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接待客戶咨詢: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因履行與職務不相關的事情涉案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其退休待遇如何處理?該退休人員與原單位之間的退休關系是否解除?如果退休關系尚未解除,該人員死亡后,其家屬是否可以享受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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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陳建律師進行解答:
一、關于退休后犯罪,該退休人員與原單位的關系問題?
陳建律師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公務員退休后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的規定
退休人員退休后再犯罪,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退休待遇被取消或調整的,并不改變其已退休的事實,也不改變其作為原單位退休人員的身份。
二、關于退休人員退休后再犯罪,以及該退休人員死亡后,家屬是否能夠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問題
陳建律師認為:根據人社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人社部《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第二條:“公務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六)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服刑期間死亡等情形其遺屬領取遺屬待遇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21〕120號)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或因犯罪行為導致死亡以及被判處死刑并執行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遺屬待遇。”的規定。
若退休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退休后再犯罪的,其死亡后,是否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情況應當以社保部門審核認定為準;但是,若退休人員屬于企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后犯刑事犯罪的,其死亡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文件,已經非常明確規定,可以享受遺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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