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0:詐騙罪,金額20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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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李某冠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4刑初483號
涉案金額:29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前科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15日后取保)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拘留日期:2024.1.13
判決日期:2024.11.01
檢察院指控:
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冠虛構販賣手機靚號、投資工程、購買教學設備有高額回報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郭某煥人民幣共計29萬元,主要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日常消費。其間,李某冠為騙取郭某煥信任,為其購買兩部手機(價值29030元),并轉給其手機退款7000元,目前尚有253970元未歸還被害人。202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冠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冠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冠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冠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冠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李某冠有犯罪前科一次,上述情節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依法追繳被告人李某冠違法所得人民幣253970元,返還給被害人郭某煥。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李某冠違法所得人民幣253970元,返還給被害人郭某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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