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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于暑假期間在某駕校報名參加C1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培訓。某日,張某在教練員李某的陪同下,在指定路段進行道路駕駛技能練習。張某駕駛的教練車與王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王某受傷。
公安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掉頭時未確保安全,妨礙車輛正常通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駕駛電動兩輪車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教練車登記的所有者為某駕校,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交通事故導致王某左側肋骨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王某將張某、李某及某駕校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張某沒有駕駛證,其無證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險公司免責。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駕校承擔80%的侵權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某14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王某要求學員張某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教練員李某系某駕校的雇員,系履行工作職責。案涉教練車登記的所有者為某駕校,且在學員接受培訓過程中某駕校負有全程監(jiān)督、控制風險及保障安全的義務,張某要求某駕校承擔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教練員李某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駕校教練車的使用價值系讓學員通過學習獲得合格的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風險經營者,應明知該車輛的性質,其仍然作出承保的決定,且交強險合同中未作出特別約定,應視為其放棄對學員在學習過程中無證駕駛致人損害免責的抗辯權。
因此,王某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guī)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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