學諸友論優免》
呂坤不僅直接否定了獲取功名、官身后可免正稅和全部徭役的說法,也明確指出他中舉、入仕的幾十年里,朝廷的優免力度下降的很厲害。從每畝折銀0.03兩,降到了0.01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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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官紳可以依規不納糧繳稅的說法從何而來呢?大多源于對以下兩段史料的字面解讀。
(嘉靖二十四年)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 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 ……
《優免則例》
(萬歷三十八年)現任甲科京官一品,免田一萬畝,以下遞減,八品免田兩千七百畝。外官減半。致仕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進士優免田最高可達三千三百五十畝,未仕舉人優免田一千二百畝;生員、監生八十畝。
《常熟私志·賦役·優免新例》
注:嘉靖朝的《優免則例》被錄入《大明會典》成為通行規定。萬歷朝的《優免新例》是應天巡撫徐民式在松蘇常等府搞的平攤稅糧運輸費用的試點改革
對于嘉靖朝的《優免則例》,黃仁宇在《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里給出了解釋,“在京城的正三品或從三品官員免糧二十石、人二十丁。但這并不意味著官員能夠從他的基本稅額中扣除二十石糧食,扣除數是地方官府對二十石基本田賦稅糧所加征的役”。
要理解這段解釋,得先了解明朝徭役派征的基礎 -- 按戶產派發。
朱元璋在立國之初就指出,徭役派發不能簡單算人頭,要依據各戶的貧富差異來派,“各府州縣官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賦役均則民無怨嗟矣,有不奉行役民,致貧富不均者罪之”,即富裕之家多派,貧窮之家少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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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判定家產最簡單有效的方法是以田畝數來定,所以各地官府就把各種徭役按照納糧數做了對應劃分并據此派發徭役。比如某家年納糧十石,州縣覺得這樣的家庭可以養活縣衙的一名轎夫,就把為縣衙出轎夫一名的徭役定為“十石”。
所以相關優免,是優免附加于田畝上的徭役,或者說以田畝納糧數為標準折算的徭役。
比如弘治十八年,兩浙巡鹽御史邢昭奏請提高灶戶的優免,“辦納鹽課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 … 三二十丁者,全戶優免”。
如果這個免田是指免應稅田畝的話,明朝對形同賤民的灶戶豈不是比官紳還要好?灶戶只要拼命生養擴大家庭規模至“全戶優免”,僅靠土地投獻就能富甲一方?
實際情況是,灶戶本就因鹽務而不堪重負,“灶丁煎鹽,四時不得休息”,但地方官府依然向他們派發徭役。為防灶丁們逃戶影響鹽務,明廷不得不優免他們一定的徭役負擔(最初是每丁免田二十五畝,即劃定為二十五畝納糧標準的徭役)。
理解了明朝優免政策的真正意思,再來看看官紳獲取的相關優免的力度到底有多大。
遵奉府帖申允會計派征萬歷十五年份稅:麥,每石紋銀叁錢壹分貳厘捌毫,扛銀三厘玖絲;米,每石紋銀肆錢壹分壹厘叁毫,扛銀肆厘壹毫;絲,每壹兩紋銀五厘,扛銀叁毫肆絲。十六年條編:有免員役每丁止納物料銀壹分貳整壹毫,扛銀柒絲玖忽;米,每石止納物料銀陸分伍毫,扛銀叁毫玖練。無免人戶每丁納物料徭費銀柒分壹厘柒毫,扛銀捌絲柒忽;米,每石總納物料徭費銀叁錢伍分捌整伍毫,扛銀肆毫叁絲柒忽。奉此,給由票……
《徽州府志》
以上是萬歷十六年,徽州府下發至歙縣的稅糧條鞭由票。假設歙縣張氏一家年納糧100石,報丁100口,來看看他家優免前后折銀上繳的稅賦分別是多少。
無優免時:
100(石) * 0.4113(米稅折銀) + 100(丁) * 0.0717(丁口折銀) + 100(石) * 0.3585(米稅攤徭役) = 84.15兩(白銀)
如果張家兒子高中狀元并被提拔為一品大員,則可獲免糧三十石、丁三十的優待:
100(石) * 0.4113(米稅折銀) + 30(丁) * 0.0121(免丁折銀) + 70(丁) * 0.0717(不免丁口折銀) + 30(石) * 0.0605(免米稅攤徭役) + 70(石) * 0.3585(不免米稅攤徭役) = 73.422兩(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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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糧(米)稅就沒有優免一說。其次對丁口和攤入田畝的部分徭役也不是按優免額全免,只是給優免額度一個折扣價而已。
在納糧、丁口不變的情況下,對比計算可知:一品大員的優免折銀為10.728兩,是原米稅徭役折銀總額的12.7%;三品免米丁各二十,只可少繳7兩;普通生員、舉人,只可優免0.7兩 ......
雖然不能說少,但絕不至于描述成可以不納米繳稅。那么明朝有沒有可依規免繳糧稅的途徑呢?有兩種。
其一,開朝福利。
明朝立國和靖難之后,朱元璋、朱棣為鼓勵開荒、恢復生產,均下詔(戶部)額定納稅田畝之外的新墾土地,“永不起科”。雖然其后執行有偏差(借清丈把免科田納入征收,是各布政司常見現象),但仍有大量土地依法不需納正稅(田主以及被攤入田畝的徭役不免)。
注:洪武、永樂兩朝的開荒,主要對應產量不高、水旱不常的貧瘠土地。有明一季朝廷劃定的額定納稅田畝數在450 ~ 480萬頃的規模(衛所屯田不在戶部征稅田畝之內)。
其二,皇帝賜田。
承詢陽武優免事,查律功臣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盡數報官納糧當差。是功臣田土系 欽賜者,糧且不納,而況于差?錫之土田,恩數巳渥,豈文武官論品優免者可比?
《答山東廵撫楊本庵》張居正
只是這種皇賞一般只有宗室(主要是親王、郡王、公主)、皇帝姻親(含皇帝乳母)、世襲勛貴、得寵宦官才能獲取。朝廷官員和各地縉紳,除了寥寥幾人因軍功獲賜,其他都是無緣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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