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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美浴
編輯 | 付影
來源 | 獨角金融
近日,作為注冊地在云南省、實際控制人為中國煙草總公司的“煙草系唯一上市券商”,紅塔證券(601236.SH)及其總裁沈春暉一同被限高的消息,迅速引發(fā)媒體廣泛報道與市場熱議。
面對輿論關切,紅塔證券迅速回應,于9月8日發(fā)布官方聲明公告。
根據(jù)公告,紅塔證券此次的風波源于與上海潼驍投資發(fā)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潼驍投資”)之間的仲裁案件。紅塔證券強調,根據(jù)仲裁結果,相關付款義務實際指向旗下紅鑫2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紅鑫2號),并非由紅塔證券自身承擔。
紅塔證券進一步表示,作為獨立法人,公司對潼驍1號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且目前相關限制消費令已被撤銷。既然如此,紅塔證券此前為何收到“限制消費令”、又為何短時間內被撤銷?
1
華晨債違約引發(fā)仲裁糾紛,
紅塔證券稱“不負有付款義務”
紅塔證券“限制消費令”風波的起點,要追溯到五年前。
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紅塔證券管理的紅鑫2號與潼驍投資擔任管理人的潼驍1號開展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借款本金合計5998.5萬元,紅鑫2號以“19華晨04”債券作為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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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然而,交易開展后幾經波折。
2020年8月,因紅鑫2號質押的“19華晨04”債券折算率下調,為避免出現(xiàn)質押債券欠庫情況,紅塔證券應托管人要求,向紅鑫2號賬戶補足現(xiàn)金2950萬元。一個月后,即2020年9月,紅塔證券從紅鑫2號賬戶取回1000萬元。
隨后2020年11月,“19華晨04”債券發(fā)行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在華晨公司重整計劃執(zhí)行階段,其破產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計劃向紅鑫2號支付債券清償款3647.26萬元,且預計將繼續(xù)支付1731.79萬元(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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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但潼驍投資認為,紅鑫2號未償還向潼驍1號所借款項,已構成違約;同時,紅塔證券未經清算擅自取回紅鑫2號賬戶1000萬元,侵犯了潼驍投資的合法權益。基于上述主張,潼驍投資于2024年10月提起仲裁。
而潼驍投資的三項核心請求中,仲裁僅支持了前兩項,即紅鑫2號需向潼驍1號償還9622.11萬元(含本金、利息、補息及罰息),并確認潼驍1號對相關債券清償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仲裁費73.7萬元也由紅鑫2號承擔。但第三項要求紅塔證券承擔1000萬元及利息的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被駁回。
因此,紅塔證券也在公告中強調稱,裁決書所確認的付款義務人為紅鑫2號而非紅塔證券,紅塔證券作為獨立法人對潼驍1號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
對此,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孫宇昊指出,“潼驍投資未能證明紅塔證券存在違反操作規(guī)范的行為,這意味著仲裁庭可能認可紅塔證券在交易執(zhí)行、風險控制等方面不存在過錯或違約行為。”
2
“限制消費令”為何下發(fā)又撤銷?
既然紅塔證券稱公司不負有任何付款義務,此前又為何“因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收到了限制消費令?
