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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前天,參加一個當事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庭前會議。這是一個任何具有刑法常識的法律人士閱過卷之后,都會覺得,無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存在問題的案件。
一、管轄權問題
會議期間,爭議最大的就是管轄權問題,眾律師都覺得y法院不適宜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移送p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在審查起訴階段,y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案的管轄權存在問題,于是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把案件交給y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所以y的司法原本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沒有爭議;如果具有管轄權,就沒有必要指定管轄了。
本案中,那怕y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拿到管轄權了,但是對應的公安機關沒有拿到上級公安廳的指定管轄決定書,所以公安機關是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進行偵查的,其收集的證據材料均屬于非法證據。
如果法院強行推進庭審,則需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非法證據排除,一旦予以排除,本案將出現幾乎是零證據的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為他人虛開案件,由開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為自己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由受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介紹他人虛開案件,可以與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并案處理。
對于自然人實施的前款規定的虛開案件,由虛開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對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幾種情況交織在一起,且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由票源集中地或虛開行為集中企業的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本案的開票方、受票方均不在y地,由開票方、受票方所在地的p司法機關管轄,明顯最為合適;上級檢察院將本案指定為y檢察院管轄,存在濫用指定管轄權的嫌疑。
由于眾多律師提出了質疑,法院還是比較重視的,表示將會就這個問題進行研究,必要的時候,將會向上級法院請示,給律師一個說法。
二、調取證據的問題
律師提出,A公司是受票方,B公司是開票方,檢察院認為開票方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認為受票方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可是卻認為作為介紹人的Z、L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邏輯上無法自洽。
這個道理就像,甲通過乙向丙行賄,后來檢察院認為甲不構成行賄罪,丙不構成受賄罪,乙構成介紹賄賂罪,叫人怎么信服?
因此A公司法定代表人、辦公室主任(內賬會計)的不起訴決定書、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制作的訊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屬于可以證明Z、L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證據材料,法院依法應該予以調取。
另外,對于上級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指定管轄的相關文書,屬于y市人民檢察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的材料,關系到y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行為是否合法,因此也應該調取。
對于這兩個問題,法官問檢察官是什么意見,檢察官倒是挺爽快的,當場表示庭后提交。
三、要不要變更起訴的問題
第一,律師提出要么追加受票方A公司、A公司控制人、'A公司辦公室主任(內賬會計)作為被告,要么撤回起訴書中關于L、Z為A公司虛開或者介紹A公司虛開的那部分指控。
理由是A公司是受票方,B公司是開票方。y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開票方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認為受票方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可是卻認為作為介紹人的Z、L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邏輯上無法自洽。因此,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要么全部指控,要么全部不指控。
第二,追加my物流公司作為被告。
理由是my物流公司屬于單位犯罪,如果不追究my物流刑事責任,就是遺漏指控,萬一事后有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確實屬于單位犯罪,那就是程序違法,會導致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浪費司法資源。
另外,如果是單位犯罪,需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不能對單位犯罪中的個人判處罰金,遺漏了my物流公司,將會導致my物流公司不用繳納罰金,對被告人等人判處罰金,也就是說會導致不該罰款的人卻罰了,該罰款的人卻沒有罰。
第三,起訴書的排名問題錯誤,正確的排名應該是L>H>Z。
理由是H那部分指控中的發票,也是L審批下來的,L對H的操作模式不可能不知情。另外,根據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顯示L也從H那里獲取到巨額的分成,對此公安機關還制作了表格,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因此,L明顯應該對H的那部分指控中的進項部分負責,最低限度也應該是個從犯。
四、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律師提出稅務局出具了好幾份報告書,結論互相矛盾,應該通知稅務局的負責人出庭,對這個問題進行說明。另外,本案中,沒有開票方B公司的證人證言,極不正常,在證據鏈條上無法形成閉環,因此也應該通知開票方的負責人出庭。
對于第三個、第四個爭議,法官不置可否,希望法官庭后合議時,會采納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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