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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任何以"不繳社保"為條件的約定均屬無效。這一新規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意味著企業再也不能以"員工自愿"或"雙方約定"為由規避社保繳納義務。
作為勞動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們看到許多企業仍存在"不繳社保"的僥幸心理。在此,我們結合最新司法解釋和實務經驗,深入剖析這一新規背后的法律邏輯與企業合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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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一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范,不得通過約定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這意味著,即使員工書面承諾"自愿放棄社保",該承諾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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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員工書面承諾"自愿放棄社保"就安全了
很多企業以為只要讓員工簽個"自愿放棄社保聲明",就能規避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員工"自愿放棄"的聲明,恰恰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自然無效。
誤區二:用"勞務合同"替代"勞動合同"規避社保
有些企業將勞動關系刻意包裝為"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合同,認為這樣就不需要繳納社保。但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判斷關系性質。《解釋(二)》第三條明確規定,"根據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只要符合勞動關系實質要件,無論簽訂何種合同,都必須繳納社保。
誤區三:以"社保補貼"形式代替社保繳納
企業常以"每月發放500元社保補貼"為由,認為已履行社保義務。但《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補貼只是工資的一部分,不能替代社保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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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梳理用工關系:立即核查所有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確保不存在"不繳社保"的約定。
2.規范用工管理: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嚴格按法律規定執行社保繳納。
3.建立合規意識:將社保繳納納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流程,而非"可有可無"的附加項。
4.及時補繳歷史欠費:對已存在的社保欠繳情況,主動補繳,避免后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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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不是企業可選擇的"福利",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9月1日新規施行后,任何規避社保繳納的行為都將被認定為無效,企業將面臨補繳、罰款甚至勞動監察處罰。我們建議企業立即行動,將社保繳納納入合規管理的核心環節,避免因小失大。
如果您正面臨社保合規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精準的解決方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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