對此,上海邦信陽律所合伙人律師杜燕心表示,原因是紅塔證券是被告(被執(zhí)行人)且沒有按執(zhí)行通知書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紅鑫2號為券商管理的契約型資管計劃,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只能列管理人紅塔證券為被告、被執(zhí)行人,但在責任財產范圍上,不是以紅塔證券自身的責任財產承擔責任,而是以‘資管計劃財產’為限。”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未支持要求紅塔證券在1000萬元及利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請,這意味著,仲裁委不認為紅塔證券自身責任財產需承擔違約責任;也即該等裁決書執(zhí)行時,法院可要求紅塔證券在‘資管計劃財產’范圍內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沒有履行的,法院據(jù)此對紅塔證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杜燕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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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不過,紅塔證券在說明公告中表示,針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暉先生的限制消費令已經撤銷,公司經營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暉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孫宇昊表示,“限高令被取消通常需要履行全部義務或者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紅塔證券很可能提出執(zhí)行異議,主張管理人非債務主體,產品財產獨立于自有資產,已配合法院劃扣賬戶資金,不存在拒不履行。”
杜燕心則指出,“解除限高令有三個常見情形:一是被執(zhí)行人提供擔保,二是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三是被執(zhí)行人直接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完畢。”
“一般而言,為督促被執(zhí)行人履行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不會無緣無故同意解除限高。法代限高屬負面信息,如屬于異議被支持,可能紅塔證券會在公告中直接披露,而相關公告未見披露。綜上,本案推測大概率是紅塔證券提供了擔保。”杜燕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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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而針對紅鑫2號資管計劃的持有人權益,孫宇昊表示,“持有人在本次仲裁或執(zhí)行中產品價值下跌會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本案的仲裁費、執(zhí)行費將從財產中扣除,法院劃扣后剩余財產分配比例也會降低。紅塔證券作為管理人,如果后續(xù)證明管理人存在未盡職調查交易對手方或未及時披露風險,持有人可要求賠償。”
對此本次仲裁及執(zhí)行結果,紅塔證券表示對公司損益及整體經營情況不構成影響。
中國金融智庫特邀研究員余豐慧指出,從財務角度上看,確實直接的財務損失由資管計劃資產承擔,不會直接影響公司的損益表。
“但是,此類事件有可能通過其他方式間接影響公司,比如減少管理費收入,因為這涉及到投資者對公司管理能力的信任問題。在金融服務行業(yè),一旦聲譽受到損害,潛在客戶流失的風險就會增加,進而影響到長期的業(yè)務增長和市場份額。因此,盡管公司在聲明中強調不會對經營構成影響,但實際情況可能更加復雜。”余豐慧表示。
3
營收、凈利雙增,
自營投資業(yè)務占比超80%
從業(yè)績上看,紅塔證券今年上半年表現(xiàn)亮眼,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11.89億元,同比增長15.69%;歸母凈利潤6.7億元,同比增長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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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分行業(yè)來看,2025年上半年,紅塔證券自營投資業(yè)務收入9.65億元,同比增長25%,自營投資業(yè)務占比高達81%。
與此同時,紅塔證券上半年投資收益同比增長44.03%至6.97億元。紅塔證券稱是因為公司持續(xù)推進自營投資業(yè)務的非方向化轉型,提升資產質量,處置交易性金融工具及其他債權投資取得的收益增加。
此外,紅塔證券上半年財富管理業(yè)務也實現(xiàn)了大幅增長,收入為2.31億元,同比增長95.76%。其中經紀業(yè)務手續(xù)費凈收入為1.02億元,同比增長45.71%;融資融券業(yè)務規(guī)模為25.69億元,維持擔保比例為259.7%。
而機構服務業(yè)務收入為0.9億元,同比下滑59.65%。其中投資銀行業(yè)務投資銀行業(yè)務手續(xù)費凈收入0.17億元,同比下滑39.29%;上半年股票質押業(yè)務融出資金規(guī)模為29.93億元,履約保障比例為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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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紅塔證券半年報
余豐慧指出,“紅塔證券過度依賴自營投資業(yè)務存在較大風險,因為市場波動可能導致收益不穩(wěn)定,甚至虧損。此外,財富管理和機構服務業(yè)務占比較小以及投行手續(xù)費持續(xù)下滑表明公司的業(yè)務結構不夠多元化,缺乏抵御市場變動的能力。”
“建議紅塔證券應考慮優(yōu)化其業(yè)務組合,加強財富管理和機構服務業(yè)務的發(fā)展,以降低對單一業(yè)務的依賴性,并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同時,增強投行業(yè)務競爭力,提升服務質量,以吸引更多的客戶資源。”余豐慧表示。
你認為此次限制消費令風波會對紅塔證券產生影響嗎?評論區(qū)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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