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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材料不全可容缺后補,到線上立案一次不用跑,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如我在訴”理念,踐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讓當事人少跑腿、少耗時、少費心。
但實踐中個別律師為謀求訴訟便利、減少代理奔波,指使、協助當事人虛構住所地、偽造交易信息等方式惡意制造管轄連接點,意圖利用現行管轄規則為訴訟“走捷徑”,實則讓簡單程序變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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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婚后因故分手,原告委托某律師就彩禮返還事宜訴至法院。后經審查發現,原告代理律師立案時提交的住所地不屬實,在本院向其釋明提交虛假證據、作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代理律師承認該證明系為選擇“家門口”法院管轄、以圖訴訟便利而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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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師指使當事人虛構住所地,意圖規避法定管轄規則。據此,華龍區法院裁定移送相關法院管轄,并就律師違規執業行為向所屬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協會發出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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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制造地域管轄連接點,是指當事人違反民事訴訟管轄法律規定,通過虛構住所地、虛列被告等方式,使本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從而讓訴訟進入其選定的“主場法院”。
這種行為不符合民事訴訟管轄的基本原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濫用訴權。看似走了“捷徑”,實則導致案件程序空轉、審理周期延長,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糾紛的實質化解。
少跑路,是司法為民的溫度;守規則,是每個當事人的義務。遵守管轄規則、誠信行使訴權,才能真正讓司法便民落到實處,讓公平正義既不缺席,也不遲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期數丨2567
供稿丨立案庭 李亞新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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