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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信息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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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消息源”:即指考慮自身安全或新聞的敏感等因素而不愿意自己的身份公之于眾,要求記者在報道中不要提及其名或所在單位的新聞線索或者事實的提供者。匿名消息源在報道中往往以“據消息靈通人士說”,“據專家說”,“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業內人士透露”等等形式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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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源要求匿名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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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提供信息為背景信息,即記者可引用該信息的大體意思,但是不可直接引用,而且不可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
二、所提供信息為深度背景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該信息的大體意思可以出現在新聞中,而記者不可透露該信息是來自于任何消息來源。
三、所提供信息不可引用。即該信息只可用于記者自己對某一事件的理解、完全不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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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信息源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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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息源進行匿名處理引發的新聞真實性與對個人的保護之間的矛盾。
①新聞記者采寫新聞離不開消息來源。新聞記者不可能是每一新聞事件的目擊者,其寫作的大量素材都來自于他人的提供。一般要求匿名的信源是新聞事件的參與者、知曉真相者、利益相關者等關鍵人物。因此,對于新聞事件的真相報道而言匿名消息源非常重要。
②隱藏信源真實身份信息引發的矛盾。如果答應消息源的要求,就意味著發表的消息沒有出處,這會降低新聞的可信度:如果放棄消息源提供的信息,則有可能失去重要新聞信息,影響整體的新聞報道。從社會道德與職業道德上而言,記者必須尊重信源的合理合法要求。但從嚴格的專業主義角度出發,對信源的說明是新聞真實性的要求。此外,在一些涉及法律事件的新聞中,記者對新聞來源的保護可能會妨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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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匿名消息源的相關處理方法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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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規定使用匿名消息源的具體情境美國的媒體在這方面有較為嚴格的規定如,美聯社要求“當有必要保護消息來源的秘密時,其原因應該得到解釋。《紐約時報》要求“只有在不使用匿名消息來源就無法刊發其認為有新聞價值和可靠的消息之情況下,才允許使用匿名消息來源…-些涉及犯罪審判、國家安全等方面的報道記者經授權方可使用匿名消息來源。”《華盛頓郵報》要求“保證盡一切可能披露所有消息來源。”“記者必須將隱瞞消息來源身份的理由公之于眾,并將這些理由在報道中說明。”
②新聞職業倫理規定:答應了消息源匿名的要求后必須遵守諾言。美國各媒體在這一道德法律問題上,都有類似的規定:即一旦記者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源作出承諾,就要保守這一承諾,保護消息來源。如,《華盛頓郵報》規定“當同意保護消息來源的身份時,將不會使其身份被本報以外的任何人獲知。”
③如何彌補消息源的隱藏對新聞真實性的影響?《紐約時報》作出詳細規定:“在交待消息來源時..…應努力簡潔地表述記者與消息來源達成了何種諒解,尤其當記者可以弄清消息來源匿名原因時,要避免使用'消息來源堅持匿名’之類的機械語句。
④減少對匿名消息源的信息依賴。首先,記者需了解消息源是否有堅定的匿名要求。如果有,則根據其對新聞事實的重要性而定,適當對信源進行選擇。第二,力求以多信源的方式報道新聞。增加信源,建立多方位的信息網絡,減少對單一信源的依賴。第三,對單一匿名信源提供的新聞進行多方位的信息網絡,減少對單一信源的依賴。第三,對單一匿名信源提供的新聞進行多方求證,發布前進行核實,建立核實機制,確保消息的可靠性和記者寫作的真實性。不能夠因其重要性和時效性而急于見報,拋棄新聞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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