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情誼,免費搭載,本是善意。可乘車途中遇事故時,這份無償的好意是否意味著免責?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何某與劉某的事例,為我們揭開“搭順風車”背后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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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與劉某系多年好友兼同鄉。2023年3月下旬,兩人相約駕車同赴外地務工。劉某出于情誼主動免費搭載何某,行駛至廣連高速路段時與案外人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責。事故致何某十級傷殘,造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7萬余元。二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何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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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減輕賠償責任,但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劉某作為駕駛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劉某系無償搭乘何某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基于鼓勵善意施惠及過錯責任酌定減輕劉某40%的賠償責任。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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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良善風尚,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好意同乘的“減責不免責”,一方面避免了好意駕駛人承擔過重賠償責任,一方面要求駕駛人應當對搭乘人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廣大司機朋友要牢記善意需與謹慎相伴,安全駕駛是才是“好意”免責的前提。同時,常有搭載需求的,可購買座位人員險,降低搭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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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來源丨芭蕉法庭
作者丨陳 旺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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