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存在第三人侵權),同時符合依法認定工傷情形的案例屢見不鮮,此時具有“雙重身份”的當事人所屬的法律關系發生競合,能否獲得侵權和工傷的雙重賠償成為了勞動者的共同疑問。
一、支持“雙賠”的法律依據及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應賠付被侵權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損失,造成被侵權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賠償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工傷賠償基于《工傷保險條例》,是社會保險性質的保障,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交通事故賠償基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對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因兩者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兩者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法律傾向于支持勞動者在多數項目上獲得雙重賠償,體現對弱勢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但對“實際支出費用”嚴格遵循“填平原則”,不允許因此獲利。
二、關鍵問題拆解——哪些能“雙賠”?哪些不能?
(一)不支持雙賠
在相關案件中,醫療費是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的項目。醫療費應憑票據報銷,總額不能超過實際支出,優先由交通事故責任方(或交強險/商業險)賠付,剩余未報銷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若工傷保險已全額報銷,則不能再向肇事方主張。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費不在工傷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可以單獨在侵權法律關系中主張賠償。
(二)可以雙賠
交通事故
工傷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工資
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
交通費
交通、食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殘疾賠償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用
喪葬費
喪葬補助金
死亡賠償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注:賠償原則可能存在地域差異,以當地司法實踐為準
三、維權要點——勞動者應記牢
(一)把握重要時間節點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于交通事故尋求救濟則應遵循《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一般為3年)。
(二)掌握關鍵材料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一時間報警獲取(認定工傷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
2、工傷認定書:應由單位在30日內申請,單位不申請的應親自或由親屬在事故發生1年內向人社局申請
3、醫療票據:門診/住院發票、病歷等
4、傷殘鑒定報告
5、其他相關材料
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并非“非此即彼”。勞動者在遭遇不幸的“雙重傷害”時,法律在多數情況下設置了雙重保障網。清晰理解“醫療費不可重復,其他多數待遇可兼得”的核心規則是成功維權的第一步。提醒大家遇到糾紛不要驚慌,一定保存好證據材料積極維權,若遇重大、復雜案件應及時向專業人員尋求幫助。
撰稿人:劉文鑫
北京天馳君泰(長春)律師事務所于2012年03月經吉林省司法廳批準成立,是天馳君泰較早設立的分所之一。長春分所擁有一支業務精湛的律師隊伍,現有專職執業律師近70名,擁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良好的社會聲譽,多名律師曾為大中型企業、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等提供過法律顧問或專項法律服務,能夠為客戶提供多方面的優質、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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