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是家庭生活的 “小天地”,養花、晾物便利實用,但若是對陽臺擱置物疏于管理,很可能釀成 “高空隱患”,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一起來看看是怎樣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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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與被告唐某是同住一棟樓的鄰居,李某家住一樓,唐某家住二樓。前段時間,唐某放置在自家陽臺的一盆花突然墜落,恰好砸中了正在一樓戶外活動的李某,雙方發生糾紛。經當地派出所現場調解,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為確認傷情,李某先到附近衛生院初步檢查,后又前往恩施州某醫院進一步診療,期間產生了醫療費、交通費等多項支出。眼看唐某始終不愿承擔相關費用,李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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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是自己掉下去的,我又不是故意的,憑什么讓我賠錢?” 庭審中,被告唐某對花盆墜落砸傷李某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并非故意為之,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明確指出,這起糾紛的核心在于 “擱置物脫落致人損害的責任認定”。本案中,被告唐某是涉案花盆的所有人與管理人,花盆從其二樓陽臺墜落導致原告李某人身受損,事實清晰、證據充分。而唐某雖辯稱自己無過錯,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已盡到合理管理義務。
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唐某無法證明自身無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李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合理損失共計 2000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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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置物脫落致人損害行為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對受害者來說,如果要讓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只需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并且該損害后果是由相關的擱置物脫落造成的即可。
對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而言,若想免除責任,必須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身 “無過錯”。
陽臺的安全管理離我們一點都不遠:打理時多一份細心,防滑、加固、排查等細節做到位,不是“額外的麻煩”,而是每個住戶必須盡到的安全義務 —— 唯有如此,自家陽臺才能遠離風險,整棟樓的“頭頂安全”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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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來源丨新塘法庭
作者丨周 茂 李曉涵
編輯丨李曉涵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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